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路登 席香芸 刘宗莹 吕莎莎 何山,贵州师范大学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宏观概念,其整个经济金融框架都是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串联而成的,包含了银行、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等线上服务,是信息时代背景下社会经济的必然发展趋势。具体来说,互联网金融主要就是指各个金融企业通过用户的个人信息和相应的资料拓展业务,构建的网络金融交易平台。但是互联网的开放性也对金融行业带来了更多的不安全因素,因此有必要对网络金融风险进行分析和监管。
目前在互联网金融中,网络理财产品虽然很多信度度较高,且运营时间较长,但是深入发现其仍然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例如使用率较高的余额宝,用户会根据投入的金额数目得到相应的收益。但是根据我国银监会规定,在销售任何理财产品的时候,不能够向投资者承诺一定的收益概率。由此可见,余额宝等理财产品也存在着风险。随着我国投资人数的增加,人们应当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有效的规避在理财过程中风险带来的损失。同时,很多金融企业为了追求一定的经济效益,也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一些基金产品,这种形式不仅会导致用户的投资收益得不到较高的保障,并且风险系数更高,对投资者的资金造成巨大的威胁。
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风险控制力度还不够,相关的法律制度还需要完善,存在着很多风险漏洞。由于互联网本身的分享性等特点,这也为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的实施带来了更多的难度,造成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力度不足,长期处于一个低下的发展水平。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本质上就是由互联网技术支撑的,所以网络技术本身就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如运行不稳定或者是升级风险等,再加上黑客和病毒的侵入,可以直接导致互联网中断或者是不能顺利运行。最终由于安全系数不高,造成用户信息泄露或者是被盗窃的情况。
由于互联网的运行不是一层不变的,其属于一种不断更新的状态。所以互联网衍生出来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例如很多信息资料在生产的过程中,金融企业都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但是常常由于技术更不上,造成了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首先我国应该加强力度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立足于法律角度,健全法律法规,并加大实施力度。明确监管的主体单位,将职责落实到人头,以能够不断写作各方面的监管工作。联动所有执法部门,建立起信息技术下的征信体系,强化预警机制,促使互联网金融得到更加规范化的发展。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透明度不高,所以会造成用户的盲目投资和片面信息获取。例如在e租宝事件中,由于没有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及时的整合,造成了投资者并没有深入了解相关投资产品的真实情况,这使得投资者的金融风险大大增加。所以,我国应当提升互联网金融的公开程度,将各个操作步骤合理化,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加公正公平的平台,进一步了解相关的金融产品。
对于进入互联网金融运营的主体,相关执法部门都应该对其资产规模和运营情况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解,并提出一定的标准。凡是不具备相关要求的,应当采用退出机制,并给予一定的处罚,提升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的公平性。将金融企业相关经营手段进行明晰,避免模糊不清的现象,以此提升监管效率。
首先要结合当前互联网的优势,将所有的交易数据和工商数据等进行整合分析,并以此为依据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数据库。通过这样的数据库建立,进一步构建数据模型和各个指标维度,以此持续提升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力度。与此同时,创新管理模式,积极促进各个金融企业之间的合作。具体来说,监管制度首先应当进一步明确监管范围和责任,避免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进而利用监管主体的职责和范围有效的提升监管成效。其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最大限度的扩大征信系统范围,保证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会和传统的金融监管相脱离,最终保证整个监管工作的统一性。
和传统的金融行业相比,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线上的新型交易模式,其虽然能够给广大用户带来更多的便捷性,但是其在运营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更多的交易风险。因此,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提升公开程度、加强监管力度等多个层面,促使互联网金融得到更加持续化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