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艳琳/山东省沂南县司法局界湖司法所
山东省沂南县界湖街道某村一对夫妻顾某某与夏某分别于2015年10月26日、11月6日到县公证处公证,通过继承和接受赠与取得了一套房屋(该房屋原为顾某某的父母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该房产成为顾某某与夏某的共同财产。2015年12月14日,顾某某患白血病去世,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属于顾某某的部分应作为遗产由妻子夏某、母亲李某、女儿顾某菲依法继承,但房屋至今未作分割。现房屋面临拆迁,双方就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及安置房屋的权益归属问题产生了纠纷。夏某向界湖街道人民调解委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此纠纷。
调解员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顾某某的父母有一套属共同财产的房屋(即此纠纷引起争执的房屋),家里共有五个子女,父亲顾某早年去世,顾某某是家中最小的儿子。因顾某菲还要上学,夏某没有正式工作,家庭生活困难,其他四个兄弟姐妹和李某自愿放弃了该房屋的遗产继承权,同时李某也愿意将属于自己那一部分的房屋所有权赠予顾某某和夏某,且各方当事人办理了继承公证和赠与公证。至此,该房屋已属于顾某某与夏某的共同财产。
2015年12月13日,顾某某因病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国继承法》第二章“法定继承”规定的内容,该房屋属于顾某某的部分(房产的1/2)应作为遗产由顾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母亲李某、其配偶夏某、其女儿顾某菲依法继承。夏某属于自己的部分加上继承的部分应分得房产的2/3,李某和顾某菲各分得房产的1/6。但该房屋未做分割一直由三人共同居住,各方相安无事。
2018年7月2日,该房屋所在村居面临棚户区整体改造需要拆迁,矛盾开始凸显。李某与夏某产生争执,夏某认为该房屋本来就已经属于自己和丈夫共同所有,现在丈夫去世,房屋理所当然应该归自己和女儿所有,所以要求李某放弃房产1/6 的继承权,同意将该房产拆迁安置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而李某在夏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到村委会签字并领取了11.2 万元的地上物补偿款,并称可以将这部分补偿款给李某,但要当作是自己按市场价购买了这1/6 的房屋产权。
李某担心自己放弃了这1/6的房产继承权后,夏某不让自己在安置房屋内居住,将自己赶出去,毕竟自己已经91 岁高龄。李某的其他四个子女也担心,老母亲一旦同意放弃继承权将老无所居。双方因此僵持不下。
调解员仔细聆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理清案件事实,在明确了争议焦点后,采取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给夏某和李某做工作。
调解员向夏某指出:第一,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李某作为顾某某的母亲依法享有这1/6 的房产继承权,就算当初通过公证已经将房屋产权继承、赠与给夏某夫妻,但因顾某某去世,李某作为顾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然享有这1/6 的房产继承权,且除非自愿,任何人不得胁迫夏某放弃这部分继承权;第二,李某现在担心自己在安置房内的居住权问题,夏某作为儿媳,从孝道来说应当替已经过世的丈夫保障老母亲的晚年生活,不能让老母亲91 岁高龄居无定所;第三,建议李某已经领取的地上物补偿款11.2 万元由李某保管,用于自己今后的生活和医疗保障。夏某表示,这些都没有问题,但是她担心李某百年之后,这1/6 房产作为李某的遗产又由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自己还是拿不到全部的房屋产权,又会增加许多麻烦。
针对夏某的顾虑,调解员提出了折中的建议,由李某签订遗嘱,在百年之后自己的房产份额由夏某继承,夏某表示同意。在明确了夏某的意见之后,调解员又来做李某的工作。调解员了解到李某就是担心自己放弃继承这部分遗产后,夏某出尔反尔,不让自己在新安置房内居住。对于李某的担心,调解员提议李某立下遗嘱,表明百年后由夏某继承房产。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第5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这样李某生前依然享有这1/6 的房屋所有权。李某听后觉得这个方法可行。同时调解员还告知李某,拆迁安置房五年之内不允许交易,她可以要求夏某在自己生前不能转卖、赠与该房屋,不得变更该房屋的产权,必须保障自己生前在该房屋的居住权。这样一来,便打消了李某的顾虑。
调解员将双方的工作做通后,将李某和夏某叫在一起进行沟通,并协商调解协议的细节问题,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第一,地上物补偿款11.2 万元由李某所有,作为李某今后的生活和医疗保障,夏某不再索要该部分补偿款;第二,李某立下遗嘱,约定百年之后自己继承所得的1/6 房产归夏某所有;第三,拆迁安置的房屋由双方共同居住直至李某去世,且在李某生前,夏某不得变更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得将房屋转卖、赠与他人。最终,婆媳二人解开了“心结”,这起因房产继承引发的纠纷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