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建议

2019-12-23 09:39:34赛迪智库李志彤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 2019年4期
关键词:提供者保护意识主体作用

■ 赛迪智库 李志彤

数字化时代,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个人信息已经成为日益重要的商业资源,引起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疯狂“掠夺”,由此产生了大量的个人信息被滥用的局面,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个人信息所面临的种种挑战,一度使人们怀疑网络是否能够被规范。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化已经融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个人信息作为数字时代中的价值挖掘宝藏,也面临着空前的保护危机。

针对数字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有以下几点建议:

1.平台提供者应发挥个人信息保护的主体作用

个人信息保护的主体作用应该在平台的提供者。平台在提供应用服务的同时,不仅是个人信息的搜集主体,还负责信息的上下游的渠道流通,因此平台提供者需认真落实网络安全法的要求,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能力。平台应系统排查涉及到数字信息、账户资料和隐私存储的网络应用;升级安保措施、加强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策略,及时发现和修复安全漏洞;建立完善的平台安全防护体系、完善应急管理措施,承担技术上的主体责任。

2.建立个人信息收集合法性判定标准,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目前的用户信息泄露呈现渠道多、窃取违法行为成本低、追查难度大等特点,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面临严峻形势,而执法监管部门由于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很难进行有效的执法监管。传统意义上,个人信息是指个人不愿向外透露的或是由于种种原因不想让他人知道的信息。在数字化时代里,个人信息的界定更为复杂,亟需建立个人信息的界定规则,并建立合法的判定标准,同时通过对信息收集、网络传播、文化层面等具体责任、利益及惩处规范的确认,出台专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

3.多渠道提升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大多数公民自我的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也较薄弱,对于窃取个人信息进行违法活动的犯罪分子并非在一夕之间能彻底根除,因此应提升自我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在安全的网络环境下输入账号密码及其他个人信息,设置复杂且不同的密码、对于不确定身份的人的联系保持警惕等,更好的维护好自己的信息安全。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可通过讲座、纪录片及新闻等方式,普及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知识,提示公民注重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并维护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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