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把《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下简称《批判》)称作“第一部著作”,可见《批判》在马克思思想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批判》虽然是一部未完成的手稿,其中也有遗失的部分,但是其所蕴含的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及国家理论对理解和解释马克思的早期思想及其后续思想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就题目而言,这部著作的关键词可以概括为“批判”,那么,马克思批判的是什么?以何种方式进行的批判?批判的结果又是什么?这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
马克思思想的发展,与德国古典哲学的影响密不可分。其中,与黑格尔思想的关系备受瞩目。《批判》是马克思与黑格尔思想的初步交锋,在这场交锋中,首先要厘清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是什么?学界存在两种认识:一种认为马克思在《批判》中对黑格尔进行了方法论上的批判,即在逻辑层面主谓词的颠倒;另一种认为马克思在《批判》中对黑格尔进行了现实层面的批判,即体现在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等方面的现实性批判。如果将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单纯界定为逻辑学上的主谓词颠倒的批判,那么很多人会认为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还停留在费尔巴哈阶段。例如,阿维纳瑞就认为,“《批判》不过是将费尔巴哈在宗教和哲学批判中采用的‘改造性方法’运用于黑格尔法哲学而已。”(1)朱学平:《改造性批判与历史发生学批判——关于马克思〈法哲学批判〉之“批判”概念辩正》,《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而显然,在《批判》中马克思的批判不仅限于对黑格尔的方法论上的改造性批判,特别是对具体的国家制度的批判,为后来马克思社会历史领域的研究埋下了伏笔。美国学者奥马利也认为,马克思在《批判》中的批判是多层批判,不仅有逻辑上的批判,也有历史现实的批判;不仅有对黑格尔的批判,也有对社会现实状况的具体批判。
对于马克思思想与黑格尔思想之间的关系,美国学者诺曼·莱文认为,马克思与黑格尔之间具有方法论和思想的连续性。虽然马克思在《批判》中实现了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的断裂,但是在方法论上马克思实则继承了黑格尔的逻辑框架(国家—市民社会、特殊性—普遍性)和方法论。对于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体现出的唯物主义思想马克思未有察觉。黑格尔在描绘家庭与市民社会时就运用了诸多社会经济形式,但恰恰因为马克思批判的重点在于黑格尔过于注重国家的概念,因此,黑格尔的历史性并没有得到马克思的青睐。有趣的是在马克思后来的思想探索中,分析了大量的社会经济形式并且运用了社会历史方法。
对于马克思在《批判》中所使用的方法,奥马利认为马克思运用了三种不同的批判方式,即“改造性”批判、文本解析和“历史—发生学”批判。他还认为,马克思的批判对象有三:现存社会政治秩序、文本中的黑格尔政治哲学和整个黑格尔哲学。(2)参见[美]约瑟夫·奥马利:《卡尔·马克思的方法论》,姚远译,《金陵法律评论》2012年春季卷。奥马利强调,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不仅仅改造性地批判了黑格尔哲学的“神秘泛神论”色彩,而且更加深入地将逻辑运用到社会历史现实中,对当时的社会政治制度进行反思性批判,为以后的社会历史理论奠定了基础。对于“改造性”批判的运用,马克思是沿用了费尔巴哈的方法论,对黑格尔的绝对理念进行了批判,这一部分的批判也是宗教批判的延展。并且,在其后,马克思将这一批判运用到政治领域。陈浩在《从国家向市民社会的复归——黑格尔哲学视野下的〈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认为马克思之所以选择市民社会而不是国家的原因在于后期所构造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但是在论述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时,马克思依然采用的是黑格尔意义上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的逻辑框架。特殊性和普遍性的逻辑框架是黑格尔哲学最基本的分析框架,具体来说,应该是个别性、特殊性和普遍性。韩立新在《〈巴黎手稿〉研究》中认为,马克思从国家转向市民社会,是从哲学转向经济学、从法哲学转向市民社会批判。在黑格尔那里,其实也存在对各种社会具体形式的批判,但是由于马克思主要集中在黑格尔将国家作为一种普遍之物,而忽视了其普遍性本身这一矛盾上,所以,马克思转向了更具有现实性和真实性的市民社会研究。唐正东在《正确评价马克思〈批判〉的思想史地位》中认为,“马克思此处的思路还是比较简单的,市民社会之所以决定政治国家,不是因为现实市民社会中的社会关系的特性决定了政治国家等上层建筑的特性,而是因为市民社会中的不同等级会直接拥有不同的立法权,因而不存在一种国家政体的立法权。”(3)唐正东:《正确评价马克思〈批判〉的思想史地位》,《河北学刊》2012年第1期。马克思之所以从国家转向市民社会,是因为看到了市民社会中存在可能发展为普遍性的因素,这个因素就是现实性。市民社会中的不同等级拥有不同的立法权也正说明黑格尔想通过不同等级来实现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同一是不可能的,因为中介本身就存在特殊的利益,并且是相互独立的。
