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静 黄莲花,江苏大学法学院
手机的普及带来了各种借助于手机而存在的各种便捷的通讯工具和手段的广泛使用。其中微信是其中的典型的代表。调研显示,目前手机用户中,微信的使用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对于人们的日常交流和信息互动带来了便捷的渠道,既具有积极的影响,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消极的影响。
微信朋友圈使得人们又饿一个很便捷的渠道表达自己的个人情绪和喜好,同时对于信息的传递也提供了极其便捷的通道。只要拥有手机和网络,人们随时随地可以发布自己的各种信息,通过有声的视频和无声的图片、文字便捷的向全世界展现自我,突破了传统媒体渠道的约束,实现了自媒体的自我展示。
由于缺乏有效的规制,人们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视频和图片时,往往缺少必要的自我约束,对于个人信息不加筛选的随意发布,通过朋友圈无限的扩散,从而借助于网络被别有用心的人获取,借助这些信息,可能从事一些违法的行为,从而危害社会甚至是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发布者本人。比如,已有案件表明,绑架案件的犯罪分子正是借助于当事人的微信朋友圈中每天发布的子女的照片、日程等信息实施了绑架杀人撕票等犯罪行为。有些对社会不满的人已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煽动社会舆论,造成恶劣影响。
如何展现自我是个人成长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传统的个人自我展现需要借助社会媒体,机会受到广泛的限制。然而互联网时代手机的普及彻底取缔了这一限制。依托现代移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起来的微信自媒体平台,如今已成为人们使用频率最高的社交工具,为个人自我展示提供了充分的广阔的空间。微信朋友圈作为现代社会交际的重要手段,不仅方便了大家获取信息、分享信息、交流互动,还形成了新的舆论场。个别人为了展现自我,在朋友圈过度夸大自我,从而诱发犯罪。
由于微信朋友群的广泛普及,社会普通个体甚至不需要很高的文化水平,都能很便捷的使用微信朋友圈,因此,发布人的个人文化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微信朋友圈信息内容的质量,甚至于对其中的个人隐私不加任何取舍,直接发布,为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
由于信息网络的迅猛发展,国家立法机关尚未充分应对,目前尚未出现积极有效的立法对微信朋友圈的个人隐私权进行有效的规制,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亦缺乏有效的充分的制裁,违法和犯罪的成本较低,因此纵容了利用微信朋友圈信息实施违法犯罪的各种行为的发生。
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这是个人的自由,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约束,但是,作为国家的公民,必须具有正基本的社会价值观念,在发布和利用信息时应加强自我约束苏,警醒在使用他人微信朋友圈信息时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互联网用户信息传受的主要平台由PC 端转向移动端,尤其是当人们便捷的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自我展示的时候,微信的传播功能就日益凸显。使用者应充分认识到微信朋友圈在信息网络时代的扩散性,不断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自己和家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加强立法是有效约束微信朋友圈个人隐私权被侵害的根本保障,信息网络时代的信息扩散必须加以法律的规制,才能更好的发挥其积极作用,将微信朋友圈的信息传播变成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旋律的重要阵地。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带给人们的不仅仅是生活方式的改变,同时也伴随着风险。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和手机等通讯工具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手机上发表各种个人生活照片等信息,在方便沟通交流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个人隐私的泄露,甚至引发了相关的刑事案件。要辩证地分析微信朋友圈的信息传播功能,在看到其在扩大个人影响,分享个人心情等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微信朋友圈信息分享所带来的问题和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因此,分析我国手机用户微信朋友圈的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寻求积极的解决对策与思路,对于完善微信朋友圈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具有积极的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