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下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企业税收筹划研究

2019-12-22 10:59唐治国
商品与质量 2019年17期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计税营业税

唐治国

中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 100022

1 研究背景

目前,国家有计划和循序渐进的分税制改革无疑加强了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可以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经济配置资源中的独特作用,充分体现了利益分配原则。因此,为了做好现阶段企业的税收筹划,有必要了解国家最新“营改增”政策与以往税收政策相比所出现的变化。其中,应特别注意相关政策变化对运输业的颠覆性影响。

作为交通运输业的一员,被列为公路运输管理核心业务的运输业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和船舶税等十几种税种,目前在我国使用的税收,它有一个独特的税收制度。在企业的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政策的不准确性,在处理某些与税收相关的业务时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例如特定费用报销过程中发票内容开具的不准确性,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是否同意申报纳税的问题等。深度挖掘后,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税收政策对相关政策的监督跟不上运输业的快速发展[1]。这种相对滞后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上述情况。

2 交通运输业有关“营改增”的内容

在“营改增”政策的颁布实施之前,营业税的征收将涵盖交通运输业。企业在外购服务中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扣除上一环节减免的进项税后获得的特权。在“营改增”之后必须允许上述待遇。这项增值税政策显然不适用于营业税。由于相关进项税的税收不能像缴纳营业税那样完成,不得不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这种重复征税将不可避免地增加经营企业的税收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逐步完善税收制度[2]。消除了重复征税的现象,也对降低与企业相关的税收成本产生了积极影响。它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从宏观角度看,第三产业从中更是受益匪浅。

3 交通运输企业纳入增值税的意义

3.1 对我国的流转税税制有完善作用

在“营改增”之前,与运输业相关的抵扣链条因并行税制的存在而中断。当时实行的税收制度规定对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这就像在一块完整的布料上打开一个洞,税收系统内部的控制机制明显减弱。对于交通运输企业来说,在购买货物等操作时,交通运输企业不会发生进项税的减免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没有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来反映特定的销售额,因此账面上显示的销售额往往与实际销售额产生很大差异。“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交通运输业企业缴纳增值税,而我国的增值税则通过票务管理进行管理,使交通运输进入到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当中,实现各环节连续的抵扣[3]。

3.2 促进交通运输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营改增后实施的消费型增值税可以相应扣除新增固定资产的相关税款,这在一定程度上是高速公路等资本密集型企业的税负可以有效缓解,为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供条件。在营改增之前,整个交通运输业表现出设备太旧,技术相对落后的现状。

4 “营改增”政策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4.1 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有所增加

首先,在交通运输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后,行业内不同企业采用的税率不同,在实践中用0%,6%,11%和17%的税率分别基于税率进行分别计算;这显然与“营改增”政策实施前交通运输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大不相同。

其次,依据交通运输业的实际情况,即其本身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可被抵扣的金额较少;此外,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企业管理高速公路本身具有更高的价值[4]。在这种情况下,这类企业的固定资产往往以减性管理的方式实施,即当企业处于成熟发展阶段时,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不会购买大量固定资产,如设施和设备。此时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金额非常有限;另外,占运输行业企业比例较大的劳务成本和租赁费用等的支出,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允许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4.2 对于交通运输企业里的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其税负有所降低

小规模纳税人在运输业中采用的税收方法与行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不同。简易计税是用于计算相应税额的计算方法[5]。要求企业在计算相应的增值税金额时,采用3%的征收率,计税基础为不含销售税金额的应纳税服务金额,以及购买相关产品的税额,且购入相关产品和服务的进行税额不能进行抵扣。

营业税的本质是一种价内税,增值税则是一种价外税。显然,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明显小于营业税计税基础。因此,假设外部环境没有变化,小规模纳税人在交通运输行业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必须低于“营改增”前应缴纳的营业税金额。总之,可以得出结论:运营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减少了应纳税额,税负也变得更小。

5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企业主要税收的筹划

5.1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关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税制改革政策首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进行。那时,只有上海被用作改革实施地点。接下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这一文件被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单位联合发布[6],这意味着在交通运输业和一些现代服务业开创的“营改增”改革执行地点,从上海开始逐步扩大到全国各地。根据相应国家政策的支持,企业可以自由选择购买固定资产的时间。企业经营管理者看到国家“营改增”政策的初衷是为了使大多数企业在税制改革中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达到合理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并最大限度地增加购买的固定资产和应税劳务所产生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将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税负。

5.2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国家还对企业所得税出台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交通运输企业,主要适用于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规定,纳税年度不超过500万元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部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超过,金额应减半征收。在实际使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还应注意的是为了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必须在有关条件的基础上到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5.3 印花税的税收筹划

印花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收,领受应税凭证。它具有行为税的性质。根据有关政策,适用于交通运输企业的印花税优惠主要包括免息和贴息贷款合同。因此,在实际的税务筹划操作中,有必要对相关合同的性质做出合理判断,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5.4 房产税的税收筹划

对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管理的沿线收费站,收费站用房的主权一般由运营管理公司所有,收费站用房作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纳有关房屋的计税余值或者租金收入的一种财产税就是房产税[7]。与上述三种税不同,房产税没有税收优惠。在对其进行筹划前,首先要明确的是,房产税的征税是房产,税收的范围是市,县,镇和工矿区。

6 结语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生产的重要产业,交通运输业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营改增”的背景下,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政策对属于交通运输业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的合理税收筹划和提高工作效率具有一定的作用,同时避免相应的风险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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