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真
(潍坊学院,山东潍坊262737)
截至2017年底,我国小微企业法人约有2800万户,个体工商户约6200万户,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占全部市场主体的比重超过90%,贡献了全国80%以上的就业,70%以上的发明专利,60%以上的GDP和50%以上的税收[1]。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对于地方经济的腾飞是一大助力,其是社会就业的主要承担者,也是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重要力量。从近年来世界上诸多成功企业的经历来看,能够成为新兴行业领头羊的企业多数为初创型的小微企业,如美国的微软、中国的阿里巴巴,都是从“小、微”一点点发展壮大起来的。新兴领域大量小微企业的出现和兴盛,往往可以形成一个产业集群,进而在该产业链的上下游衍生出更多的为其服务的小微企业,形成巨大的规模经济效应。因此,在新旧动能转换的大背景下,把小微企业作为创业创新的试验田和排头兵,研究其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借鉴、吸收其改革发展成果,为大企业的改革实践铺路,对于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顺利实现新旧动能转换意义重大。
整体来看,我国小微企业虽然在数量上逐年递增,但产出效益并不高,风险管控能力也比较差,企业生命周期过短。这一方面是由于小微企业自身特性的影响,但更重要的是我国在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上的种种不足造成的,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这一点主要表现在处于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存在层次上的差别,而当前的融资渠道过窄,融资需求满足度偏低、融资成本偏高。目前,小微企业间接融资仍主要以债权类融资方式为主,对银行的依赖性较大。由于小微企业资产规模小、担保不充分、贷款频次高等原因,银行在决定是否放贷时顾虑很大,往往会附加一些不合理的隐形条件,除了要满足银行提出的利率和担保条件,有时还被要求购买其销售的理财、保险产品,或者在已经提供了抵押物或担保公司的情况下,仍要求企业主个人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给小微企业本不充足的资金流造成了很大负担。这些现象阻碍了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平等的融资权利的实现。同时,我国对P2P融资平台、股权众筹平台等互联网融资媒介法律规范不足,不能有效防范小微企业通过该渠道进行直接融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促进法》仅笼统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主要散见于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暂行条例、意见、通知,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很多规定源自政府的临时性、救急性政策,多个立法主体的存在也会造成很多优惠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行业适用标准和范围不统一,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效果。另外,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根据小微企业的不同类别规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一部分小微企业没有从中受益或受益有限。比如对于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来说,税收优惠政策仅针对生产经营本身,没有覆盖产品研发和专利申请这样的关键环节,税收优惠的效果打了折扣。
一是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知识产权作为法定权利,其获得、行使、保护、救济应由全面系统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定。目前我国关于商标、专利、版权的制度框架已经确立,但在具体实施上还缺乏细则性的规定和相互衔接的配套规范,造成一些新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无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作为解决依据。二是知识产权侵权执法力度不够。以专利行政执法为例,一些小微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投放市场后遭遇了其他小企业或手工作坊的恶意侵权、群体侵权、重复侵犯,由于通过司法诉讼往往取证难、程序烦琐、耗时长,多数选择通过专利行政执法来维权。专利行政执法简便快捷,见效快,但现行专利法对侵权处罚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无法大力度处罚侵权者,侵权者的利益未受根本触动,常常改头换面继续侵权[2],对小微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是一大打击。
首先,可制定相关法规推行小微企业集群融资模式,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的或处于同一条产业链上的数家小微企业组团与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谈判,增加在贷款额度、贷款条件方面的话语权。其次,规范立法为小微企业提供多层次的融资渠道。比如在互联网融资平台的发展问题上,现行规定效力等级低,内容以监管为主,就互联网融资平台如何构建和运作没有实施性细则,应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再次,应通过单独立法明确规定小微企业融资条件不公平的认定标准和常见的不公平条件类型,并针对各个类型提出具体的惩治办法,进一步减少、消除银行附加不合理放贷条件的现象。最后,规范政府帮扶小微企业融资的制度措施,强化政府责任意识。不论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担保公司直接助力小微企业发展,还是以贴息和奖励那些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来间接帮扶,财政资金的支出必须有制度性的依据,且应有完备的针对帮扶小微企业融资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进行监督、评估和反馈的制度。
首先,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3]项,因此应坚持由全国人大主导税收优惠立法权,用法律这种正式的渊源来规范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制度框架,在此前提下,考虑到市场变化的现实需要,可授权政府对某些特别事项进行立法,或授权政府制定某些税收优惠的实施细则、解释说明,但应对立法授权的主体、目的、内容、范围、时限等做出严格界定。其次,应从中央层面统合优惠政策,摒弃一刀切的优惠模式,对于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小微企业采取符合实际的优惠措施,扩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覆盖范围。比如对于处于初创期但有发展前景的创业型、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可以考虑在一定期限内(如三年)就特定税目实行免征;同时税收优惠也不应只局限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应就技术的研发、专利的申请、产品的市场推广、人才的开发培养费用等关键环节给予税收减免。再次,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实行相对灵活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减、免、抵、加速折旧、亏损弥补等多种方式,根据企业所处行业、资产规模、员工人数、年度营业收入等分段执行不同的税率,减轻其生产经营压力。
首先,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除贯彻执行我国有关注专利、商标、版权的法律法规外,应进一步推进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规规章,条件成熟时应考虑就商业秘密保护、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升制定法律法规,形成与国家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相衔接的立法体系,满足小微企业保护创新成果的现实需要。其次,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积极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立案之后的调查、审理、处罚进行全程跟踪把关,确保执法依据、执法标准、执法程序的统一。再次,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保护机制。应明确企业创新成果和各类重要信息的保密范围,及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要提升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立新技术新产品的跟踪与预警机制,拓宽了解同行业其他企业知识产权情况的信息渠道,及时采取防御措施。
小微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其发展情况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活力程度。在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各种保障性的法律法规的作用不容忽视,这是构建小微企业公平发展权制度框架的前提和基础。探讨保障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制度建设,对于小微企业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这项系统工程能起到很大的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