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先骏 ,李富根 *,朴秀英 ,贺泽英 ,刘潇威 ,罗媛媛
(1.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北京 100125;2.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天津 3001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与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配套的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属于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的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是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配套检测方法,具有法定性。2019年8月15日,农业农村部等3部委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2],对配套的检测方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特别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部分农药残留限量配套检测方法不适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调整,显著提高了检测方法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2010年以来,农业农村部组建了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农药残留专业委员会),负责农药残留标准的技术审评等工作,秘书处设在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3]。经过历次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会议研究,形成了配套检测方法的主要选择原则,包括检测方法的检出限(或定量限)应当满足残留监测的需要,小于或等于最大残留限量值;检测方法应当与食品类别相对应,如果没有对应的检测方法,可以推荐其他类食品的检测方法,在标准文本中表述为“参照XXX”;同类基质的配套检测方法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推荐的检测方法以适用性为优先原则进行排序等。
考虑到检测仪器多样性、基层检测单位的条件差异、检测技术发展等因素,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对同一农药、同类基质推荐了多个检测方法,可能存在有的配套检测方法定量限高于个别食品限量值的问题。为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在配套检测方法中选择满足检测要求的方法进行检测”[4],明确了检测机构应针对农药(含代谢物)和基质从推荐配套检测方法中确认并选择适用的检测方法。同时,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还增加了“在本标准发布后,新发布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3200系列)同样适用于相应参数的检测”[4],是指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之后发布的农药残留检测方法(GB 23200系列),即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文本中未列出,也可以作为相应农药和食品的配套检测方法,明确了衔接机制,提高了新制定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应用的时效性。
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相比,2019版标准中新增农药残留检测方法45项(表1),其中按照《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农业部第2386号公告)要求新制定的植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6项(GB 23200.108~GB 23200.113);删除不适用的检测方法17项(表2);由于原推荐的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已修订,相应变更检测方法9项(表3)。同时,对不含相关农药母体和(或)残留物的配套检测方法进行了调整,删除了28种农药中部分不满足检测要求的配套检测方法(表4)。
表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新增的配套检测方法
(续表)
表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删除的配套检测方法
表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变更的配套检测方法
(续表)
表4 部分农药删除的配套检测方法及其原因
2016年原农业部发布了《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农业部第2386号公告),规定了新制定农药残留检测方法的技术要求,明确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的检测范围应覆盖10大类植物源性食品,将显著提高检测方法的适用性。截至目前,按照上述要求新制定并发布了10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但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来看,由于缺乏配套的检测方法,仍有部分限量标准属于临时限量,导致“有限量标准可依,无方法标准可检”的困境。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重点围绕提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检测方法的配套性,优先纳入农业国家标准制定计划,加快完善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进一步满足市场监管的要求,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