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协商民主建设70年的历史成就与基本经验*

2019-12-18 11:27
教学与研究 2019年8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制度

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者在对传统代议制民主局限进行反思、批判基础上率先提出了协商民主理论。然而,在此之前,中国早已进行了富有创造性的协商实践探索。从1949年召开的新政协算起,作为一种制度运行的方式,协商民主在中国已有70年的发展历史。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历史,而是在过去既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创造。[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85页。我们必须采取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认真总结中国协商民主建设70年的辉煌成就和宝贵经验,为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持续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一、中国协商民主建设70年的发展历程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抗日战争时期开创的“三三制”政权是协商民主制度的最早雏形。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开启了与各民主党派“协商建国”的民主实践,1949年第一届新政协的胜利召开标志着协商民主这种新型民主形式正式形成。新中国成立后,经过70年的不懈探索和持续创新,协商民主逐步实现多层级、宽领域、立体式、制度化发展。

(一)在国家宏观政治层面确立与发展时期(1949—1978)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层面的政治协商是协商民主的主要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制度基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组织形式和实施载体。

从发展起源而言,政治协商是中国在建构现代国家过程中所形成的伟大创造,显露出中国政治独特的发展路径与历史逻辑。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五一口号”,倡议“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83-284页。以相互合作、民主协商为主要形式的新型政党关系在中国得以确立。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实践的正式开启始于1949年9月第一届新政协的召开,正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政治协商从此成为一种国家层面的制度化民主形式。

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政协不再代行国家政权机关的职能,开始成为单一的协商民主机构。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根据中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在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处理问题上,毛泽东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注]《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4页。多党合作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

遗憾的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由于缺乏经验,我们犯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导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走了一些弯路。在1956年到1978年间,我国的多党合作制遭受了挫折,协商民主建设经过了一段曲折发展时期。

(二)从国家政治层面向基层社会领域逐步拓展时期(1978—2012)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政治生活恢复正常,民主政治建设也取得了新的进展。人民政协重新成为党和国家决策的重要智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于1993年写入宪法。

这一时期,除政治协商制度恢复运行和发展完善以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出现了新的转向,开始向地方、基层和社会生活领域拓展。改革开放带来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社会阶层结构迅速分化,社会主体日益多元化,公众价值观念日趋多样化,民众参与意识逐渐增强,同时社会利益矛盾冲突加剧,这些为协商民主向基层深入拓展奠定了重要的社会基础。

随着实践的发展,党中央开始从理论层面对协商民主的多层次发展进行思考。1987年10月,十三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构想,并将其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强调在国家、地方和基层三个层面开展协商对话,及时沟通和相互理解,准确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注]《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3页。党、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平等协商机制由此建立。2002年11月,十六大提出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听证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注]《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556页。2007年10月,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框架。之后,各种基层协商民主形式快速兴起,以浙江温岭地区的民主恳谈会为典型代表,还有公民评议会、社区议事会等,极大地推动了协商民主在社会生活领域的深入发展。

(三)制度化与体系化全面发展时期(2012至今)

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全国范围、各个层级深度拓展,进入了系统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阶段。2012年11月,十八大首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一概念,协商民主由此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制度形态,为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了广阔的政治空间与制度化的参与平台。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刻阐发了协商民主的制度优势和重要作用,明确了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发展方向,提出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这一重大目标。2015年初,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是协商民主建设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强调要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对协商民主的发展进行了系统的战略部署。

2017年10月,十九大提出七大协商渠道,明确了新时代协商民主建设的前进方向和任务,强调构建健全的协商制度程序。从此,中国协商民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协商实践活动更加丰富多样,开始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逐渐融入中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路径和战略平台。

二、中国协商民主建设70年的历史成就

经过长期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创造,中国协商民主取得了彪炳史册的重要成就,彰显出自身独特的优越性。

