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欣
(河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0)
农业关乎着国民经济全局,在日益开放的国际市场上,农产品业竞争尤为激烈,党的十八大报告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着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目前,我国存在的三农问题,仍需要加快步伐改善,农村空心化,社会资源(生产力与生产资料)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因此在农业领域,我国不得不加快农业转型,解决多年来的土地问题,实现农业生产的集约化、效率化、市场化和信息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近年农业变革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农业大户、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在土地产业化生产模式下,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降低了农作物生产成本。
我国传统农村金融信贷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资金的需求,融资问题一直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共难的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集约化程度越高,需要的成本越多,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规模较大,除了土地的流转费用外,还有大量农资,农机,人工成本,在资金市场上,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题的增多,形成了大量的资金需求方。但由于融资渠道受限,贷款成本过高、风险成本过大,新型农业主体们很难把钱更多投入到提高生产技术、生产效率上的,市场投入资金只能在虚体经济圈流动,很难流转到农业实体经济中。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存在的高门槛性、不可控性、担保困难等性质,导致融资需求的增加与资金供给之间不平衡,形成资金缺口。
目前,参与新型农业经营领域的主体大多是在外经商返乡的成功人士或具有经济运营头脑的本地农民,因为大规模在带来规模效益的同时,也会带来更多的初始成本与固定投入,他们积累了一定量的财富,才有进入这个行业的资本,但面对初始资金投入,自有资金是不够的,面临着信贷融资困难,银行虽然有对“三农”的信贷扶持,但金额较小,期限较短,并且针对性较低,新型农业经营方式没有完全产业化发展起来的一个很大原因,就是规模成本与农民们进入成本都过于高。
农业属于高自然灾害风险行业、资金的周转期限较长、投资回报周期依赖于农作物收割时期,还款存在较大风险,此外经营主体融通的资金的去向繁杂,产品的类型丰富,传统金融贷款机构在集约型的新型农业方面没有设定较为完善的贷款体制和分级贷款规定。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无抵押无担保的问题,杨大蓉在对浙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分析中谈到,除了个别实力较强的龙头企业和大型专业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组织、风险预测、核心竞争力方面仍然处在弱势地位,存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账务混乱、财务信息失真、报表不规范等问题,所以无法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心用等级的核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通过传统农村金融信贷获得资金,这也就是融资难与融资贵的问题,中国农产品想要发展起来,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抗衡,就要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问题,通过融资,改善农产业结构,完善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来着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要解决前期融资问题,仍然要发挥金融体系的作用,制定好的制度,完善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规范农业产业化发展。江维国、李立清在互联网金融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模式创新中提到,作为我国农业生产主导力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开展,P2P信贷融资,众筹融资,供应链融资等模式。
在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缺少两者之间有效桥梁,所以需要建立金融机构农产业部,在各个地区建立权威的农村产权评估登记机构,评估登记机构可以制定相关评级规则条例,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需求,进行评估登记,风险评级,贷款人可根据其评估评级,按相应信用等级抵押或质押贷款。
开展农业设施设备抵押贷款,推广大型农机设备融资租赁。推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向市县延伸,力争明年实现主要农业县全覆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占总担保规模比重达到70%以上。深入实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研究出台加快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意见,推动保障水平覆盖全部生产成本。
各地区农业金融部门则连接各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金融贷款机构或互联网金融下贷款主体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对接,在这里农产业金融部充当的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纪人的角色,起着调控全局,融通资金的作用。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交易规模不断扩大,除了客户委托金融部门外,也可以以私人名义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