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菁萍,江苏大学法学院
(1)定义
社会、经济、科技、文化不断发展繁荣,隐私权也随之时刻进化。学者对隐私权的看法各有千秋,但是主流观点是: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自然人才能成为该权利的主体。对于隐私权的界定呈现出共性,没有超出私人空间、隐秘信息、个人活动的范畴。
(2)性质
我国早期主要采用间接保护原则,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进行一般性保护。但2001年《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隐私权的保护方式变为了直接保护,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3)范畴
个人隐私权的范围很大,主要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交际关系、财产状况、病史、婚恋史等各种情况。在不违背法律与善良风俗的情况下,隐私权人有权按照个人的意志利用自己的隐私。
(1)定义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2)属性
大多数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仍然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表现形式,伴随着英特网的普及而产生,也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呈现出涉及广、传播快、保护难的特点。
近年来,第三方应用软件借助手机功能的日益强大而纷纷出现,对喜欢新鲜的用户有强大的吸引力。但是软件商在采集个人信息时,常是以一种不为用户所知的方式进行。2012年复旦大学计算机学院研究团队开展的一个软件报告中显示,安卓系统的300 多个软件中,接近六成的软件存在泄露用户隐私的行为,四分之一的程序甚至将采集的信息加密发送,使得在安全审查时无法确定其发送内容的传送目的地。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中第1 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并遵从国际惯例规定了多项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基本原则。2013年10月25日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给予重视。
(1)基本资料
智能手机app 用户在注册相关账号时提供基本信息,如微信需要手机号码、邮箱,有的购物软件还需要上传证件照和实名认证,用户要这些信息才能获得服务,然而也可能泄露用户隐私。
(2)活动轨迹
如今人们几乎随时随地都携带手机了,而手机的定位功能也使得用户的隐私处于暴露的危险之中。通过移动社交软件中发布的位置信息更易暴露用户隐私,如微信中通过“附近的人”结识好友,导致多人遭受人身、财产的损失。
(3)人际关系
手机QQ 与微博互动平台上,可以显示好友的点赞与评论、陌生人留言、好友亲密度、关注列表、互动频率等,使得用户的社会关系被他人推测出来。微信在这点上要先进一些,朋友圈只能显示共同好友的评论,但也具有人际关系被推测出来的风险。
(1)隐私权准确界定
在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定义时,不能规定得过于狭隘,使得相关案件失去指导意义。应该对其做扩大化的解释,并进行原则性的兜底,使网络隐私权得到完整保护。
(2)立法原则确立
1.有限收集信息。明确收集信息的主体,收集信息的方式,收集信息的内容。
2.有限公布信息。只有在法律法规有所规定的时候,才可以将收集的信息做有限的披露
3.明确目的原则。任何人,任何组织在收集个人隐私之前,必须说明自己采集隐私的目的。
4.保持原状原则。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合理保存,处于原状不被窃取。
5.个人决定原则。本人有随时查阅、核对、更新、抹除、复制个人隐私信息等权利。
(1)在互联网行业内建立自律组织
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企业之中,应该成立保护用户隐私的统一组织。
(2)加强行业监督
保障所有提供网络服务的企业,都严格遵照企业伦理与法律法规,谁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就要将责任归结到谁的身上。
(1)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首先要求网络使用者对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具有一定的保护防范意识,对相关计算机软件的知识有更深的了解。
(2)尊重他人隐私
对他人的网络隐私给予必要的保护与尊重。对通过合法途径了解到的他人的隐私信息要进行保留,不得擅自公布。
移动网络的蓬勃发展,在人们享受其便利的同时,也使个人信息和生活秘密的安全成为问题。若纵容手机应用软件侵犯用户隐私权将严重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也会威胁网络安全乃至社会的发展。我们应采取必要措施,结合我国国情,明晰权责,对手机应用软件的环境进行整改,保护用户隐私,形成良好的人机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