(一)建构了健全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

制度建设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关键,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精髓。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将构建规范健全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作为建设的重要目标,在法律制度、实体制度、程序机制三个层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1.建立了保障协商民主的法律制度。首先,宪法是协商民主的政治基础。宪法通篇所确认和体现的人民主权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及规定的各项公民基本权利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基础。宪法序言还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这为各主体间进行政治协商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保障。其次,方针政策是协商民主的基本法律依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等重要文件,对包括政协协商、基层协商、政党协商在内的协商民主作了全面而系统的规范,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提供了重要指导。

2.构造了支撑协商民主的实体制度。首先,基本政治制度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就国家重大事务与各民主党派开展政治协商,为协商民主在国家层面有序运转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具体而言,人民政协是实践协商民主的专门机构,为协商民主的开展提供了重要制度平台。其次,各种具体制度是协商民主实践的伟大创造。诸如人民陪审员制度、决策听证制度、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专题协商制度等具体制度规范,使广大民众得以平等地参与决策制定过程。

3.创立了规范协商民主的程序机制。在实体制度构建基础上,我国也注重程序机制的建设,通过技术性的程序设计,将原则性的规范予以具体化,将协商主体的遴选、协商议题的选择、协商过程的开展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使协商的每个环节具有可操作性。目前,《政治协商规程》已在全国各地得以制定与实施,如广州市于2009年推出了《中共广州市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广东省委于2011年正式制定了《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这些规程的出台标志着政治协商已逐步向制度化、程序化方向迈进。此外,一系列政治协商保障机制得以建立,如专题报告会机制、知情明证机制、协商反馈机制等。另外,在基层协商民主程序机制建设方面,我们也正在努力探索,如浙江温岭地区通过民主协商的程序制定了《温岭民主恳谈规定》。

(二)创新了协商民主的实现形式

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一系列实现协商民主的新形式得以建立,大大丰富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践内涵。

1.人大立法过程中的协商。协商是人大立法的必经环节,每一部法案的起草,都会采取各式各样的协商方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在地方人大立法协商机制建设方面,浙江省走在全国前列。围绕《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浙江省人大于2000年率先在全国举行立法听证会。为了征集立法相关建议,浙江省人大于2004年首次利用网络平台。[注]余华:《以协商民主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浙江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启示》,《浙江学刊》2013年第2期。在立法过程中引入协商机制可以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合法性。

2.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在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出现的“双周座谈会”继承和发展基础上,创造了“双周协商座谈会”这一新型的协商形式。政协委员、有关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学者等,围绕某一专门领域进行深度交流讨论。双周协商座谈会涵盖了提案办理协商、对口协商、专题协商和界别协商四种协商形式,[注]谈火生:《“定期协商”的制度变迁:从双周座谈会到双周协商座谈会》,《学海》2017年第3期。通过九年的探索,建立了一套规范的操作流程,在全国各个层级政协已初步形成一个协商网络体系。

3.基层决策中的民主恳谈会。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以来,诸多新型协商制度形式开始在城市和乡村地区出现,如民主听证会、民主理财会、民主恳谈会、乡村论坛等,温岭市地方政府于2000年决定将这些民主形式统称为民主恳谈会。[注]何包钢、陈承新:《中国协商民主制度》,《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它实际上是公开的政府决策听证会,政府与公民以及公民之间的平等协商沟通会。作为一种民主协商对话机制,它适合于多种主体协商,包括政府部门人员、党委、社区居民和自治组织,还有各种社会组织也被动员参与其中。

4.网络协商民主实践。当下网络对协商民主的影响已进入到更深刻的政治价值建构层面,赋予了协商民主新的生命力。目前我国已形成了诸多种类的网络协商形式,如公民通过网上论坛、微博、微信等平台,对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在网上进行讨论。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开展远程直播协商,进行点对点的信息直通互通。一些地方政府在其网站上开设了方便政府与民众交流的论坛,如浙江省杭州市政府打造了官民平等对话的政务论坛。

