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审判中心主义 刑事辩护制度 再造
作者简介:孟翔,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刑事辩护、刑民交叉。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125
司法建设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中人民基本权益的重要保障,对于我国民主建设具有重要的影响意义,而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建设中重要的工作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制度直接服务于国民的重要形式体现。而随着我国审判中心主义在司法建设中的落实与发展,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刑事辩护制度再造也成为了提升我国刑事诉讼质量和效率的必然途径,对于我国国民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诉讼过程的核心,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其他环节作为刑事审判阶段的准备工作,例如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必须的刑事案件侦查程序、刑事诉讼的起诉程序等等。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司法程序建设中逐渐深入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其对刑事诉讼人合法权益维护的特点,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对被告人员刑事责任问题进行最终判定的环节,也是刑事诉讼全过程中最具权威的诉讼程序组成部分。我国司法制度的主要任务就是对我国国民的基本权益进行保护,避免国民权益受损的情况发生,在审判中心主义的影响下,就能够对刑事诉讼问题进行公平公正的审判,保障国民基本权益的同时,对损害他人权益的被告人进行严格的法律制裁,以保证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稳定性建设。
刑事辩护是我国司法建设中重要的工作组成部分,在“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核心思想的指导下,保证被告人以及嫌疑人等在未经法律判决有罪的前提条件下,使其享有基本的刑事辩护权以及刑事诉讼权利等,通过律师委托或者其他辩护人委托的方式,进行刑事诉讼流程的参与,通过刑事辩护权利的行使,维护自身的基本法律权益和人身权益。刑事辩护对于诉讼程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嫌疑人或被告人行使自身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更是提升审判公平性的重要过程,对于我国法制社会建设有着重要的推动意义。而在新时期审判中心主义场域的影响下,刑事辩护制度再造已经成为了推动我国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途径,更是新时代背景下提升刑事辩护对国民权益保护能力的必然途径。通过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再造,就能够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场域下对刑事辩护工作质量的提升,推动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科学化发展,优化刑事诉讼流程,提升刑事辩护中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能力,为我国民主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保障。
随着我国司法建设中审判中心主义的进一步落实与发展,人们对刑事辩护制度再造工作的重视程度也不断上升,将刑事辩护制度再造作为了新时期推动我国司法建设事业发展的必要途径。现阶段审判中心主义场域影响下的刑事辩护制度落实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也需要通过刑事辩护制度再造的措施为我国司法制度建设奠定基础。现阶段审判中心场域下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辩护人权利落实质量有待提升以及辩护人自身的人身权利面临威胁,而导致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就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辩护人与委托人会见困难。在我国司法建设中刑事诉讼案件发生时,我国《刑事诉讼法》具有明确规定之处,受委托的律师或相关辩护人可以会见在押的刑事诉讼案件嫌疑人或被告人,以保证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基本人身权益得以发挥。而在刑事诉讼案件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辩护人与委托人会见困难的现实情况,主要体现在办案机关拖延、需要经过层层审批的时间限制、不允许律师单独会见辩护人以及限定会见时间次数并对辩护人和委托人之间的问话内容进行控制等,造成了辩护人人身权益的行使受到制约。
第二,委托人调查取证困难。委托人作为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权益行使的代表人,其进行合法、合规的调查取证是刑事辩护工作开展的重要基础,直接影响到了刑事辩护工作开展的质量和效率,赋予委托人一定的调查取证权是推动我国司法建筑中民主、公正原则落实的重要举措。而在我国现阶段司法制度中的刑事辩护开展中,还存在着委托人调查取证困难的现实情况,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由于委托人的恐慌心理不敢开展调查取证,而委托人的恐慌心理成因就是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有部分委托人在调查取证中被以伪证罪而被拘留甚至逮捕,造成了委托人恐慌心理的产生。
第三,委托人阅卷困难。委托人作为辩护人基本人身权益的
代表,在刑事辩护中,委托人对案卷进行查阅是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保障,也是保证刑事诉讼案件中刑事辩护公平、公正开展的重要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可以对案卷进行查阅、摘抄以及复制诉讼文书、技术鉴定结果证明材料等文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开展中,委托人的阅卷权益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被限制,使辩护人无法对刑事诉讼案件的情况进行深入了解,也就造成了刑事辩护中缺乏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使辩护人的辩护权益无法公平、公正享有,不利于我国公平公正的法治社會建设。
面对现阶段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笔者立足于我国司法制度中审判中心主义场域下,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再造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如下建议,以期推动我国司法建设事业的发展,保证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建设的公平与公正,更为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中辩护人的基本辩护权益行使提供制度保障。
第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基础,保证刑事辩护制度建设的公平公正。刑事辩护作为我国司法制度重要的工作组成部分,在新时期司法制度审判中心主义的影响下,要想提升刑事诉讼案件审判的公平与公正,就必须保障辩护人的基本辩护权益得以行使落实,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保证辩护人的每一项基本权益都能够得到行使,以保证刑事诉讼案件中审判环节的公平化开展,辩护人或委托人在审判环节中针对性进行辩护,为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中的公平、公正落实奠定基础。
第二,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立法成果与司法实践相对应。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强化与提升,在刑事诉讼案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行使范围和诉讼权利行使时间上都进行了一定的调整,这是在审判中心主义场域下刑事辩护制度再造的静态立法体现。针对于此,在刑事辩护制度再造过程中,也要在动态司法实践中与静态立法成果相对应,通过对刑事辩护中司法实践流程进行深入的优化,保证司法实践的科学性,为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刑事辩护权利行使提供司法实践保护,推动刑事辩护制度再造工作发展。
第三,保证辩护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刑事辩护权益行使受到妨碍和威胁。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辩护人或者委托人的相关合法权益落实是刑事辩护制度建设中民主权利保护的重要体现,这也是审判中心主义场域下刑事辩护制度再造的重要基础与前提,针对这一点,联合国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中也有明确体现。针对于此,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中进行刑事辩护制度再造时,就要充分保证辩护人及委托人的基本合法权益落实,保证辩护人以及委托享有会见权、阅卷权以及合法范围内的调查取证权,进而为刑事诉讼中高质量的刑事辩护开展奠定基础,通过针对性的辩护或代理意见提出,为司法实践中审判环节的科学化开展提供保障,保证刑事诉讼案件中民主原则的落实。
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中刑事辩护工作开展的原则指导,在审判中心主义的场域下,必须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再造,使刑事辩护这一动态司法实践活动与我国新时期静态立法成果相适应,保证我国司法制度建设发展中公平公正原则以及民主性原则的落实,推动我国司法建设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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