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永 刚
(山东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山东 济南 250014)
自阶级和国家产生以来,对民主政治的崇尚与寻绎便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努力方向、基本愿景和价值诉求,成为政治昌明、道德廉洁与社会进步的巨大推动力量。民主政治是道德理性的产物,“人们为民主政治所付出的全部努力在本质上都是一种道德上的努力”[1]。纵观我国历史发展的演进轨迹,不难发现,从极力标榜专制性、等级性、道统性的旧中国,到大力弘扬平等性、民主性与发展性的新中国,便是国人通过道德努力追求民主政治的积极成果。
民主政治是权衡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准绳。党的十七大更是旗帜鲜明地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2]廉政道德是民主政治的基石,要推进民主政治,必须加强廉政道德建设。一如马克思的洞识:“不可收买是最崇高的政治美德”[3]。自有人类以来,特别是阶级社会产生以后,对权力的追逐和享用便成为推动人类文明车轮滚滚向前的发展动力。统治阶级对既有权力的维护以及与反对力量的斗争,导致权力的更替与重构,勾勒出清廉与腐败在相互较量中此消彼长的历史发展脉络。权利既是传统势力维护反动统治与陈腐格局的法宝,也是新兴力量反腐倡廉并推动廉政道德建设的利器。纵览人类民主政治的历史演进,为了稳固国家政权,历朝历代的不少统治者通过理性契约,将廉政道德纳入法制的轨道,既发展了社会的民主政治,也推动了廉政道德建设,从而保持了人类文明的永恒存续。
自亚里士多德提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这个“政治人”的人性假设命题以来,权力便逐渐为包括政治领域在内的社会各界高度重视与密切关注。尤其是在政治生活领域中,权力是阶级意志的体现,代表着政治力量,意味着社会财富。按照托马斯·霍布斯的理解,权力是获取任何未来明显利益的当前手段。在韦伯看来,权力预示着在他人抵制或阻截的情形下顺利突围并实现自身期望或目的的可能性。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拥有宪法或法律赋予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活动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倘若对这些权力运用不当或存有偏差,极易滋生政治腐败,导致民主分裂,为强迫、专制和暴政大开方便之门,背离廉政道德的本色,引发并助推道德滑坡,僭越了民主政治的根本与旨归。
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是最好的防腐剂。促进廉政道德建设,一个有效的手段就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管,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4],健全、完善并落实行政监督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5],为预防或治理腐败提供制度保障。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支撑和必要保障,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有序推进的坚强后盾。所谓行政监督制度,是指行政监督机构遵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运用行政权力时是否依法行政的行为所实施的督察、规约和惩戒的制度。质言之,在廉政道德建设中运用行政监督的初衷,就是防范或避免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滥用行政权力,不断增强各级党员干部或行政人员秉公执法、严格自律、自我净化的意识和行为。诚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洞见:“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6]在推进民主政治、加强廉政道德建设的进程中,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一些行政人员却利用手中拥有的特权越权专权、权钱交易、营私舞弊、巧取豪夺、贪赃枉法。这种无视党纪国法、渎职侵权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就在于监督制度存在漏洞,无法发挥应有之用,客观上为权力寻租、道德腐败、违法乱纪乃至职务犯罪提供了温床。行政人员的权力寻租、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等不道德行为,侵害了人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损害了政府官员和党员干部的形象,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引发了人民的质疑与不满,阻抑了民主政治的发展步伐,其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容小觑。为了引导行政人员合理运用权力,有效杜绝权力滥用以及道德腐败的滋生,务必要集中精力补齐监督短板,把行政监督制度建设作为廉政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一个有力支撑抓紧抓好,作为廉政道德建设整体架构由内而外、内外结合、从上到下、上下结合的卓有成效的行政监督制度,予以切实贯彻落实,形成拒腐防变的长效机制,确保廉政道德建设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良性运转。
