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20)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几十年,社会经济环境处在风云变幻的时代;另一方面,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离不开会计行业的有力扶持,旧《会计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掣肘了会计行业自我发展。
在我国的现实环境下,会计起到的更多是核算作用,会计的监督作用往往是纸上谈兵,实践起来困难重重。
为何会计违法行为人人喊打却屡禁不止呢?除了对利益的欲望,会计违法的成本远远低于非法收入是会计违规“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另一主要因素。
经济环境日益复杂,旧《会计法》难以满足我国目前经济状况的需要。对于企业的外部人员,通常仅能通过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面临着经营业绩的压力,公司管理层使出浑身解数,尽量使报表的数据“华丽”一些。一些会计人员出于无奈和压迫,存在根据管理层的意图修改报告数据的情况。这些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募集到的资金比起违法犯罪成本高出太多,根本不足以震慑管理层和利益相关者。募集到的资金被少部分利益相关者把持,其他不知情的公众利益受到严重侵犯。《会计法》需要及时地站出来对这种破坏市场运行和发展的乱象进行整治。
想要使国际资本市场认可中国企业、对中国企业另眼相看,必须有一份高质量的财务报表,长期有效、一贯执行的内部控制也是必备条件。《会计法》规定得越来越详尽,让企业越来越有法可依,企业的财务战略、财务制度就能有章可循,贯彻和执行起来就比以往更加清晰明朗。
自1985年《会计法》首次颁布以来已修订三次,具有以下特点。
《会计法》在1993年修改时,更多地考虑到了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的衔接,指导性更强。例如,在第二章会计核算第14条中,增加了对原始凭证的具体规定,并明确说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查原始文件。不真实或非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归还原始文件的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和补充”,“原始凭证不得涂改”,“如果原始凭证有误,应由发证单位重新开启或更正,更正后应加盖单位印章”。
《会计法》的每一项变更都对会计人员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和更具体的规范。较之1993年的《会计法》,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增加了大篇幅会计从业人员应遵循的内容和要求。同时,要求在会计处理方法中保持纵向和横向一致性。《会计法》的修改给出了企业会计人员一个明确的方向,指出他们应尽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让会计人员的行为有理有据。约束的同时也是一种保护,明确了职责所在,使会计人员明确了不轨行为隐含的法律风险,自觉做好本职工作,防止出错。
会计从业资格已取消,纸质证书证明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已成为过去式。考察和任用会计人才不再是只看重证书和工作年限,而是需要广大会计人员不断加强对时代环境、经济趋势、国家政策、会计法规的学习,不断保持公允真实的心,才符合人才的时代需求。
从1985年《会计法》的第一次颁布到2017年的第三次修订,会计监督职责分别列在单独的章节中。而且每一次的修订中渐次增加与监督作用有关的内容,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也被要求逐步推行至工作岗位。同时,要求提高会计工作人员在内部控制中的地位。由此可见,《会计法》倾向于增强会计的第二大功能——监督,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如今的会计已经不单单是财务会计的时代,管理会计的地位和作用在会计体系中稳步提高、不可忽视。新《会计法》应将管理会计囊括进我国《会计法》范畴内,给出管理会计的职能和作用,要求加快我国管理会计人才的应用和培养。借鉴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创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管理会计师级别和考试制度。设立专门组织,对管理会计师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
为确保互联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新的《会计法》应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要求单位建立和完善灾害数据备份制度。具体要求符合职责分离原则,数据和文件的存储应独立设置,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使用数据或文件;在会计信息系统的职能部门设立独立的监督职能,监督和保证数据的准确性,防止遗失,遗漏或者处理不当;工作岗位人员只能根据授权机构联系和操作系统,以确保会计信息输入权利和责任明确,易于追究;鉴于互联网会计数据对安全性的要求极高,会计信息系统容易受到黑客攻击第三方恶意篡改和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影响,新《会计法》还应增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单位应备份会计数据,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据控制地位或者在某一行业表现突出、占据重要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和政府会计中心必须建立灾难数据备份系统。”
加大会计违法行为的犯罪成本,主要是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是强化法律约束。应在《会计法》的立法目的层面提及“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这一短语。完善虚假会计信息具体认定,对故意或疏忽等引起的虚假会计信息行为制定具体处理规则。尤其是,有必要对民事责任承担和会计法律责任分担做出详细规定。
二是建立民事赔偿机制。确定民事责任在行政和刑事责任方面的优先权。采取补救措施,以弥补因违反会计规定而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失。
三是强化刑事责任的制裁。在刑法中,增加了相应的惩罚会计犯罪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行相应的制裁。任何伪造或指示、命令、煽动、帮助他人伪造或以任何方式在会计业务中的严重情况的行为,如果使用虚假凭证进行核算,设置虚假账簿,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报告,提供虚假会计凭证以及其他虚假会计行为,所有这些都应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并将依法定罪。
四是明确划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单位负责人是会计法律承担的第一责任人,也应承担主要责任。单位的财务出现问题时,受到的处罚应重于一般会计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高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如果会计是欺诈性的,则意味着他识人不清,对此次事件难辞其咎。对于管理层董事会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法》应明确规定这些实体的具体会计责任和违反这些义务的法律责任。
目前《会计法》对企业会计处理有单独的规定,然而缺乏对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特殊规定,法律的适用性和针对性有待提高。中国目前正在建立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标准体系,与现有的营利性会计准则体系一起,它将构成一个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涵盖和规范各类经济组织或单位。鉴于此,《会计法》中应增设“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特别规定”,让各种类型的会计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性质和业务类型匹配对应的法律法规,大大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