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育保险受益者待遇问题及其优化

2019-12-20 05:29荣俊平
大众投资指南 2019年14期
关键词:受益者待遇生育

荣俊平

(晋煤集团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山西 晋城 048000)

虽然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在生育领域已经建成比较完善的生育保险律法规体系,但是对于生育保险受益者的待遇内容却存在见仁见智的看法。但是普遍认为我国生育保险受益者待遇情况并不理想,这主要源自于目前我国生育保险的覆盖面有限,没有进行高层次的统筹,没有合理的设置支付项目范围,并且支付的标准偏低。当然也有少部分群体认为我国生育保险受益者待遇情况良好。需要对我国生育保险受益者待遇进行客观评价,才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优化。

一、生育保险受益者待遇

从狭义上看,生育保险指的是国家与社会对于因为怀孕、分娩无法正常从事生产劳动的女性职工提供物质与医疗保健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广义上看,生育保险除了包括狭义上的内容,还涉及到计划生育中的生育保障、女性职工的劳动保护以及就业保护制度中与产妇、孕妇相关的劳动保护内容。

顾名思义,生育保险受益者指的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主体,通常指的是生育妇女,在分娩等特殊情况下,生育妇女的配偶与子女也能成为受益者。而生育保险待遇则是指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生育期间妇女所能享受到的各种医疗帮助与经济补偿,一般涉及到产假、医疗服务、生育津贴等内容。在我国谈及生育保险一般是从广义上来看的,因此生育保险待遇不仅包括一般的生育保险待遇,还覆盖了计划生育保险待遇内容。

二、我国生育保险受益者待遇现状

分析我国生育保险受益者待遇主要可以从全国与地方两个不同的层面进行分析:

(一)生育保险受益者待遇在全国层面的表现

整体来看,我国生育保险受益者所享受的待遇是偏低的,并不理想:首先,从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来看,支出比重比较低,出现过多的基金结余。与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比较而言,参与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均支出排在最后,充分说明我国生育保险基金支出低。而根据生育保险所依据的“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来看,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政策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在通过过程中能够提前预见,属于低风险,因此正常来说生育保险基金应该是建立在收支平衡的标准之上,并不需要留有大量结余,这与目前的发展现状是相反的。其次,从收益人数与参与人数的比重来看,我国生育保险的收益低地于2%,但是在整体上有表现出上升的发展趋势;在这,实际能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的产妇仅占10%。

(二)生育保险受益者待遇在地方层面的表现

受到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因素的影响,我国生育保险受益者待遇在地区上也表现出不平衡的现象,不仅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制定存在差异,在政策的落实上也表现出悬殊的对比。具体来说,在东部经济发达区域生育保险不仅统筹覆盖面大,并且参保人数更多,受益者享受的待遇标准更高,而在西部经济欠发达区域,则表现出截然相反的情况。

三、提高生育保险受益者待遇的策略

生育保险受益者待遇的优化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需要进行系统的调整,在将生育保险认真贯彻的基础上借助相应的措施来不断优化,解决问题。

(一)提高受益者待遇享受标准

针对当前我国生育保险受益者的待遇普遍偏低的现状,需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有计划的提升受益者的待遇标准,对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项目进行明确,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考虑到目前我国生育保险基金已经连续几年结余的现状,提高受益者待遇享受标准已经具备相应的经济条件。在医疗费用支付项目的确定过程中要成立专项研究小组,积极邀请医学、妇幼保健等相关专家参与论证过程,确保项目制定的规范性与可行性,与医院共同测定在不同的分娩形势下可能达到的综合费用范围,制定结算标准。与此同时,对生育保险受益者的生育津贴标准也要适当提高,避免因为缴费基数或者标准工资比重等问题影响生育津贴。

(二)改进受益者待遇的支付方式

受益者待遇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生育津贴的支付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支付。现行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主要是实报实销与定额支付两种,前者存在道德风险,后者与生育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相违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项目结算的形式来解决。而在进行生育津贴发放时,则可以采取独立于单位之外的社会化发放形式,改变过往有用人单位支付的形式,由社保经办机构完整结付流程。

(三)扩大生育保险基金筹资渠道

生育保险基金规模的增大直接关系到生育保险受益者的待遇能否得到提高,可以在现有的生育保险缴费形式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改革,建立起覆盖用人单位、政府以及个人三方面的联合缴费机制,实现现有生育保险基金筹资渠道的多元化。

(四)控制和节约生育基金开支

在开源的同时做好生育基金的节流工作也非常重要。主要可以通过控制好生育医疗费用给付以及加强生育保险管理两方面实现。还需要控制和节约生育基金的开支,做好生育基金的节流工作。生育医疗费用给付控制需要不断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约束,逐步实现医疗费用个人与基金共同分担的形式,在减轻生育基金压力的同时抑制不合理的生育高消费。生育保险管理要合理区分带病生育与生育疾病,对于属于疾病保险的非生育引起的医疗费用不能浑水摸鱼进入到生育保险基金报销范畴。

生育保险受益者待遇问题关系到广大生育妇女的切身利益,需要引起充分重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不断进行优化,真正发挥生育保险的作用,保障生育妇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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