亢东梅
(河北省涞源县环境保护局,河北 涞源 074300)
雾霾天气协同治理的作用力可分成内部动力、外部推力、政府支撑力以及阻力等几个方面来进行讨论。
包括预期收益增加、共同治理理念以及合作能力提升等。预期收益增加是指通过雾霾天气的跨域协同治理能够有助于降低地方政府单独治理雾霾的成本,产生合作剩余,有利于各地区的长远利益,因此为了追求预期收益增加,理性的地方政府会愿意选择跨域协同治理合作。同时,当各地区的地方政府在治理雾霾天气的治理理念趋同以及治理合作能力达到一定水平时,也会推动跨域协同治理机制的形成。
包括公民环保意识增强、雾霾治理的复杂度高以及市场成熟度提升等方面。随着我国公民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同时,社会大众的环保意识也逐渐增强,要求政府加强对日趋严重的雾霾天气治理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另外,由于雾霾在空间上具有流动性的特点,使相邻地区的雾霾必然会彼此渗透与扩散,这决定了雾霾治理的复杂度较高,单个地方政府仅凭一己之力无法有效地治理雾霾天气,必须联合其他地方政府,并且让社会大众与企业共同参与进来,才能有效地解决雾霾问题。最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成熟,在雾霾严重的地区,可以逐渐建立起健全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区域内企业可以进行大气排污权交易,这也为雾霾天气的区域内协同治理提供了条件。
不仅包括上级政府在资金、技术、人才方面的支持,还包括制度和法律法规方面的保障。上级政府提供资金、技术以及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区域内雾霾天气协同治理资金不足、技术落后以及人才短缺等问题;上级政府对于区域内雾霾治理的多主体联防联控机制的构建也能给予制度上的支持,并且通过立法消除区域内雾霾治理合作的行政隔阂,从而有利于改变雾霾天气属地治理的现状,为雾霾天气的跨域协同治理的合法性提供保障。
当前,各级地方政府在雾霾治理过程中往往过分重视本区域内的短期利益而导致雾霾治理时互相推诿、协调困难,治理政策措施效果差强人意。由于利益的平衡和补偿是任何一个地区公共品在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都不可忽视的核心要素,而雾霾治理涉及的各利益相关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和维持跨区域合作的顺利进行,地区之间在如何进行利益鼓励和利益补偿方面应该达成一定的共识。雾霾天气造成的大气污染和引发的各利益主体间博弈,说明利益的合理分配是雾霾天气协同治理的根本所在。因此,通过疏通、协调、补偿等多种方式对利益进行合理的调整,有助于实现各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具体的措施有:
就地方政府而言,由于官员的政绩考核和政治晋升都与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挂钩,任何有利于维持地方安全与稳定和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都是政绩考核和政治晋升中具有“一票否决权”的“硬性指标”。再加上可操作性等因素的限制使得环保指标的约束力远远低于上述“硬性指标”,在政绩考核和政治晋升中的作用不大,实质性也不强,属于“软性指标”。政府应引入激励约束相容机制,建立一套以“绿色GDP”为核心的政绩评价指标体系(以国内生产总值与经济活动中环境投入成本的差额进行考察),将官员的政绩考核和政治晋升与雾霾协同治理联系在一起,适当给予那些进行了雾霾协同治理的地方官员一定的政策倾斜,形成官员政治晋升得益于雾霾协同治理溢出效益的良好政治风气。
任何区域经济的发展都需要区域间的相互合作,但在合作过程中,由于区域间整体发展水平的差异,促使各区域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这也导致了雾霾污染的区域性特征,从而合作成本和利益在各区域间的分配也存在差异,是一种非均衡的分配方式。因此在综合考虑各地的社会发展水平、环境承载力、排污总量以及雾霾治理水平的基础上,应采构建包容性发展模式。该模式是以平等、互利、风险共担为原则,实现利益的多方共享、协调、让渡和补偿的一种发展。包容性发展包括许多方式,如:通过制定产业政策制度,调整和优化区域内的产业结构;调整产业的对外贸易结构;设立公共基金,形成技术网络;统一合作区的人才市场政策;以绿色为导向统一政府的采购政策;构建和完善合作区税收和GDP共享体制等。
在运用合作治理方式治理跨区域的大气污染问题时,可借鉴美国的“泡泡”政策,在区域合作中引入“受益者支付/补偿”原则。通过对治理成本和减排任务进行有效分离和分配,让具有低成本优势的区域分担高减排成本区域的减排任务。同时,考虑到超额减排的成本,国家可以通过建立区域共同基金、多区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方式,推动具有高减排成本和低减排成本区域间的跨区域合作,鼓励具有低成本优势的区域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实现改善和提升国家大气质量和生态环境的目标。
综上所述,雾霾污染来源复杂多样,同时涉及多个区域部门和多个利益主体,因此仅立足于一时一地的雾霾治理效果并不理想,加强地方政府间的跨域协调治理并构建地方政府、污染企业和社会公众等雾霾治理主体的联防联控协同治理机制才是雾霾有效治理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