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和投资者保护措施分析

2019-12-20 05:29张祎桐耿哲臣
大众投资指南 2019年14期
关键词:市价创板订单

张祎桐 耿哲臣

(沈阳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辽宁 抚顺 113122)

科创板首批25家企业于7月22日正式上市交易,首日巨大的成交量与涨幅显示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交易的热情,更需要以理性、客观来看待科创板初期可能出现的大幅涨跌,思考科创板特有的注册制和交易制度下的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的风险分析

(一)企业未来盈利不确定性风险

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更具包容性。科创板允许未盈利企业发行上市,企业上市后可能面临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二)新技术失败风险及较高的经营风险

科创板企业具有一定特殊性,其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三)个人投资者参与新股的风险

科创板与主板、创业板发行制度上有较大不同在,科创板新股发行实行注册制。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把原来需要审核的有关指标转化为信息披露要求,由投资者自行做出投资价值判断。如何有效识别与防范科创板投资风险,这对普通投资者来说是一个较大挑战。

(四)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因科创板企业的特殊性,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交易环节,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如果追捧新股、盲目打新,将带来炒作和过度投机的问题。

(五)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

(六)差异化表决权风险

科创板制度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同股不同股权)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七)红筹企业风险

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科创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八)交易规则差异相关风险

投资者需关注科创板股票交易方式、大宗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等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容易因操作失误带来损失。

二、科创板投资者保护措施分析

加强科创板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是贯穿在科创板制度设计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针对科创板的特点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有如下安排。

(一)创新交易机制安排

1、引入价格申报范围限制。科创板此次引入的“价格申报范围限制”,即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2、盘中临时停牌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规定出现盘中异常波动,上交所将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临时停牌在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相当于对火热交易的“降温”提示。

3、市价订单设置了保护限价。投资者下市价订单时必须同步输入保护限价,否则该笔订单无效。对市价订单设置限价保护主要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在市场流动性差的情况下,可以防范因市价订单带来的价格大幅波动,也为投资者控制下单成本提供了保护工具;二是有助于券商在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形下,对市价订单作资金前端控制。

(二)建立了更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对投资者来说,提出了较高的准入门槛。对经营机构来说,要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格的投资者,对违反适当性管理要求的经营机构要严格追责。

(三)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的针对性与责任追究

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信息披露,包括未盈利情况、技术风险、特殊股权结构等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来说,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对中介机构来说,要勤勉尽责、尽职调查,对专业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四)切实加强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保护

退市是会给投资者利益带来较大影响的。要加强退市过程的风险披露,让投资者及时、充分地了解退市风险,尽量减少损失。对主动退市的企业,要经过股东大会通过,要有2 /3以上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通过。

(五)全方位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严厉打击、严格追责。将违法主体失信记录,纳入国家信用平台,进行信用联合惩戒。

(六)促进纠纷化解,加强赔偿救济

通过调解、仲裁等多元机制,帮助投资者进行纠纷化解。通过先行赔付、责令购回等多种途径,使投资者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科创板的诉讼机制可以借鉴成熟市场的做法,即法院立案时取消证监会的前置处罚依据。此外,为提高办案效率,增强投资者诉讼的时效性,法院和证监会可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针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的风险,报告建议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强化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与相关人员等在内的违规主体的直接或连带赔偿责任,对违规的个人予以严厉惩罚,所有罚款进入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补偿利益受损的投资者。

(七)加强投资者教育

科创板有许多重大的制度创新,要帮助投资者“明规则,识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市场还应着重培养投资者自我保护的意识以及索赔维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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