行政内部监督制度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审查和自我监督的制度安排,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对内部各部门、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督促检查、监督约束的规则体系。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行政内部监督制度是廉政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关键。“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7]。加强行政内部监督制度以促进廉政道德建设,既要健全专职行政机关的监督制度安排,又要完善非专职行政机关的监督制度安排,促使廉政观念与道德意识入脑入心,并内化为自身的道德信念,锤炼不愿腐、不想腐的优良道德品质与政治品格。
要健全国家审计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内部的各项廉政法规、廉政管理等监督制度。专职行政监督机关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审计监督职责,要把被审计单位的人事制度及财务制度与落实情况作为行政监督工作的重心。反腐倡廉的历史经验表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腐败现象一般都直接或间接地与人事安排或财务活动紧密相连,不少贪污腐败行为均可以从人事与财务的越权或越位中得到解释。盘点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腐败案例,不难发现,人事或财务中的寻租行为诱发了部分行政人员的贪欲,对他们的暗箱操作、贪污受贿、蜕化变质行为起到了蛊惑和推动作用。唯有建立透明化、公开化的人事制度与财务制度,公开、公平地进行人员的选聘、任用与升迁,公开透明地公示财务收支情况,方可有效预防行政人员利用职权在人事与财务工作中收受贿赂、挪用公款、侵占国家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只有强化行政主体的道德自觉观念,才能提高廉政实效。在此基础上,审计机关在实施行政监督的过程中,要依据法律赋予的权责,开展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的巡查,坚决贯彻落实审前公示制度、公开的评议监督制度、公开的责任追究以及惩处制度,加强对人才选聘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行政机关的财政预算收支、财政执行情况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的审查稽核力度,对违规用人、买官卖官、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坚决查处,绝不姑息。要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涉事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必要时可移交法律机关。按照福柯的理解,“规训处罚所特有的一个惩罚理由是不规范,即不符合准则,偏离准则”[8]。为了防止行政官员在任期间利用权力中饱私囊,要进一步健全与完善行政官员离任审计制度,一旦发现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行贿受贿事实,则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健全对专职国家审计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监察工作人员作为人民的公仆,应严格秉公执法、民主行政、公正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强化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这既是他们应尽的行政职责,也是他们肩负的道德使命。行政人员要敬畏权力、慎用权力,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岗位职责与能力要求,并严格遵守各项行政规章制度,依据新时代的行政监督要求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养,与时俱进地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本领,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行政监督过程中确立依法行政、公私分明、廉洁自律的纪律观念与规则意识[9]。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人员的考核,对他们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与工作业绩进行全面检测与综合评定,严明纪律、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使行政人员严守行为底线,认真履行职责,进而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抵御风险与拒腐防变的能力,从内心深处建立起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与制度防线,增强自我革新、自我净化的能力,始终秉持履职尽责、克己奉公、清正廉明的政治本色,塑造良好品行,让廉洁文化蔚然成风。
行政系统内部非专职监督机关的监督制度主要有三:上级监督制度、同级监督制度和下级监督制度。这三者紧密相连、相辅相成,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是行政人员不断强化政治担当、保持清廉品质的制度保障。因此,行政系统内部非专职监督机关也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勤于自省自警,凝聚监督合力,在相互监督的基础上锤炼道德意志,抵御各种诱惑,将勤政为民、廉洁从政和廉洁执纪植根于思想灵魂深处,助推廉政道德建设。然而,深受传统“官本位”价值取向与等级行政思维的影响,以往在行政监督制度安排上的一个严重缺失就是片面拔高了上级监督的地位,对同级监督与下级监督重视不够,导致同级监督与下级监督形同虚设。权力集中且得不到相互之间的内部监督与彼此牵制,使得行政活动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行政越权、推诿拖拉、违规不问、有责不究、逃避责任甚至行政违法等不良情形,造成所谓的“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难,下级监督太软”等形式化或走过场的结果,无法将行政监督制度落到实处,助长了歪风邪气,引发行政机关内部的权力腐败,助推了行政道德失范行为的发生。绝对的、无制约的内部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走向廉政道德的对立面,无以满足党和国家尤其是人民对行政监督工作的期许和要求。避免或根治此种不良情况,让上级监督不再“鞭长莫及”,让同级监督不再“羞羞答答”,让下级监督不再“松垮疲软”,有效地抑制与消除腐败现象,必须建立健全上级与下级纵向之间、同级与同级横向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权力牵制以及权力结构的动态平衡监督机制。