马克思与黑格尔的关系是复杂的,他一方面延续了黑格尔的方法论,即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逻辑框架,另一方面扬弃了黑格尔的论证逻辑,即从国家—市民社会二元框架转向市民社会的批判。如何看待马克思与黑格尔的关系,如何看待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本质对于理解马克思思想的起源和整个马克思思想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如上所述,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应当从多角度去分析。在方法论上,马克思借用费尔巴哈的“颠倒”去批判黑格尔的“泛神论神秘主义”色彩;在逻辑上,马克思从黑格尔的个别性、特殊性和普遍性三个概念去批判黑格尔的推理方式和逻辑,指出黑格尔“中介”因素引入的失败;在现实上,马克思运用历史视角批判黑格尔所要维护的普鲁士政府。综合以上学者的研究,通过分析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双重批判”及其路径选择阐明了马克思早期法哲学研究的思想。
1837年马克思在给父亲的信中提到自己开始接触黑格尔的哲学,在“从头到尾读了黑格尔的著作,也读了他大部分弟子的著作”之后,马克思深感自己和“想避开的现代世界哲学的联系却越来越紧密了”。(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5页。在《莱茵报》工作期间,马克思通过对林木盗窃事件的关注,开始思考国家和法的本质及其关系问题。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方面是其逻辑方法论的延续,即运用了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分析框架;另一方面具有社会现实意义,分析了当时政治国家的具体现实。他认为国家是伦理国家,并且国家以情势、任性和本身使命的亲自选择为中介将自身分解为权利和义务两种形式,而“它这样做,是‘为了返回自身,成为自为的’。”(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0、10页。在《批判》中,马克思正是针对这两方面提出了批判,即从方法论和社会历史层面展开双重批判。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双重批判可以具体化为三个方面:在逻辑上,一方面是主谓词的颠倒,另一方面是在特殊性和普遍性之间推理的失败。在现实中,国家自由实现的目的和内容(或称为手段)的颠倒。最后是在逻辑与现实关系上的断裂。马克思在进行第一层批判的过程中认识到要建构真正的法哲学而不是逻辑学的法哲学。“连黑格尔的法哲学的哲学性体系也不能再维持了。黑格尔所说的‘概念’本身就强调价值,其体系中的概念要素之发展,正是基本价值(指在共同生活中被实现的自由)逐步实现的具体化,因此,其中体系并未切断评价失联。”(6)[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49-50页。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他的现实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自由。但是,通过黑格尔的论证,马克思认为其并没有实现自由的目的,这是因为国家作为概念本身是蕴涵着价值的,价值是要在具体的现实中实现的。因此,价值要实现,概念和现实就必须一一对应,逻辑和现实的关系必须是在完整的推理过程中的。这样的推理过程也带来了一个弊端,即逻辑上的矛盾势必影响对现实的分析和判断。
批判内容的双重性决定了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在路径上的双重性。一种是方法论上“颠倒”的艺术,即费尔巴哈式的“改造性”批判,这也是马克思对黑格尔进行批判的基础性路径。
就“颠倒”而言,也存在两个层面的颠倒:一个层面的“颠倒”是主谓词的颠倒,学界对此形成了普遍的共识。在批判家庭和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上,马克思指出,在黑格尔的论证中“观念变成了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的关系被理解为观念的内在想像活动。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而在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却是颠倒的。”(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0、10页。黑格尔将“观念”当成现实的主语,代表主体的主语,那么,现实的主体只能成为谓语。在马克思看来,哲学和现实的关系在黑格尔那里都被颠倒了。哲学不是去说明现存事物的本质和特征,反过来,现存事物构成了哲学。
