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本市场经过近30年发展,取得了重大的历史性成就,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当前,资本市场备受关注的问题包括:“晴雨表”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市场走势与经济增速不相称;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业绩变脸频发,自主创新能力弱导致内生增长动力不足;投资者热衷于投机炒作,“炒小、炒新、炒差”屡禁不止;券商等中介机构专业化、国际化程度不高,资本实力弱小等。从深层次看,上述问题根植于资本市场生存的“生态土壤”:法治基础薄弱、投资者结构失衡、行政管制较多等。
一是法治基础薄弱,缺乏支撑市场化的法制环境。在立法上,《公司法》《证券法》《刑法》滞后于市场发展,市场化的法制基础不够牢固。在执法上,程序不规范、不透明等现象仍然存在,违法违规入刑比例较低。在司法上,代表人诉讼等相关制度尚不完善,投资者维权成本过高。在此背景下,违法利益巨大而成本低廉,致使少数市场参与者频频触犯规则底线。
二是投资者结构失衡,非理性交易现象明显。与机构投资者主导的境外市场相比,我国以个人投资者为主导。绝大多数个人投资者专业知识和风控能力不足,羊群效应显著,频繁“追涨杀跌”,常导致市场大幅波动。而一旦市场大幅波动,个人投资者往往亏损严重,投资者权益保护压力大。
三是行政管制较多,市场难以发挥决定性作用。经过多次改革,我国资本市场大幅减少了行政审批事项,但在实际业务中仍存在大量管制措施,资本市场从入口到出口的各个环节受到不少限制,无法实现市场化运行,催生了较高的制度溢价,扭曲了市场参与者行为,影响了风险定价机制,限制了资本市场功能。
解决上述问题的核心思路是“轻管制、重监管”,加快培育健康有序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持续深化改革,减少行政干预,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本流向、风险定价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坚持从严监管,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守住防范系统性风险底线。
一是大力补齐法治短板,核心是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在立法方面,在《证券法》《公司法》修订中明确注册制的法律规定和配套权责,明确证监会监管和交易所监管的界限,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监管措施。降低证券市场违法违规处罚门槛,提高行政罚款上限,并预留一定比例的罚款金额作为举报人奖励。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试点探索公益诉讼制度。
二是加快引入长期资金,核心是持续推动专业机构、长期资金成为主导力量。研究探索引入资本利得税,根据持股时间长短制定差异化税率,鼓励长期持股。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期权、期货等必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加快引导保险资金、养老金等长期机构投资者入市。进一步放宽对境外投资者投资A股的限制,吸引境外长期资金入市。创新投资者教育方式、加大金融产品和证券投资知识的普及力度,坚持不懈地培育价值投资理念。
三是持续推进市场化改革,核心是大幅消减行政管制措施。在坚持做足投资者保护的前提下,以注册制度改革为起点,分步骤推进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退市等各环节的市场化改革,尽快调整资本市场目前不适应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制度、条件、标准,满足实体经济和企业发展需要,实现优胜劣汰。
四是尽快补齐产品短板,核心是推出市场急需的产品。权益类产品是资本市场涵养长期资金的必需品,衍生品是专业机构不可或缺的风险管理工具,要尽快发展。当前,应尽快扩大股票期权试点范围,风险可控的跨市场、单市场指数类期权可优先推出。加大ETF产品供给,试点商品期货ETF,研究推出个股期权和个股期货、跨市场ETF和ETF期货等。
五是守好监管底线不动摇,核心是厘清管制与监管职责。将监管资源集中到违法违规查处、系统风险防范、投资者保护等监管本位上,凡是可以采用事中监管和事后问责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交易所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均交给市场或自律组织。
六是注重加强监管协作,核心是发挥各监管机构的特色作用。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防范需要各金融监管机构形成合力。资本市场受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等外部影响较大,应进一步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责任及分工,在货币和财政政策调整、宏观审慎监管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稳定市场预期,发挥各自在资金监测、行为监测、信息监测、功能监管等方面的特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