(三)形成了系统完备的协商民主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能仅仅局限在某个方面和某一层级。[注]《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297页。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国家制度、社会组织、基层自治三个层面相互联动的协商民主格局。

1.国家制度层面的协商民主。从国家层面来看,除了政协协商外,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逐步发育成熟。其中,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围绕国家重大问题开展的政治协商。政府协商是通过协商途径使公众、社会和市场参与政府治理,实现决策的共商共治。人大协商要求在人大工作和行使职权方面运用协商机制更好地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政协协商主要体现在人民政协之中。国家制度层面的协商民主在协商民主格局中发挥着示范引领作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最高。

2.社会组织层面的协商民主。十九大明确将社会组织协商作为七大协商渠道之一。在协商民主整体格局中,社会组织处于中间层次,是促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枢纽。在国家层面,如果没有社会组织参与,人民政协就缺乏足够的代表性。在基层治理层面,由于社会组织根植于社会,在凝聚民众诉求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社会组织协商对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有着独特作用。

3.基层自治层面的协商民主。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由村民自治制度、居民自治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部分构成,这三大制度成为公民协商议事的制度化平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大量决策主要发生在基层,要重点加强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注]《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第297页。在此指引下,各种基层协商形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基层协商民主的成长发育,对整个协商民主体系起着强大支撑作用。

(四)实现了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协同发展

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采取的是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的方式。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都是我国重要的民主形式。

1.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有机结合。从新中国民主发展历程来看,协商民主在先,选举民主在后。1949年9月,我国实现了协商建国,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标志着以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协同发展为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初步成型。党和国家在实践基础上也开始进行理论总结,2006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存在两种重要形式,一方面,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007年11月,《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确认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概念,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实现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结合。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由此长期共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2.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协同发展的独特优势。第一,协商民主是选举民主的有益补充。人大在投票表决和重大事项决策前,通过引入民主协商机制,有效地弥补了选举民主政治参与缺失弊端,也避免了因缺乏交流沟通而产生的各种观点的严重对立。第二,选举民主是协商民主的重要保障。协商民主虽有诸多优势,但也存在难以回避的共识困境,难免会出现议而不决的现象,这时就需要依靠选举民主的多数决定原则形成公共决策方案。第三,两者的有机结合拓展了民主的广度和深度。民众能够更广泛、深入地参与政治过程,既可以通过人大有效实行选举投票的权利,也能通过协商民主持续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

3.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协同发展的制度实践。中国民主政治制度具有独创性,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两会”就是成功的实践典范,成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协同发展的重要制度载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经过人大代表讨论审议通过的决定具有高度权威性和合法性。政治协商会议为社会各界人士实现广泛参与提供了合法合理的途径。政协和人大相继开会,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一道共商国是,这种独具匠心的制度设计,实现了刚性民主与柔性民主的相得益彰,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巨大的制度优势。

三、中国协商民主建设70年的基本经验

(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特征

中国民主政治的成功奥秘就在于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其中,党的领导是核心和根本,为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根本保证。

1.中国共产党对协商民主的领导具有坚实的历史基础。自中国开启现代化进程以来,中国共产党就自觉承担起艰巨的历史重任,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了民族独立、国家富强,“从根本上说,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现代中国的一切。”[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66页。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就曾指出,“中国各民主党派承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注]《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75页。邓小平从国家稳定角度深刻阐释了坚持党的领导的极端重要性,他指出:“共产党的领导,这个丢不得,一丢就是动乱局面,或者是不稳定状态。”[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52页。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协商民主的领导具有历史必然性。

2.中国共产党对协商民主的领导具有厚重的理论支撑。马克思曾经指出,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坚持领导权,应该联合其他工人政党,与其他民主党派结成同盟关系。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共产党人不是同其他工人政党相对立的特殊政党”,“共产党人到处都努力争取全世界民主政党之间的团结和协调”。[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5、307页。共产党自身的性质和特征决定其必然成为领导力量。在协商民主建设中,中国共产党一直致力于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和政党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确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党制度,其鲜明特征就是坚持共产党领导,开展广泛的党际协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协商民主的领导具有深刻的理论依据。

