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人民法院 刑事涉案款物 会计处理
作者简介:赵美娇,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161
多年来在我国刑事案件审理中“重人权,轻财产”的思想根深蒂固。刑事涉案款物的处置和处理工作长期处于不透明、不公开的状态。加之刑事涉案款物处置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和法规规定,对涉案款物会计处理的重视力度不够,导致实务中刑事涉案款物的会计确认不完整、计量不准确、信息披露不完全问题严重,甚至在个别地方还出现了刑事涉案款物遗失的情况,严重侵害了案件利益相关者的合法财产权益。会计是对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项管理活动,通过对刑事涉案款物从会计确认、计量,到保管中价值变动的记录及最终的处置披露层面进行研究,将刑事涉案款物划分不同类别,根据类别分别采用不同的计量和披露方式,能够细化刑事涉案款物管理,使资产价值得到合理的反映,填补监管空白,缩减司法权力滥用的空间,有效保障被害人及第三人合法财产权力的顺利实现。
(一)刑事涉案款物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刑法》第64条对刑事涉案款物的定义,其范围可以理解为包含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所得、非法持有的违禁物品以及实施犯罪活动时所用的本人财物。
刑事涉案财物具有如下特征:(1)种类复杂,交接频繁。包括立案诉前交接阶段、案件审理阶段、强制执行阶段,在各个环节中以强制执行阶段的执行标的款所占的比重最大。(2)在法院内部留置时间长。团体性案件如涉黑案件、集资诈骗等案件,具有涉案标的额大、群众参与面广、被告人数众多等特点。这些案件从立案审查到案件审理、法庭宣判和执行处置,耗时往往较长,此外,由于涉及多个原告被告,在执行中存在较大的难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3)具有保全及返还、上缴义务。从权属上看其所有权不归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履行第三方代为保管、处置的职能。
(二)刑事涉案款物的会计处理
刑事涉案款物在人民法院内部的流转则与审判业务的四个阶段相对应:
1.涉案款物的收取
一般而言,案款的收取工作通常由案件的承办法官负责,被执行人按照法官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上的要求自行到银行缴纳案款,出纳根据银行进账单开具完整记录承办庭室、案号、缴款人姓名及案款金额等信息的收款收据。该收据一式四联,分别为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和验收联;会计根據收款凭证经审核后记账。
2.涉案物品的管理
法院在查封、扣押物品后,执行部门的承办人员需要对其进行造册登记,载明涉案物品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数重、估价等;对于不动产等不宜移动的物品,则会通知被执行人对其妥善保管或委托被执行人的所在社区、村委会以及它的上级主管部门代为保管;对于需特殊物品则需妥善保管以防损毁或贬值。同时,执行部门接到解除通知时,应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及时进行解封、返还。另外,对于追回的赃款赃物和收缴的罚没物资,在取得变价收入时缴至国库,但是不实行变价处理的除外。
3.涉案款物的发还和上缴
对于涉案款物的发还,承办法官先填写返还执行案款审批表,注明申请人、被执行人、返还款物数额、返还款物依据、承办人意见、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和账户等信息,该审批表一式三联联,分别是案卷留存联、财务记账联和回执联,承办法官签字后,转交庭室负责人和分管副院长审批后,由承办法官至财务部门办理专款手续。财务人员发放案款时需要确认该笔款项是否确已到账,且认真审核该项支付审批表的各项相关内容是否期权、核对领款人身份以及相关证件。在发还案款时,承办法官和领款人必须填写收款单并当面签名、捺印。
(一)不确认、不上账的问题普遍
在立案环节,即人民法院接收刑事涉案款物的环节,缺乏初始的会计确认,其直接的结果便是与该案有关的款物不上账。而会计确认环节是对该笔经济业务是否应当确认的判断,同时也决定了后续会计计量和披露的范围。人民法院在接收环节对款物不上账、不确认,直接导致后续款物计量的范围不准确,后续的信息披露缺乏初始的依据,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
(二)“一封了之”的不计量问题突出
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的规定,大多数办案法官对于现金银行存款等,采取扣押、冻结的形式,而对于物品却没有对其进行区别对待,往往采取一封了之态度,采用“一刀切”的方式,统一将其封存,待案件审结后移交执行部门,对其进行处置。执法过程中,“只重视数量,不重视价值”的方式偏离财产保护的初衷,使得刑事涉案款物的真实价值和状况难以反映,给后续执行处置造成了严重的困难。特殊资产如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及股票等有价证券,往往在案件审结后其价值也急剧下降,导致被害人的经济利益严重受损。查控公司、企业时往往采取“一封了之”态度,经常出现涉案公司、企业经营困难,职工解散等情形,造成经济资源的浪费,也给社会稳定造成隐患。
(三)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严重
