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熊雯静,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的建设是全民族人类的共同理想,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已经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展为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另外,总书记提到人们的生活需要同物质建设和精神建设共同努力,还需要在法治以及环境治理的问题上做出努力。一个城市的发展联系着千万人民的生活质量,城市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能够很好的保障人民的生活水准。根据国家统计局的不完整数据统计,我国城市化在大面积扩增,城市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最低保障,并支持着人们的生活。城市治理是人们生活标准的重要保证,城市治理监控着人们生活工作环境。另外由于城市化建设的加快,城市治理部门不可能单方面的实现治理建设工作,只有各组织部门的协调才能使城市治理工作有序的进行。因此,跨部门协同是实现城市治理部门高效管理的唯一方法。也就是需要城市治理部门各组织的协调和沟通,通过各组织的共同努力,才能创造社会管理的价值和意义。
跨部门协同是指城市治理部门各组织的协调和沟通,在各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创造城市治理的价值。跨部门协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政府事务的损失,调整政府为人民造福的效率,有效的避免了各个机构的低效和任务重叠现象,加强了政府工作的服务性,提升了各组织沟通性。一些文献提到跨部门协同是指政府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各部门上下级之间的配合以及政府与群众之间的信任和沟通。因此,在这几年的经济发展中,政府为此也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例如环境治理、环保措施、自然灾害防控以及应急救援等方面。城市治理执法跨部门协同的实施意义重大,但在这一领域仅有很少的学者对此进行研究。当然,城市管理并不是指对城市的所有事物进行打理,而是对经济、人文、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城市治理还需要对城市中的安全以及城市公共区域的分配进行管理,就是广为人知的城市治理工作。
尽管在近几年城市管理的发展长河中我国已经取得了较大成绩的建树,但在管理机制上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对于城市管理,跨部门协同制度并不完善,也没有科学的管理机制加以监测。城市治理执法对自身的要求不高,没有长远的发展目标和协调能力,在加上缺乏相关部门的督促和引导,就会导致下属部门对城市治理管理的工作产生歧义,导致城市治理的管理工作并不受欢迎。因此,首要的任务是要建立城市治理跨部门协同机制的相关政策和规章,以健全的规章制度为中心拓展城市治理管理的建设工作,提升城市治理跨部门协同管理的规范化及制度化的发展力度。以下是对完善跨部门协同制度的几条建议:第一,需要建立完善、规范的跨部门协同规章制度。第二,要清扫陈旧传统的思想,建立较为现代科学的法律规章。第三,及时的参与市民投票与民意民情调查,向有关人士做专访,并寻求意见,争取在规章制度的制定上,做到科学严谨,周密谨慎。
每个相对独立的部门,需要协调上下级将正式与非正式的方式方法联系在一起,统筹兼顾进行统一,并在实际的不透明性、繁杂性社会群体下加以利用,保障跨部门协同的有效运作。城市治理跨部门协同工作的开展,需要以建设更高更深的城市管理机制为行动指南,并根据统一团结的政策付诸行动,力求实现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有效配合,完成城市治理管理工作的统筹。所以,在此复杂的运行机制上,要建立有效敏捷多变的网络构架。结合城市的实际情况发展和市场行业内侧的发展规律和动向,在工作机制上形成一条严谨,机密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有效力量,使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能力遍布到各个村委,并使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团结城市治理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城市管理工作。
对城市治理跨部门协同能力的提升,需要有较全面的安排和计划。以下是提升城市治理跨部门协同能力素质的两点意见。第一,要建立有组织的培训、研究交流平台等,为城市治理的工作人员与其他部门的管理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加深相互的信任度和工作协调能力,加强城市治理管理人员的合作意识和团结精神。另外,还要加强对城市治理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的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在业务管理能力上有一个高水准的提升,加强与组织之间的配合。第二,加强城市治理部门与其他部门和市民的沟通和协调。市民作为城市治理管理的基本对象,是法律政策的实施载体,要加强管理人员与市民的配合,是实现城市管理的关键。加强公众的意见实施性能够有效地促进市民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协作,让市民与城市治理工作人员共同协作打造更美好的城市。
城市变化的不断发展,迫切需要城市管理跨部门的协同。但城市管理问题的不断浮现,又给城市的管理增加了难度。在管理力度的配合及部门职责等方面的问题,是导致跨部门协同发展的关键难点。但我国城市治理执法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为完善城市治理管理机制产生了积极作用。在城市治理执法体制的监测下,实现市民与城市治理管理人员的共同协作,实现单部门到市民与部门之间的配合转变,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沟通,政府与市民之间的协调,是为城市加强荣誉感的关键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