3.中国共产党对协商民主的领导具有重大的现实需求。邓小平指出,过去的革命和现在的建设问题是否能得到好的解决,关键都在于党的领导。[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64页。协商民主最终要形成共识,离不开一个强大的主导力量来协调和组织。从现实来看,只有中国共产党有如此强大的利益协调功能和社会动员力量,将人民凝聚为一个有机整体。在国家政治层面,通过党的职能组织及各民主党派,建立政治协商的运作机制;在社会生活层面,通过党的基层组织及各类外围组织为基层协商搭建各种组织平台,使协商民主得以有效运作。

(二)群众路线是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根本路径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群众路线被视为党的生命线,也应该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法宝。此外,群众路线要得到有效落实,也需要依赖协商民主为其提供制度和机制保障。

1.人民群众是发展协商民主的主体力量。马克思主义将人民群众看作是历史的创造者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强调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这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了人民民主的真谛,就是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注]《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第292页。这为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指明了根本方向,明确了人民群众是发展协商民主的重要依靠力量。

2.群众路线是实现协商民主的基本方法。中国共产党创造的群众路线,核心原则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基本方法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强调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人民主权原则,以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标,这些是协商民主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第一,群众路线强调积极听取群众意见,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必须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为人民群众参与协商开拓和组织更多渠道,将群众的意见和利益直接输入政策制定过程。第二,群众路线为协商民主提供了利益表达和整合的基础平台。群众路线可以使分散的个体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为协商民主的运行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第三,群众路线为人民群众监督公共权力提供了有效途径,增强了协商民主的实效性。协商主体的平等与协商信息的对称是协商民主的两个基本前提,群众路线在这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要求党和政府政策信息公开、决策过程透明,保障民众充分的知情权,保证了协商质量和效果。

3.协商民主为落实群众路线提供了制度保障。群众路线要得到贯彻落实,需要通过法定的形式、民主的程序将其固定下来,融入国家的民主制度体系中,协商民主为群众路线的落实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真实的实质民主,具有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性,它以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终目标,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提供了制度化的途径,这既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群众路线的重要客观保证。

(三)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保证

法治既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早在党的十五大就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强调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十九大更是明确提出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法治建设包括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和文化建设三个部分,三者的密切配合和有机互动,将有力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

1.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协商民主的首要条件。公共协商要成为决策和治理必不可少的法律性程序,离不开法制的保驾护航。一是宪法的根本保障。将协商民主纳入宪法框架能从根本上保障协商民主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应该在宪法中明确协商民主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性质、地位及作用,明确规定协商民主的实践形态和运行原则,进一步明确政党制度和人民政协的价值、功能和运行等。二是协商民主的专门立法。协商民主的实践操作有赖于法律的具体规范,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协商法》,对协商的基本原则、协商主体的产生及权利义务、协商内容的遴选、协商方式的确定、协商程序的设计、协商结果的落实及监督等进行明确规定。此外,针对不同类型的协商民主做出具体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政府协商法》《政协协商法》等,通过法律的刚性规定保证协商民主的效度。

2.健全的法治机制是协商民主的有力支撑。一是继续加大党的依法执政机制建设。党作为民主和法治的根本保证力量又要求党自身坚持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活动,重点是健全党委依法决策和依法行使权力的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府的依法行政机制。明确政府权力的行使边界,加强政府依法履职、依法决策、政务公开和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使各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为民众持续、有效参与政府协商创造条件。三是健全公民严格守法机制。一方面应当大力鼓励守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尤其要让领导干部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严格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应当增加违法成本,对在协商民主运行中违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主体依法进行惩治。