另一层面的“颠倒”是目的和手段的颠倒,也可以说是内容与形式的颠倒。如果不从这个层面去理解,那么,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就好似马克思从黑格尔那里借用了一组数学方程式,并始终保持这个方程式不变,但是从头至尾用一个不同数值去替换了变量X,在所有唯心价值观的地方都替代唯物价值观。”(8)[英]布莱恩·马吉:《瓦格纳与哲学——特里斯坦和弦》,郭建英、张纯译,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18年,第43页。马克思对黑格尔的“颠倒”在很多地方被肤浅化了,“这种作用所关心的还只是‘意识’的意义变迁,还根本没有触及马克思哲学出于自身的原则立场的东西。”(9)张文喜:《简评早期马克思的感性感念及思想意蕴》,《学术交流》2019年第1期。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过程中也为后来社会历史理论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因此,对批判的理解必须深入到形式和内容、手段和目的层面的理解。在马克思看来,手段是为目的服务的,内容是体现在形式上的。“内容包含在公开的部分,而秘密的部分所关心的总是在国家中重新找出逻辑概念的历程。但是,自身的发展恰巧是在公开的方面进行的。”(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1、36页。马克思善解人意地对黑格尔的命题做了一番合理的解释。从理想的划分来看,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自在的构成,即有限领域,其中蕴涵着发展为自为的无限领域的可能性。在黑格尔的逻辑中,家庭和市民社会是特殊的有限的,这就决定了家庭和市民社会不是普遍性的存在,只能依附于国家这个普遍概念。但是因为特殊性能够体现事物的本质存在,因此,它们有发展成普遍性的可能。国家作为无限的普遍性的存在完成了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外延的发展,家庭、市民社会成了国家的内容,是国家本质的体现。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既存在联系,也存在矛盾。马克思的关注点集中在黑格尔论证过程中导致的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矛盾中。
另外针对黑格尔引用“中介”因素来调和个别性、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关系进行批判。“中介”在黑格尔那里一直是一种推论的手段。“推论的活动也可说是扬弃中介性的过程——也可认作使主词不与他物相结合,而与扬弃了的他物相结合,亦及与自身相结合的过程。”(11)[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256页。在《法哲学原理》的“伦理”篇中,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分别呼应了黑格尔《小逻辑》中的个别性、特殊性和普遍性,但是在“国家”篇中,市民社会与国家这一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依靠的是“中介”这一因素。马克思并不赞同这一逻辑推论,他批判的是国家虚假的普遍性,而这一普遍性在一定程度上正是这个“中介”所导致的。因为,特殊要通过“中介”成为普遍,或者说特殊和普遍的统一要通过“中介”,那么,“中介”就必须是蕴藏在特殊或者普遍之中的。在黑格尔那里,显然,“中介”应该具有特殊性的特质,而不应该是任何外在的。但是,恰恰相反,在黑格尔的推论过程中,“中介”像是一个空降兵,从外部直接闯入两者中,并且试图将两者强行统一起来。特殊性成为普遍性,一种方式是特殊性的堆积,特殊性的简单相加,在数量上达到了普遍性的形式。这种形式虽然在表面上似乎很合理,但是其内如同一盘撒沙,风一吹就散了。另一种方式是特殊性自身生发出来的向普遍性靠拢的倾向。这样的普遍性才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真正的统一。正如人格和人的关系一般:“人格脱离了人,当然只是一个抽象,但人也只有在自己的类存在中,只有作为人们,才是人格的现实的观念。”(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1、36页。国家如果脱离市民社会,当然也只是一个抽象的普遍,虚假的普遍,而市民社会只有作为普遍的存在物才能成为真实的存在。在第二重批判中,马克思在三个具体领域中也说明了“中介”因素在黑格尔的整套逻辑推论中的失败,并且导致黑格尔法哲学给出的方法不能解决现实存在的国家制度面临的种种矛盾。
