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静(安徽公安职业学院讲师)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刑、宣告缓刑、被决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实施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我国刑事执法改革的新举措,也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面临的崭新任务。承担社区矫正任务的司法行政机关除了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外,还要帮助他们调适心理,摆脱思想包袱,增强适应社会、自主自信的生活和工作能力。在熟悉的生活氛围中接受矫正,有利于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社会化。
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在我国开展较晚,尽管试点地区的实践为我国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宝贵经验,但由于我国对刑事执行理论的研究重点放在罪犯的监禁执行方面,对社区矫正制度理论的研究相对不足,因此预期目标与现实效果之间存在不小的差距。
由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未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协作机制,街道(镇)司法所是开展社区矫正的主体,但其受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街道(镇)等多头管理,承担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社区矫正等多项职责,不是专门社区矫正组织,没有更多精力投入社区矫正,更无法统筹有关部门合力推进社区矫正。法院、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之间没有对应的协调机构,交流渠道不畅,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移送不及时,有时社区矫正对象判决后与法院交接过程中,存在短暂的脱管、漏管现象。在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非监禁刑并生效后,有时未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司法行政机关,未将法院已督促被告人家属或所在单位落实的帮教措施告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信息掌握不对称,帮教不及时或帮教措施针对性不强,以至于社区矫正对象没有被社区矫正机构接收期间,部分矫正对象存在着生活困难、没有工作等问题,降低了社区矫正效果。
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11月14日颁布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要着力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就学、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要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要引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服务,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但是,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缓慢,能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组织更少,很大程度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
在具体实施矫正工作过程中,必须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才能高效率高质量地达到矫正效果。
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强力宣传,实践中存在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到位的现象。二是缺乏强有力的领导机构。社区矫正需要有较强的执法手段和多部门的联合实施,没有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很难将社区矫正的多种措施落到实处。司法实践往往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领导、协调社区矫正各项具体工作,分别隶属不同主管部门的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对司法行政机构的社区矫正工作指令不会引起重视,难以确保执行。三是缺乏强有力的协调措施。往往是文件下发后,没有具体措施跟上,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
社会组织主要致力于公益慈善、公共服务等领域,可弥补政府组织的不足,提高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效能。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培育、运作和激励还存在一些体制性及现实性问题。政府准入门槛较高,不注重社会组织的培育,也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组织激励机制。部分社会组织虽然承接了相当数量的政府购买服务,但囿于过程管理的约束,社会组织可支配空间过窄,导致项目运行成本大、效率低,难以适应专业性强、规范性强、责任性强的社区矫正工作。
2012年和2014年“两院”“两部”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多为原则性、方向性的规定,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在社区矫正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无法可依或无法操作,实践中矫正措施单一,影响执行效果。部门间规章制度不完善,导致与社区矫正制度有关的政府部门分工不明、职权不明、责任不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限制了社区矫正的普遍推广。由于缺乏具体规定,公安机关职能较多、资源有限,社会组织参与有限,社会援助较少,导致有些矫正措施难以实施,在具体实施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问题,社区矫正与实际情况脱节。
建立接送制度,在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和监狱系统之间建立全职接送制度。公安机关及时报告社区服刑人员刑事拘留和治安处罚情况,及时向区法院、司法局移交,防止漏管失控。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区检察院配合在线检查、教育培训、法律教育和访谈,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问题,按要求形成并提交矫正建议和检察意见。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的管理也要规范,建立矫正信息监管制度,实现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从“人工防守”到“技术防范”的转变。
社区矫正工作是需要多部门协作参与的系统工程,必须健全和完善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法院、民政、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的组织结构。司法部门除借助公、检、法、社保、民政、综治、妇联、共青团和工会等联席会成员单位的力量外,矫正对象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小区物业等也应作为开展社区矫正的辅助力量,充分利用社居委独天得厚的管理优势做好矫正工作,解决矫正工作的繁重性与司法人员力量单薄之间的矛盾。作为非政府组织的民间企业、社会团体和志愿者介入社区矫正已是大势所趋。帮扶过程中,社会工作者运用他们的知识,秉承平等、尊重的社会工作理念,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配合专业人员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
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社区矫正应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和方法,在制度上要求社区服刑人员严格遵守报到、会客、请销假、请示报告等规定;在手段上利用各种信息化管控手段,加强管理,防止脱管、漏管;在工作方法和内容上,不断完善教育改造措施和方法,通过举办讲座、组织社会活动等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提高其社会责任感;通过组织公益劳动并与考核奖惩挂钩,增强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意识。可通过社工、志愿者的定期走访和心理咨询师的专业评估,充分了解矫正对象的生活环境、性格特点,开展个人心理咨询、团体心理辅导、心理行为训练等活动,纠正其错误的思想观念,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在生活帮扶方面不断完善帮困扶助措施和方法,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矫正方案,将大大提高矫正的效果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