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自杀案件中学校法律责任研究

2019-12-21 05:51王家琦江苏大学法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9年18期
关键词:观点育人生命

文/王家琦 江苏大学法学院

1 在校生自杀案件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已经发安生多起在校大学生自杀事件。分析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内,其一,因为贫穷带来的经济压力而自杀;其二,因大学的思想政治教育自身的不足尚未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和自杀;其三,缺乏失败体验,心理承受能力脆弱而自杀了;其四,不完善的大学就业制度而导致的自杀;第五,求学压力导致精神抑郁而自杀;第六,冷漠的社会文化氛围导致的自杀;此外,还有其他应为情感纠葛等导致的自杀等。

2 在校生自杀案件中学校法律责任分析

目前,就在校大学生自杀事件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以下针对两种观点进行简要评述。

2.1 认为在校大学生自杀学校应该承担责任的观点

一种观点坚持在校大学生自杀学校应该承担责任。这些自杀大学生的家长普遍支持这种观点。一个家庭好不容易培养出一个优秀的大学生,却在学校自杀身亡,家属悲痛之余,往往把责任归结于学校。他们认为学校必然存在过错,是学校的管理不当导致自己的孩子自杀,因此自杀事件发生后,不管青红照白,这些家长认为,既然孩子死在学校,学校就要承担责任,因此坚持一定要追究学校法律责任。

2.2 认为在校大学生自杀学校不应承担责任的观点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自杀不是学校特有的现象。高等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无法也不可能对校内的所有学生心理状态作出准确预估,学校承担的主要是人才培养的职责,不可能将工作重心放在学生的生命教育上,同时学校也不具备进行24 小时监控能力。高校大学生主要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应该具有完全的思维能力,对生命的认识和生存的认知应该具有最基本的理性判断,不能将对学生的管理要求无限扩大,增加选学校的负担。因此认为在校大学生自杀不应由学校承担责任。事实上,自杀的预防为世界性难题,绝非一个普通的高等院校能独立承担的。

笔者认为,考量高校在大学生自杀问题中是否存在过错和承担责任,应综合进行考量。其中的关键啊因素在于学校是否已经尽到注意和保护义务。只要学生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那么就不应苛责学校。虽然目前高校大学生自杀有各自不同的原因,但是普遍来看都是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应该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高校在事前尽到了高度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义务,对相关的问题学生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亦采取了必须的合理的解决措施,在校大学生仍然选择自杀的,学校不应再无休止的承担赔偿责任。

3 解决在校大学生自杀问题的学校层面的对策与思路

3.1 加强生命伦理教育

从目前发生的在校大学生自杀案件来看,自杀身亡的大学生在面临压力的时候,往往缺乏对生命的敬重。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缺少接触社会的机会,较少的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与人沟通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直至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放弃自己的生命。因此,加强在校大学生的生命伦理教育,让大学生敬重生命,珍惜生命,形成正确的生命伦理价值理念,是解决大学生自杀问题的重要举措。

3.2 加强创业奋斗引导

针对在校大学生自杀事件的调研我们发现,自杀的在校大学生往往普遍缺少社会上的历练和沟通,较少的经历挫折,从幼儿园开始一直生活在校园中,生存状态基本都是与世隔绝的真空环境,他们的心灵普遍还很脆弱,无法承受生活的打击。因此,高校应创造更多的机会让在校大学生更为广泛的接触社会实践和创业实践,更多层面的体验失败和教训,对于学生的完善的人格的形成具有积极额促进作用。

3.3 加强学生生活管理

高校育人应该是一个综合的系统的育人活动,不仅在于教育本身,更应进行生活管理育人。目前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教书很多,育人不够,突出存在的问题对大学生的思想教育不足,没有进入到学生的心灵,从而无法对学生的生活产生实质意义上的引导。因此,必须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为基础,强化“三全育人”,加强对学生对的生活管理,形成积极健康有益的生活环境,将积极有效的防止在校大学生自杀现象的发生。

4 结语

高等学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机构,所面对的培养对象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然而近年来屡屡发生在校大学生自杀的事件,对高校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考验。对于在校大学生自杀事件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上,至今仍然众说纷纭。通过分析在校大学生自杀现象的原因,在学校教育和管理层面上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思路,是高校大学生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具有积极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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