3.浓厚的法治文化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基础。只有让全社会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法治信仰、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协商民主才能获得有效发展。第一,加强法治教育。法治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养密切相关,教育是法治建设的关键,要全面发展公民教育体系,把专门的法治教育纳入其中。第二,重视法治文化的有效传播。加强法治文化传播平台建设,创新传播形式,统筹运用各种传播手段,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通过微信、微博、专门网站等平台,开展各种富有感染力和亲和力的法治教育活动,增强传播的实效。第三,从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中汲取丰厚滋养。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中国古代法治传统相对接,对传统法治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厚植思想根基。

(四)“中国特色”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方向

民主的实现形式是丰富多样的,一个国家的国情决定了这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别国的具体政治制度并不具有普适性,只能作为参考。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坚持走自己的路。所谓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中国特色”,即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运用于中国发展的实践,走协商民主的独特发展道路。

1.中国国情决定了不能照搬西方的协商民主形式。民主虽然是人类共同的追求,但实现民主的模式不是单一的,不同国家建构和发展民主的路径和方式必须与本国的社会、历史与文化条件相契合。中国与西方国家在文化基础、政治制度与现实国情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这决定了中国的协商民主必然与西方协商民主存在本质区别。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中某些好的理念可以批判性地借鉴,但是具体的实践和形式不能简单照搬。一是文化基础不同。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是西方协商民主产生的文化基础,以追求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为目标。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中华优秀传统政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文化根基,强调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二是政治制度不同。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竞争性政党制度,采取分权制衡原则,竞争性选举民主必然成为西方国家最主要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仅仅是代议制民主的补充,目前还只停留在操作和运行机制层面,发展协商民主的目的仍然是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多党合作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这决定了人民群众必然成为协商民主的重点。三是现实国情不同。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目前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之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利益分化、结构复杂、经济发展和教育程度不均衡,需要一种民主形式能够最大限度地整合民意、达成共识,协商民主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2.中国协商民主具有西方民主无法比拟的独特价值。一是有利于公民深入持续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西方国家的政治运作过程完全由政治代理人掌控,难以提供有效途径实现公民广泛参与。在中国,民众不仅有选举投票的权利,还能通过各种制度化的协商渠道经常性地参与到国家治理中来。二是有利于提升决策质量和效率。在西方国家,各利益集团及其代理人在决策中经常产生分歧与矛盾,难以相互妥协,提高了达成共识的成本。与西方形成鲜明对比,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坚持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有利于形成最佳决策方案,提高决策效率。三是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与共赢。西方选举政治强调“赢者通吃”,缺乏民主协商,容易造成利益冲突,甚至导致社会严重分裂。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构建了一套有效的利益整合和平衡机制,能将分歧与对立减到最低,实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促进社会和谐、共赢与共享。四是有利于实现对决策过程的有效监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将制约与监督嵌入决策的全过程,建立广泛的人民监督体系,通过社会制约权力,可以有效遏制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3.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政治形态。一个国家的现代化发展不管是内生性的,还是外生性的,其民主制度都应该是自我建构的。[注]林尚立、赵宇峰:《中国协商民主的逻辑(修订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引言第3页。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能够取得成功的关键就在于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走自己的路。其中,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无疑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从中国具体国情和特定发展阶段出发,适应中国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运作的需要,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事业为依归,发展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的民主制度。在此基础上,积极吸收借鉴西方国家建设民主政治的成功经验,以此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持续发展。

结 语

历史和现实均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是舶来品,而是中国内生的政治文明,是中国民主政治的独特形式和突出优势。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推动下,我国协商民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协商民主在未来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其中重点要推动协商民主的法治化建设,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协商法,根据不同类型的协商民主,可单独出台《政府协商法》《政协协商法》等。还要构建一系列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程序机制,比如建立与完善协商民主的监督、反馈、成果转化与落实机制等。此外,要大力培育开放包容、理性平和的协商民主文化,提高参与主体的协商意识和能力,提升协商民主的制度认同,增强协商民主的制度自信。总而言之,在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上,我们必须树立自信心,要建构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理论和话语体系,为丰富协商民主理论贡献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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