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第二重批判也正是从对黑格尔有关现实和逻辑的批判开始的。马克思试图在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框架中通过解决家庭和市民社会为代表的私人领域与国家之间的矛盾。逻辑和现实的交汇点在于“这种现实的关系,用思辨的思维来说就是现象。这种情况,这种任意,这种使命的选择,即这种现实的中介,仅仅是由现实的观念自己引起并在幕后进行的那种中介的现象。”(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0、10页。黑格尔希望通过一些特殊的中介来使市民社会和国家达成统一,比如同业公会、官僚阶层等。在某种程度上,这些中介的确扮演着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连接角色,但是由于这些中介都有各自特殊的利益背景,都代表着不同集团的利益,它们不是真正的中介,只是观念的外化,无法在特殊性和普遍性之间起到真实的作用。因此,根本没有达到黑格尔设想中的效果,反而利用中介地位谋求特殊的利益。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大多集中在这些中介无法解决私人领域与国家之间的矛盾上。
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借用中介这一条路径的失败原因在于,黑格尔一方面试图通过普遍性来解决这样的矛盾,另一方面却把国家设置为普遍性的存在而非普遍之物本身。国家的这种普遍性是被设定的,“它这样做,是要使结果恰恰成为在现实中存在的那样。”(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0、10页。这个被设定的普遍性是外在的,没有特殊性作为基础的普遍性,在马克思看来是抽象的。黑格尔似乎是给自己的逻辑推论规定了起点和终点,然后把现实硬塞进它的理论逻辑中,试图把现实合理化,依然是用现实来解释逻辑,而不是用逻辑来解释现实。同理可证,国家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关系也就一目了然了。国家既是家庭与市民社会的目的,也是它们的前提,这是一个回环,但是依然是逻辑上的回环,在现实上这样的回环并不能成立。如同黑格尔想用等级要素完成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同一,但是私人等级由于具有特殊性,它的政治等级意义是作为私人等级意义存在的,因此,等级要素无法成为政治国家和私人领域同一的中介。这些中介之所以被认为是合乎理性的,是因为它们被放置于逻辑之中。就像国家材料的分配,如果把国家材料具体化到有限领域,即家庭和市民社会中,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它们的普遍性下降为特殊性。国家的普遍性只是形式上的普遍性,成为了空洞的抽象的普遍。因此,马克思对黑格尔批判的第二条路径是在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框架中对中介的批判。
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是建立在对德国传统法哲学批判的基础上的。马克思在“柏林法学建构”时期,在接触黑格尔之前,对德国观念论、理想主义和历史法学派进行了批判。在诺曼·莱文看来,1837年马克思给父亲的那封信标志着马克思向黑格尔主义者转变。“人类努力进行的一切活动都指向自由。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甘斯和米希勒都是启蒙运动的产物,它们都以一种德国自由主义的方式来解读人类历史,即人类历史是从原始主义走向精神或自我决定的过程。”(15)[美]诺曼·莱文:《马克思与黑格尔的对话》,周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97页。马克思不仅在那个时期开始阅读了黑格尔的全部著作,而且在探究法与国家的关系、探究国家的本质中展开了对黑格尔的批判。因为“这个在月光下抚养长大的我最可爱的孩子,就像狡猾的海妖,把我诱入敌人的怀抱”。(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13页。马克思批判了观念论者、理想主义、历史法学派中存在的“实然与应然”“历史与当下”之后,在黑格尔那里找到了“新的神”。而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是以逻辑与现实为内容,以“颠倒”为核心的两条路径的批判过程。在进行了逻辑与现实的批判之后,马克思也逐渐深入论证了法与国家的关系、国家的本质,为后续国家理论的建构奠定了基础。
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不仅是方法论上的批判,更是对近代政治国家的反思。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的有机体理论,称黑格尔“把政治国家看作机体,因而把权力的不同不再看作机械的不同,而是看作有生命的和合乎理性的不同,——这是前进了一大步”。(17)③④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5、69、60、61页。但是,对于政治制度和政治理念,马克思显然不同意黑格尔的论述。在逻辑上,政治信念、政治制度成了谓语,需要通过所谓的政治精神、政治理念被赋予现实的意义。但是政治精神和政治理念不是与具体的信念和制度相对应的,如同用阿司匹林治疗所有病症一样,无济于事。在现实上,它们有自我特殊的发展和精神信念,有特殊的本质和利益。马克思认为黑格尔谈论的不是具体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情绪,而是政治领域中抽象的观念。正是因为这样抽象的政治观念,马克思在后来的《论犹太人问题》中也提到,现代国家是异化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家中无法实现人的解放,也无法实现自由的发展。