要切实强化行政系统内部非专职监督机关的自我监督与相互监督的职能,多管齐下,以扎实的工作作风推进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向监督,促使行政人员时刻牢记职责使命,弘扬良好作风,植廉于心、践廉于行。上级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组织及其行政干部的管理监督,力促并确保监督责任落到实处。上级部门对所属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时一定要未雨绸缪、及时预防、适时堵截、有效引导,防患于未然。要加大监督制度的执行力度,将下级部门的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确保权力规范运行,及时发现并处理下级存在的违规违纪、以权谋私等问题,对腐败行为严惩不贷。下级部门既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贯彻上级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监督决议,尤其是要坚决执行上级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也要勇于、敢于和善于对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而非逆来顺受、唯唯诺诺。下级部门要针对上级监督中存在的道德问题或薄弱环节,提出整改的建议或要求。面对监督工作中由于“失误”或“失职”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上级要克服官僚主义作风,虚心听取和接受来自下级的审查监督和批评建议,敢于承认缺点,勇于改正错误,及时作出调整,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同级行政部门之间也要相互监督,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腐败,激发道德耻感与职责意识[10],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开诚布公、不打折扣、不搞变通,增强彼此间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从源头上消除行政机关内部的“搭便车”现象及官僚腐败等背离廉政道德的行为。质言之,唯有确立、理顺并畅通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之间彼此制衡的行政监督机制,行政人员才会从内心筑牢廉政道德防线。
要深化民主政治改革,防范与整治行政道德失范,节制权力并使权力得到合理的运用,纠正不当行政所引发的道德失范,提升廉政道德实效,单纯凭借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是远远不够的,尚有赖于外部监督机制予以支撑,需要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外因是促使事物变化发展的基本条件。对于廉政道德建设,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制度安排固然重要,但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制度设计也不可或缺,二者的相辅相成是驱动民主政治进程中廉政道德健康有序发展的一体两翼。所谓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各机构、各单位、各部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能否依法行政、能否恪尽职守、能否廉政勤政进行监督的规则体系。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政党监督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可为不断改善廉政道德建设提供稳定的外部制度环境。
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经验表明,立法监督是制定良法的重要保障,是发展民主政治并推进廉政道德建设的重要方式。欲使行政机构及其人员拥护法律并依法行政,法律本身的合理性或道德性是不容忽视的。一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1]健全立法监督是制定良法的最重要手段之一。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修改权、监督权、制定权、选举权、解释权、人事任免权等职权[12]。人大行使的监督权属于立法监督权。在人大立法监督制度安排上,应建立专门的国家及省级立法监督委员会,完善宪法监督制度、预算审查监督制度、执法检查监督制度、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评议制度等组成的监督制度体系。要树立廉政监督意识,在维护人大监督权威的基础上,依据社会对民主政治的发展诉求,严格遵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完善宪法监督程序,既要对逾越宪法权限的不当行径作出相应惩处的明文规定,也要健全适合廉政道德的宪法诉讼制度,保障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能够严格遵循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权力,推进宪法监督良性运转。