由于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刑事涉案款物在法院内部的不确认、不上账、不计量,导致信息记录不完整、不真实问题严重。此外,刑事案件的审判在立案、审理和执行环节分别由不同的法官承办,其对案件的调查和处置的侧重点不同,记录的过程缺乏专业财务人员的参与,导致涉案款物信息记录的标准不统一,信息难以共享,进一步增加了披露的难度。
刑事涉案款物作为一项由人民法院控制,在经过法庭审理后,依据判决或裁定予以返还当事人或上缴国库的资产,符合基本准则中关于资产的定义。而依据财政部2017年印发的《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刑事涉案款物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在“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项目下专门记录,反映人民法院受托管资产的价值。该项目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下“受托代理資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一)会计确认
1. 犯罪嫌疑人主动缴纳至法院执行款专户的款项的会计确认。对于该类资产,由于存储在人民法院的专项账户之内,其资产的归属在案件审理期间暂时归属于人民法院,且其账面金额就是其本身的价值,应以其账面金额进行计量,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受托代理负债”。
2. 冻结于犯罪嫌疑人账户内的银行存款等资产。对于该种情况,尽管该笔资产处于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犯罪嫌疑人尽管不能对其随意支配,但其所有权仍属于犯罪嫌疑人,资产处于犯罪嫌疑人的账户之下。对此,人民法院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3. 对于非现金及其等价物,人民法院在接收后,对其进行会计确认时,应该按照收到物品的类别计入“受托代理资产”科目项下的不同二级科目中,对其进行确认。接收时,应借记“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
(二)会计计量
对于款物的处理,应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接收环节。由于案件尚未审理,资产的权属及价值尚未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定,对于其初始价值的认定,应根据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交的起诉状上标明的价值作为初始认定的标准,应借记“受托代理资产——暂估价值”,贷记“受托代理负债”。
第二阶段,案件审结环节。经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调查及审理,对案件终审审理后,应依照判决或裁定,对暂存于人民法院的刑事涉案款物的价值进行调整,借记或贷记“受托代理资产——损益调整”,贷记或者借记“价值损益调整” 。
第三阶段,拍卖处置环节,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处置涉案财产的一种处置方式,在拍卖处置之前,一般先由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部门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相关物品按照资产的市场价值重新评估,设定起拍价格。此时需对进入拍卖环节的物品,按照评估的结果重新进行计量。按照评估后的价值与第二阶段价值再次进行比对,借记或贷记“受托代理资产——损益调整”,贷记或者借记“价值损益调整”。
(三)完善人民法院对涉案款物的信息披露
人民法院应根据“一案一账户”“一物一卡片”的原则,对每个案件单独设立明细账,完整记录款物的名称、金额、来源和处置结果。笔者认为,可以按照案件能否在一年内审结并将资产处置完成,可以将其分类为一年内审结并处置完成的案件和非一年内审结并处置完成的案件。
对一年内审结并处置完成的案件,应该在款物处置终了,出具该案的涉案款物处置报告。披露的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1)与该案件有关的款物的会计确认条件、分类和计量的基础;(2)涉案款物的期初和期末价值;(3)人民法院保管期间所发生的与涉案款物有关的各项合理的支出和费用;(4)涉案款物处置后的净额及返还情况。
对非一年内审结并处置完成的案件,则应该在会计年度终了,就暂存于人民法院的款物出具暂存表。披露信息应该包括如下内容:(1)涉案款物的期初和期末价值;(2)人民法院保管期间所发生的与涉案款物有关的各项合理的支出和费用;(3)预计处置的款物的案号、名称、种类、账面金额及预计处置的时间等。除了涉及商业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宜公开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对出具的涉案款物处置报告和款物暂存表进行汇总,定期对外公布。
参考文献:
[1]高鹏里.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2]高一飞,张露.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公开机制的构建[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31(6):115-126.
[3] 聂双.国内外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2(30):167.
[4]王磊. 论我国涉案款物的扣押、处理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07.
[5]李长坤.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