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燕燕,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创新型就业教育首先以高职院校教育发展的方式,在国内外非常流行。高职院校以学生和导师为主体的适应性发展实践活动,使国内外不断创新创业型大学、精英培训发展模式,高职院校凭借精品学科特色发展趋势,在不同专业领域中不断发展“增强专业技术、技能、复合型专业人才培养意识”的教育模式,由传统的强调“重教育”视角逐步转变成“系统思维+技术能力”提高的人才培训教育模式。国内高职院校基于创新创业发展教育模式的契机,强调以学生为中心的创新就业服务培养模式,直接关系到高职院校创新人才的培养素质与职业道德水平。
在国家政府行业和企业的重视与参与支持下,对创新型就业发展的现状进行问卷调查、网络调查、资料统计法进行研究分析,明确高职院校创新创业发展规划和服务保障工作的趋势发展,国家还提出了“大众创业、大众创新”的创新动力和创业发展口号,并以科技创新和创业作为引导社会市场需求发展的基础。据资料调查显示自2011年至2016年,全国共有创业高职院校大学生8248人,带动就业率超过72000人,成功创建现代企业1851家,总产值5.537亿元。2016年12月底,各种创新创业形式的企业公司不断涌现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结合学院人才培养的精品专业课程知识,充分发挥人才自主研发、复合型专业知识技能培养的融入教育实施,不断完善创新就业部门的就业选送、评定、考核制度,并切合实际落实每个班级辅导员、班主任日常教育实践工作任务目标化管理中,实时完成高职学生毕业生就业创新创业发展规划工作。
在个体创新就业教育的效果评价,我们应该促进评估的变化过程评价、能力评价、单项评价和多元评价方法,建立创新就业的客观观察记录高职院校的科技档案和成绩单,对学生的创新就业活动进行定量评价。我们必须重视创新思维的评价,实际成果的应用和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个性化的评价指标是评价指标的确定,结合创新就业技能竞赛、职业资格考试、创新就业培训班和项目研究,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研究。调查显示,影响公司发展的主要因素有:战略创新是不是新的,市场占有率不强,售后服务质量不好,只有10.2%的人选择创新和开发新产品,忽视产品创新的重要性,并对高职院校学生的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不足。这需要认真和必要的高职院校相关专业课程的调整,并加强主体和实现大学生创新创业发展部门。根据文献资源点差异分析研究创新思路。据调查大学生创业贷款的主要方式是政府贷款的63%,根据实际情况,对高职大学生创业政策主要包括信用贷款、税收优惠和各类商业登记费的豁免。
高职院校应采取开放式的教师录取标准,鼓励教师参与创新性的就业实践,促进教师参与企业岗前培训、轮岗培训、骨干培训等教师体育后备锻炼,科研成果要通过合作转化、对外转移、自主创业等方式产业化。建立校内外混合型教师队伍,通过“企业入校、学校入企”等措施,有效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技能积累的良好氛围和环境。高职院校教师以及政府和公众的离子能力需要加大宣传创业的力度。除网站新闻媒体公告、文件出版等形式外。拓展创业政策团体的接受渠道,组织创业政策宣传团体定期开展“创业进校园”、“创业沙龙”等宣传活动,宣传渠道,宣传范围,宣传力度,实践者做好工作、反馈考核等关键环节做好工作。创新实践教学课程开发和建设体系的要求,是实现创新型就业全面覆盖的小康社会。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实验培训建设、加强建设和共享创新就业教学平台、校企实验虚拟仿真实验室、高职院校创新就业研究实验室等,推进学分制改革,不断引导学生实施相关的研究项目实验,提高课堂学习的实践,并鼓励学生在技术实验工具,勇于创新研发申请专利并发表科研成果经验。
高职院校应通过创新跨学科、跨学科、跨学科的整合,探索培养创新型就业人才的新机制,不断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教育能力。为高职学生创新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实践平台、培训计划、设施和财政资源,将创新就业教育理念融入校园文化活动,依托各专业协会建设。以全校为依托,开展规范化的创新就业实践比赛,选拔优秀项目参加“学习战发明杯”;大学生挑战杯、网络杯等大学生创新就业竞赛建设创新课程。通过大学生的项目申请和完成任务,得到了实训的奖励。该过程采用导师责任制,纳入教师绩效考评体系,强化导师带领学生开展研究实验项目与校企合作,从而提升高职院校创新转化研发技术的能力,从而不断增强高职院校学生的技术资源整合意识。
当前,我国高职院校十分重视培养具有创新创业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为创新型创业型就业人才提供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使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基地能充分为学生提供模拟就业实习,便于学生掌握理解技术、技能实践操作能力。高职院校的创新创业教育正在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教育观念和人才培养改革目标化体系模式,从而可持续发展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趋势的重要性。
[1]叶彩虹,高职创新创业人才协同培养育人机制研究[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8(10)3.
[2]谭婕娟.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全过程[J].中国商论,2018(29)187-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