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双重批判”虽然不够成熟和完善,但是促进了马克思对法哲学的探究。“他的目的不是重新构造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基本语境和结构,相反,马克思在黑格尔国家哲学的‘脚跟安放了炸药’。”(18)张文喜:《〈《批判》导言〉的当代重要性再考察》,《教学与研究》,2019年第5期。在《批判》中,马克思还对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进行了具体的批判,以期能找到实现同一的途径。在对王权的批判中,马克思认为国家的权力本质在人民。在现代政治国家中,王权集中在君主个人手中,而君主这个独立个体并不具有普遍意识,因此,在自我利益的驱动下,王权所代表的普遍权力就变成君主个人的特殊等级利益。因此,如果以君主这个社会角色作为中介来实现权利和权力的统一是不可行的。在对行政权的批判中,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利用同业公会等作为中介,是极力想证明官僚制度的合理性;但是,他没有意识到“与立法权相比,它在更大程度上属于全体人民。”③在行政权上,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其实是在替当时的普鲁士政府辩护。黑格尔将行政权领域中应当有的“警察”权和“审判”权归入市民社会的领域,在剔除了这些独特的设置之后,行政权依然只是国家这个概念的抽象形式。在官僚制度中,官僚等级和君主一样,都具有自身的私利性,本来应当成为国家和私人利益之中介的却沦为私人领域的一部分。所以马克思才说:“官僚政治是同实在的国家并列的虚构的国家,它是国家的唯灵论。”④用普遍掩盖了私利的本质。最直接体现国家和法的关系的应该是立法权。如果说法代表普遍实存(国家)的权力,那么作为权力的立法权是否维护了或者代表了这种普遍性。马克思认为在黑格尔那里,立法权自然成为了国家制度的附属,是国家制度规定了立法权如何立法,这是国家权力的外延。因此,在黑格尔那里,立法权并没有独立于国家制度之外,无法成为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中介。“国家已经只是作为由从属关系和消极服从联系起来的各种固定的官僚势力而存在。”⑤国家的普遍权力下降为私人利益,市民社会中的人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其无法代表普遍利益。
对于调节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矛盾,黑格尔给出的方案是在特殊性和普遍性之间运用中介来实现两者的统一。马克思认为中介不但没能起到调节两者矛盾的作用,反而使得政治国家成为异化的国家。中介的存在说明国家和私人领域之间是相互分离和相互对立的,中介无法统一两个独立存在的个体,要调解两者之间的矛盾,只有先破除两者的根本问题。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提到现代政治国家的异化问题,其实也是《批判》的延续,在此后,马克思“抛弃”国家,转向市民社会。在1842年,马克思认为,如果按照黑格尔的解决方式则会出现两种情况:“或者承认特殊利益由于妄自尊大并同国家的政治精神相异化,力图限制国家;或者承认国家只是集中体现为政府。”(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44页。显然,这两种情况都只会让国家和市民社会越来越分离和独立。
因此,对于政治国家而言,需要找到能够体现其本质的实存。对于市民社会而言,需要找到成为普遍性的存在。这样,才有可能解决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矛盾。所以,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双重批判”的结果就在于要找到那个同一的东西去化解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矛盾。在其后思想的发展中,马克思认为解决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对立的方法,主要是无产阶级革命,消除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本身。这里的政治国家其实指的就是资产阶级所掌握的国家。因此,对于马克思来说,《批判》是在其思想并不成熟时期的著作,虽然关于国家和法的关系的探讨不够成熟,也没有建立完整的国家哲学,但是,《批判》中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双重批判和对国家哲学的探索为其后来的社会历史理论奠定了基础,对于我们全面了解马克思思想与德国古典哲学的关系也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