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矿业权转让的几点思考

2019-12-20 19:27黄一粟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新商务周刊 2019年8期
关键词:探矿权采矿权受让人

文/黄一粟,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1 矿业权转让的制度依据

受计划经济思想观念的影响,我国法律长期禁止矿业权转让。1986年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矿业市场的发展,禁止矿业权转让的规定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1996年修改《矿产资源法》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和经批准依法转让制度。《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的规定肯定了探矿权、采矿权的财产属性,有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矿业权管理体制,有利于矿产勘查、开采投资多元化格局的发展,有利于运用法律的手段管理矿业权市场,促进我国矿业发展。

此后,1998年国务院出台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00年11月国土资源部出台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2003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则对矿业权转让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目前,上述几个法律文件也是规范我国矿业权转让管理的主要依据。

2 矿业权转让的法定条件

按照我国《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探矿权转让与采矿权转让有不同的转让条件。

探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将探矿权转让他人的行为。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有:

(1)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转让的,应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或经原审批管理机关组织审查并证实在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的,5年内不得转让。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6)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矿权转让,是指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有: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转让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此外,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投产未满5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按原协议出让程序办理。采矿权原则上不得分立,因开采条件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分立的,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或由省级以上审批管理机关组织专家对分立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经审批管理机关同意后,准予变更登记。

3 矿业权转让的方式及申请审批

就转让方式而言,从狭义上来说,矿业权转让指的是矿业权的出售;从广义上来说,矿业权转让则不仅包括出售,还包括作价出资或入股、合作、重组改制等其他方式。此外,矿业权的出租和抵押也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审批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同时,我国对矿业权转让的申请和审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和严格的审批程序。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出转让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具体来说,申请探矿权转让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转让申请书;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转让人具备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矿产资源勘查情况的报告;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同时,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探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其中,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之外的探矿权转让的审批。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综上所述,矿业权转让是一项制度性、规范性、严肃性很强的实务。合法有效的矿业权转让不仅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实质条件,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只有两者兼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才能真正获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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