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案结事未了”困局的突围路径浅析

2019-12-17 08:03钱鑫
山东青年 2019年10期
关键词:被告裁判审判

钱鑫

近年来,随着法院整体案件量的激增,执行案件的数量连续多年持续走高。虽然法院系统自上而下对解决“执行难”狠下苦功,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低下的现象与以前相比有明显改观,但仍不足以减轻法院执行部门的压力,离人民群众成熟法治国家的美好期待尚有距离。以台州市T法院为例,2019年1-8月份,该院共审结案件11321件,受理执行案件4573件,申请执行率达到了40.1%,这意味着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仅有59.9%。“案结事未了”是极易在法院审判过程中产生的不正常现象,它直接弱化司法权威,加剧原告对法院工作及司法效力的信任危机。

一、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低之审判原因分析

(一)审执分离之因

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进行了审判制度改革,从原来审执合一的司法模式逐渐变更成审执分离,这种司法模式的变革,细化了法院内部分工合作,提高了审判效率。但是,实际操作中审执分离无形中演变成审执脱节,比起案件是否能够最终履行,审判法官往往更关注结案的数量,结案的效率等,埋首卷宗、坐堂听审多,而现场踏勘、实地考察少的工作模式逐渐成为习惯。部分法律文书未从实际出发,例如一些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判决内容过于笼统不易操作,缺乏可执行性,当事人不易履行。该类案件大量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稍有偏差,双方当事人矛盾有可能进一步升级。

(二)诉讼保全之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诉訟中保全及诉前保全的内容。保全作为一种预防性、临时性救济措施,并不是正常的救济方法,其目的在于保护原告。然而,实务中诉讼中保全的使用率并不高,以台州市T法院为例,2019年1至8月的案件中,诉讼中保全的案件占比仅有5.87%,而诉前保全适用率更低,为1.4‰。一些法院诉讼中保全宣传力度不够,而诉前保全又怯于运用,消息灵通的被告得知原告起诉后仍有充裕的时间在法院审理期间把财产转移或隐匿,被告甚至可能在预感到诉讼来临之前就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措施,有恃无恐。审判法官对诉讼保全必要性认识不足,不利于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的提升。

(三)审判团队之因

在案多人少,结案压力大等主客观因素影响下,审判团队难以跟踪案件履行情况。案件审理完毕之后,无论法官亦或是法官助理、书记员往往并无时间精力关心案件是否实际履行,面对原告的询问,一句“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便打发了。由于文化程度等原因,不少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甚至判决之后,仍然心存侥幸心理,对于目前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限制出境、联合信用惩戒措施等在审判阶段知之甚少,即使知道了存在上述执行措施,也认为只要不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不向银行贷款便万事大吉。审判团队可以提示当事人首笔款项支付期限、履约财产担保或案外人担保等事项,或者在判后向债务人宣讲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往往因为一些主客观原因无法做到尽善尽美。

二、在审判中提高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之对策分析

(一)科学设置考核权重

提高审判案件的自动履行率意味着执行案件数量的减少,而在执行中提高自动履行率的情况下,现行部分执行质效指标,例如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完毕率等会受到影响,我们应正确认识数据与数据之间的关系,重视数据但不迷信数据。完善审判质效指标体系建设,将自动履行率与审判质效其他指标提升至同等重要的位置,发挥自动履行率的导向效应。审判法官必须树立“立保审执破”兼顾的意识,修订审判团队和员额法官质效考核办法,将审判部门民商事案件自动履行率纳入考核指标,审判团队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按照一定比例折抵案件数。通过将调解案件当庭履行率、自动履行率、申请执行率、财产保全率、债务担保率等纳入考核,增强承办法官在审判中的审执前瞻意识,为案件的自动履行打好基础。

(二)加大诉讼财产保全力度

在立案阶段,立案庭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发送《保全告知书》等提示材料,一对一告知当事人财产信息查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诉讼保全担保等具体举措。同时,将保险公司全面引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设立专门的财产保全窗口,配备财产保全审查团队,对立案时申请诉讼保全的,同步审查财产保全、作出保全裁定并移交执行,实现立案与保全同步进行。立案后的当事人亦可通过申请,查询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情况,便于当事人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持续完善财产保全机制,适度提高免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案件的标的额,扩大依职权实施财产保全的范围,以保全措施促进调解和审判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当事人民事权利得以最终实现。

(三)多进程督促自动履行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主动审查被告的财产情况。对于掌握的当事人的财产线索,审判团队可以记录在案,为后续执行提供便利。法官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利用信用画像等信息化手段预先查询被告财产信息情况,必要时要求被告报告财产或者要求其承诺履行完毕前不私自处分财产。对于调解案件,法官应当充分考虑债务履行的可能性,对于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尽量做到当场履行首期支付义务并结清诉讼费。除了在送达裁判文书时一并送达《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外,法官应当在开庭审理闭庭前或者调解结束前,当面告知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文书的后果,作出裁判后,继续通过电话、移动微法院等形式督促被告自动履行。

三、结束语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为使司法的权威重新彰显,我们需要破旧立新,从提高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入手,完善立法,健全司法。通过科学的设置考核权重,持续性的优化财产保全措施,多进程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切实提高民商事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浙江 天台 31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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