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邓某某在J市C区中心塔小区从事烧烤店经营。2017年1月5日,J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举报电话,称该烧烤店向消费者收取炭位费。1月11日,J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烧烤店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收取消毒餐具费及炭位费。3月6日,该局再次接到反映该烧烤店收取炭位费的匿名举报电话。3月8日,该局查明该店自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3月8日共收取炭位费24986元且菜单中无此消费项目的违法事实,遂于当日立案,拟对邓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告知邓某某。邓某某提出听证申请,该局于3月31日组织了听证。2017年4月14日,J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J工商处字〔2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当日送达邓某某。邓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J市C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某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没有向消费者明示“炭位费”价款,且该费用属于制作烧烤食品时所需的加工费用,应包含在菜单标注的食品价格中,其向消费者另行收取,明显属于不公平、不合理行为。J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故判决驳回邓某某的诉讼请求。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J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通知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价款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本案中,邓某某向消费者收取炭位费,既没有明示或告知,也没有标明价款,违反上述规定。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商行政處罚典型案例。邓某某经营行为违背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处罚。J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规范经营者的销售、服务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院最终以判决方式驳回邓某某诉讼请求,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依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