在预算审查监督中,制定完善的预算审查规则,规范预算行为,对预算收入、预算批复、支出拨付、预算执行的情况进行完整的、真实的、系统的审查,掌握详实的第一手资料,对审计中发现的履职不力、玩忽职守、违规越纪等问题依法处理。执法检查监督中,在健全聘任制度、岗位轮换制度、交流回避制度与职务保障制度的前提下,力戒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乱象,严惩滥用公共权力的腐败行为,不断提高立法监督的质量。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要秉持实事求是、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组织专人现场勘查、听取汇报、调查取证和综合审议,加强对审议意见的归纳整理,充分发挥审议意见的约束性和激励性的整合作用,从根本上扭转“重报告、轻审议”“整理不规范、报送无程序、效力不明确、办理不得力”的不良现象,将引咎辞职和提拔重用纳入到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中,强化监督的执纪刚性和权威性。在完善评议制度中,要深入贯彻求真、务实、高效的精神,依法分类审议原有的评议执法情况和廉政建设等相关审议制度,适时除旧更新。特别是要健全专家咨询和论证制度,提升评议的科学性,并严格执行审议反馈制度,扶正祛邪,严惩腐败分子,保证令行禁止,从而使评议制度监督更富有成效。人大改革尤其是监督制度的改革“是高度敏感的政治问题,但也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可以由新成立的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组织研究人大改革的长期计划,提交中央决定,分步推进”[13],循序渐进地增强监督力度与监督效果。
党内监督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是中国共产党自我检查、自我革新和自我净化的有效途径,是廉政建设的核心和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邓小平就精辟地指出强化党内监督之于廉政道德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政府的监察委员会要建立和加强起来,这是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监督党员遵纪守法的重要武器。”[14]然而,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内监督制度还存在一些瑕疵,部分党员干部法治意识淡薄、精神懈怠、独断专行,导致一些地方和部门自由主义、分散主义、好人主义、个人主义盛行,背离了民主政治的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效果遭到消减。为此,在政党监督制度安排上,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要求,建立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好防微杜渐工作,健全并落实党内的各项监督制度。各级党委(党组)、纪委或监察委员会要通过巡视、诫勉、询问和质询、信访处理、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干部任职公示、定期或不定期考核、罢免、撤换等手段或形式,对国家机构及公务人员实施党内监督,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管理,从严治党,强化组织性与纪律性,健全与完善民主生活会、党务公开、信息披露等党内监督的配套制度,全覆盖、零容忍,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严肃处理以权压法、擅权渎职的行为,尤其是要严惩腐败分子,提高党内监督的绩效,改进全党作风,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15]。在行政机关实施党内监督,认真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职责和监督执纪问责,严明党的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使行政机关的党员干部将遵守行政纪律和党的纪律内化于心、外显于行,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这是世界各国发展民主政治的一条重要经验。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参政党,各民主党派也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参政议政、政治协商等途径对中国共产党及其行政机构的活动实施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规范行政活动、消除以权谋私、反腐倡廉活动中的能动作用,维护和发扬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让党内监督成为反腐利剑,始终不渝地做到执政为民,建立民主、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获得人民的拥护与支持,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与战斗力。
