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零售企业核心员工虚拟股股权激励方案设计
——以传统零售企业店铺管理人虚拟股股权激励为例

2019-12-20 08:59:09谢燕晖豆阿妮
大众投资指南 2019年12期
关键词:店铺门店零售

谢燕晖 豆阿妮

(西安工业大学北方信息工程学院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一、引言

零售业属于一个竞争十分激烈的行业,这就需要零售企业的员工具有强烈的竞争意识和老板思维。传统的零售企业大多采用零售门店的渠道进行销售,如果店铺管理人员能够成为店铺股东,毫无疑问会提升店铺管理人的老板思维和主人翁意识。在历史中的山西票号发明的身股制对我们当前中小企业也同样适用,晋商称雄秘诀就是银股、身股。银股既实股,也就是持股人要实打实的出资;身股既虚拟股,简单说就是基于一种身份——优秀的核心员工——享有的参与收益分配的分红权。从现代股权激励方式来看,也有股票期权、业绩股票、账面价值增值权、虚拟股票等多种股权激励工具。经过笔者对中小零售企业的长期观察、调研发现,中小零售企业的员工对实股入股的积极性不是很高,中小零售企业中的员工每100人想实股入股的员工不足10人,占比不足10%,这可能是由于中小零售企业带给员工的归属感和安全感不如大型零售企业的缘故。按照中小传统零售企业中中层及以上的核心干部占比20%来衡量,完全实施实股激励效果也不好,因此,采用虚拟身股激励是中小零售企业的有效选择之一。

二、虚拟股股权激励模式的优势

中小零售企业大多采用有限公司的法律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50人,属于封闭式公司,既不像股份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限制,又不像股份公司那样股东权益体现为股票,因此,对有限公司员工进行实股激励的法律风险较高。而虚拟股不是法人股,持股人只享有收益权,不会打破公司原有股权平衡结构,有利于消除原股东对于股权被稀释的顾虑,操作程序相对便捷,而且目前法律上尚未对虚拟股建立典型的法律规范,设立虚拟股票也解决了公司激励股份的来源问题,绕开了目前我国法律上的诸多限制。综上,中小零售企业选择进行虚拟股股权激励的操作难度较小、风险较低。

另一方面,通过虚拟股股权激励,被激励员工的薪酬除了工资收益外,还会有企业发展带来的价值成长中的收益,这能够充分调动核心员工和企业老板共同努力,也能帮企业留住核心人才。

三、中小规模的传统零售企业店铺管理人虚拟股股权激励设计与方案

(一)设计原则

A.二八原则。对表现优秀的核心员工进行激励。一方面中小传统零售企业中中层及以上的核心干部占比20%,采用二八原则能覆盖核心干部;另一方面,获得股权激励也是一种荣誉和奖励,通过榜样的示范效应,能激发未进入股权激励范畴的普通员工的晋升欲望,促使其变得更加优秀。

B.不增长不激励原则。根据经济学中劳动供给曲线背弯的特殊规律,我们知道当人们收入增长到一定程度,反而更加注重闲暇。因此,在股权激励设计时,股权激励的条件一定要设置的具有挑战性和增长性。只是让业绩原地踏步的激励方案就失去了激励的价值。

C.有进有出原则。虚拟股股权激励方案,有着促进企业成长的使命,当一位员工失去冲劲时,就应当收回其虚拟股股权,以免让股权激励方案变成养懒汉的方案。

D.双赢原则。核心员工在企业搭建的平台上努力拼搏,共享企业成长所带来的利益,而不是零和博弈——员工因持有虚拟股份,其所获得的分红超出其努力带来的价值,或企业过多占有员工为企业成长带来的企业价值成长增值而亏待员工。

(二)店铺管理人虚拟股股权激励方案

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核心部分:

第一部分,获得虚拟股股权激励的对象及条件。

虚拟股票的授予对象是为企业贡献较大且对企业未来发展有重大作用的核心员工,在中小规模的传统零售企业中就是店铺的管理人。

在确定股权激励机制的激励对象时,须对纳入激励机制的激励对象进行一定条件的限制。以店铺的管理人来讲,可以将他们的管理职责和对他们的核心要求在激励方案中进行约定,例如将店铺管理人获得门店虚拟股股权激励的条件可以设计为:

A.全职全勤全情投入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完成各项绩效指标。无玩忽职守行为,年终绩效考核须达到优秀。

B.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与各项原则。任职期间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无纪律处分。

C.为避免门店管理者出现短期行为和道德风险,可以约定股权激励协议中双方合作时间为3年以上。合作时间低于3年的,不享有以虚拟股股权。

D.店铺管理人在指定店铺工作且任店长一职。

此外,企业可以根据目标利润以及行业发展预测来控制激励的成本与收益及赠予股权数量。如,公司可以承诺在店铺管理人的带领下如果同时实现了业绩增长目标、净利润增长目标、利润率目标、年增长率目标,就授予该店铺管理人相应的虚拟股数量并享有分红权。如下表所示 :

虚拟股授予数量可以综合十倍PE法、结合账面价值增值权思维在核算上述目标后进行成本与收益分析,本着合作双赢的原则,测算公司授予股数的合理范围。

第二部分,虚拟股股权激励方案的解除条件——退出机制

A.约定在店铺管理人不符合本“店铺管理人获得门店虚拟股股权激励的条件”中的任一条件时自动解除;

B.虚拟股权激励期内如果店铺管理人中途离开公司、或不在指定店铺工作且不任店铺管理人一职后、或店铺管理人长时间丧失店长职务的工作能力时,虚拟股权激励协议自动解除;

C.店铺管理人工作的门店如发生撤店等特殊情况时,因门店已无法存续,原虚拟股权激励协议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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