编辑同志:
我是某小区的业主,去年我将房屋出租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交纳。此后承租人一直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向我催交,我可否以房屋已经租给了第三人,并已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汕头市 张女士
张女士: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对于欠缴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费,你需要与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