社会监督是防止滥用权力、克服官僚主义与反腐倡廉的基础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在社会监督制度安排上,要创设有益于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的敢于监督、乐于监督和能够监督的制度体系。发展民主政治为廉政道德有序推进扫清发展道路上的障碍,必须整合各方监督力量并形成合力,发挥综合效应,提高监督的威信、有效性与公平性。现实情形中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不能监督、抵制监督等监督缺位现象大量存在,弱化了社会监督的力度。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一方面,要健全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机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维护和保障社会监督的合法地位,并拓宽监督渠道,使人民群众能够依法监督,敢于并善于监督,确保社会监督得以贯彻落实;要建立严格的监督保密制度,同时对检举揭发有功者,依据立功程度给予法定的奖励,对隐瞒不报者或故意包庇者,要依法追责。另一方面,要加快舆论监督法制化的步伐,完善彰显民主政治吁求的社会舆论监督导向机制,强化社会舆论在反腐倡廉中应有的社会责任与监督作用,确保舆论监督报道的及时性、合法性与公正性,狠刹腐败歪风,弘扬惩恶扬善的社会正气。马克思曾高度评价报刊在社会舆论监督中的重要作用:“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唤的喉舌。”[16]要扩大社会舆论尤其是报刊等新闻媒体依法监督的自主权,形成立体化的社会监督网络,打造社会舆论监督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信息通报制度、公示制度的潜力和优势,揭露、驳斥和曝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钱权交易、公权私用、行贿受贿、职务犯罪等有悖廉政道德的不正之风,与违法、腐败现象及行为作斗争,营造一种反腐倡廉的社会精神,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秉公执法,自觉遵循法律准则和道德规范,展现清正廉明、忠于职守、务实为民的良好道德风貌。
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中,尽管行政监督制度之于廉政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意蕴,但也存在着必要前提、基本原则与内在要求。这意味着,行政监督制度并非在任何情形、任何条件或任何场域中都能充分发挥应有之用。如果个体在内心不接受行政监督制度,或者行政监督制度游离甚或僭越廉政道德,那么行政监督制度作用于廉政道德建设的效果势必大打折扣,甚或劳而无功。因此,欲通过行政监督制度推进廉政道德建设,需通过培育制度认同心理以提升行政监督制度的道德效力,同时,还应警惕和防止道德的政治化,为廉政道德建设的扎实深入推进清除障碍。
在廉政道德建设中,行政监督制度能否发挥应有之用以及发挥的程度如何,要以个体的制度认同心理为前提。如果个体本身不认可或不拥护行政监督制度,则会滋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监督不力、见风使舵的投机心理和侥幸心理,弱化行政监督的效力,廉政道德建设的构筑和推进势必困难重重。而要强化人们对行政监督制度的认同心理,一方面,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杂志等多种途径和形式,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民众尤其是行政人员的民主法制观念。《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指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人民的意志。要在全体人民中进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增强民主法制观念,使人们懂得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有关的法律,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17]另一方面,要加强合乎道德性的行政监督制度的供给。这是因为,合乎道德的行政监督制度不仅拥有合法性的基础,而且能够引发人们对其赞同与支持的心态。“要使一种政治制度有效地维护政治秩序,必须要赢得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树立政治权威,获得政治权力本身的正当合法,而政治权力合法性的产生和维护则更多地基于政治制度本身内蕴的道德理想。政治价值取向需要与道德理想和原则相一致,以获得社会道德的正当性辩护与支持”[18],从而引领廉政道德建设的新风尚。
尽管民主政治的实现需要廉政道德的努力,廉政道德负有传播政治意识、引导政治行动、促进政治生活民主化的效能,但这种作用的发挥是有限度的,决不能无限夸大行政监督制度在个体道德发展中的作用,用政治的尺度和准绳来衡量道德价值。如果将个体道德境界的提升完全寄托于政治制度,则扭曲了政治制度和道德的关系,否认了道德的相对独立性,陷入以政治制度代替道德、否定道德的囹圄,不仅模糊了政治制度与道德的边界,而且伤害了真正意义上的政治教育与道德教育。“过分的政治化、意识形态化模糊了政治社会化和道德社会化的区别和界限,不仅因为‘左’的、教条化的政治教育给人带来的厌倦心理影响人对德育的心向,而且政治化的德育实际削弱了道德社会化的基础性教育”[19]。在促进个体德性和德行协调发展的社会活动中,政治制度的规范与约束仅是一种外在条件,而个体的道德认可与道德服膺才是内在因素。在民主政治进程中,行政监督制度仅为廉政道德提供了公共秩序与环境保障,而要从源头上铲除权力滥用,遏制腐败的土壤,最根本的措施是通过廉政道德教育,加强公民廉洁从政、克己奉公、恪尽职守的道德素养,培育德性伦理,实现道德的自觉与自主。人们从内心认可并遵守行政监督制度,究其实质而言,是对行政监督制度中所蕴含的合乎伦理精神与道德规范的体认,并将其作为砥砺个体品行、引导个体内化道德的一种制度保障。聚焦于当前民主政治发展的现实状况,人们之所以信守行政监督制度并愿意表现出相应的道德行为,“是基于制度契合了他们对道德的向往,满足和保障了他们追求道德自由的权益是公民之间相互协作、公平竞争、互惠共赢的活动产物”[20],而这是道德政治化所不能企及的。“每一个偏离法律的内在道德之原则的事件都是对作为负责的理性行动主体的人之尊严的一次冒犯”[21]。只有摆脱道德政治化的误区,才能促使行政监督制度的保障作用和个体的道德自觉相辅相成,磨砺反腐倡廉的宝剑,引领人们在拒腐防变、通向廉政道德之途中,一路凯歌高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