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业伦理与牧民道德初探
——以蒙古族畜牧业为例

2019-12-17 12:46
伦理学研究 2019年1期
关键词:牲畜牧民畜牧业

斯 仁

传统畜牧业与农业一样,是世界多个地区存续发展几千年的古老生产方式,也是发端于狩猎和采集时代人类两种主要文明形态之一。如果说,历史上相关农业和农耕文明的知识和思想多有记载和自成体系的话,针对畜牧业或游牧文明的学理上的认识和总结还处在初始的阶段,确实有再认识的必要[1](P1-8)。尤其是对游牧文化的核心内容——畜牧业伦理道德文化的认识,更是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据我们初步观察,畜牧业文明形态包含浓郁的人文和道德精神内涵。本文以蒙古族畜牧业为例提出“畜牧业伦理”和“牧民道德”二概念并初步确认和阐释之。请方家指正。

一、畜牧业伦理:何以可能

畜牧业作为第一产业,可供给人们以生存必需品,不仅历来支撑特定社会经济运转,还创造了丰富内涵的草原牧俗特色伦理道德文化。牧民作为畜牧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在其经济活动的诸环节中创造和显示出许多耐人寻味的社会人文关怀的实践和理念。其中很多内容与我们当今人类尽力追求的道德精神价值直接相关。而现代畜牧业的出现,带来了很多危害自然天理和社会人文的伦理问题。如天然牧场的人为改造和过度开发而导致草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又如违背动物(家畜)感受的、非人道的、惟利是图式的机械操作方式对待动物,如用机器剪毛、挤奶和机器屠杀等等。这必然要求人们重新认识和思考传统畜牧业经济运行中,那些很多人性化的经营管理方式,迫使我们反思和借鉴其中贯穿的人与自然,人与动物以及人与畜产品之间关系的伦理道德意义。

正如现代农业领域出现诸多伦理问题而呼唤农业伦理学的入场一样,现代畜牧业的诸多问题也同样呼唤着畜牧业伦理学的入场。如果说,农业伦理学探究的是“人本身”“自然界”(农田)和“农产品”等三个维度的伦理问题[2](P104-106),那么,畜牧业伦理学应是“人本身”、“草牧场”(包括草本植物和土地、水)、“动物”(牧民饲养的家畜)和“畜产品”之间关系进行研究的四维伦理学。因为,与从事植物种植的农业生产相比,进行畜牧业生产需要多一个环节,即除了“人”、“植物”和“畜产品”外,还包括作为牲畜的“动物”。畜牧业伦理的四个维度并非相互孤立,而是通过人的全程干预而其他要素两两紧密关联的。其表现为:“人本身”要直接干预其他三要素,即(1)人看管和照料“动物”(畜群)而获取利益;(2)人要保护和利用“草牧场”,即基于大地上的牧草和水源而实现畜牧业生产;(3)人要加工并享用“畜产品”。其他三要素之间的两两关联是:“动物”采食“草牧场”上的草料并用其身体的消化功能加工草料,生产出“畜产品”(乳、肉、皮、毛等);其中始终与动物和草牧场打交道并用心维护和照料它们的主体是“人”,即牧民。因而,畜牧业经济伦理,实质上是体现牧民这个劳动者群体的职业伦理,与农民道德相近但又有区别的另一种乡土伦理范畴。

“畜牧业伦理”概念的提出,一般有以下几个层面的学理意义。首先,畜牧业伦理,应当隶属于近年蓬勃发展起来的农业伦理学的研究范畴。蒙古族畜牧业伦理,是世界上诸多畜牧业伦理个案中的一例,但它还是能够反映出畜牧业伦理的一些普遍特征。其次,畜牧业经济伦理从本质上或者其行为主体来说,就是劳动牧民的伦理,是牧民在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中道德行为、伦理观念和德性品质的体现。它一方面属于职业伦理或者是一种牧区乡土伦理的范畴,另一方面,由于畜牧业伦理的主体直接与天然牧场、水源、动物以及畜产品相联系,因而又与大地伦理、动物伦理和消费伦理等诸多现代应用伦理问题相关联,发生联动作用,这又体现了传统牧民道德领域的开阔性和能够与现代伦理兼容的跨时代意义。再次,传统畜牧业伦理是比较典型的地方性“常识化道德”形态,是牧民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实践和相应的观念,它与那些所谓的“学理化道德”和“反思性道德”是有区别的,是一种以道德生活样态存续的民间生活道德。不过,牧民当然理解他们自身行为的“好”的或“善”的意义,并且他们很熟练地用日常礼俗和谚语、格言等民间知识和智慧来表达属于他们的这种伦理道德文化,但这毕竟属于民间生活道德的范畴,未能提升到道德知识和理论体系。这更需要我们继续深入探讨,在学理上需要做合理的理论提炼和升华,建构其应有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最后,畜牧业伦理本质上是一种“关怀伦理”。这里的“关怀伦理”只是一般字面意义上理解的较普遍意义上的“关怀”概念,而不是美国学者吉里根[3](P45)所提出的具有性别区分的那种特定的“关怀伦理”。它在本文中一定意义上专指蒙古族牧民对待草场、水源、牲畜和畜产品以及他人之间的“关心”“照料”和“爱护”“合作”等情感、观念和实践的体现,是一个富含伦理意义的新概念。

传统牧民若是不以道德关怀的方式对待草牧场、牲畜和畜产品,又不与其他牧人积极合作,生产真的会无法持续,进而无法生存吗?答案是肯定的。在当时的畜牧业生产技术条件下,牧民如果不以这种伦理关怀和生产合作的实践精神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畜牧业经济是难以可持续的,从而牧民的生活也是很难有保障的。近代人类之所以提出征服自然、改造草牧场等,是因为人们掌握了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以技术的方式对待自然和动物;而传统游牧畜牧业经济,不具备那些后来才具备的大面积改造牧场和人工降雨(包括打深水井)等相关技术,因而必须以顺从自然、“守候”和“照料”(海德格尔语)的传统方式进行畜牧业生产。所以,传统牧民以道德的、关怀和合作的方式从事畜牧业生产,也是当时历史条件的必然要求。但这并不妨碍现代人或现代畜牧业工人,向古代牧民学习关怀和合作道德的可能性,传统牧民的畜牧业道德实践,值得我们现代人借鉴。

二、谁之伦理:牧民道德述略

畜牧业的主体是牧民。草原自然环境、畜牧业生产和生活方式造就了牧民道德。牧民道德规范或牧民日常行为规范,是为畜牧业经济利益的保障和调节需要而产生的。总体上看,牧民道德体现了一种维护畜牧业村落集体利益的共同体精神或整体主义的倾向。它约定俗成地规定了每个牧民应当怎样对待自然、牲畜、畜产品和周围人的诸多行为规范,对牧民的日常行为产生了积极、持久的影响,或约束或引导他们的道德行为选择。以下是我们对此所做的初步的概括和简要论证。

1.牧民奉行整体主义道德原则

一个社会如果有个最基本的道德原则,那么,蒙古族畜牧业社会的道德原则必定是维护牧民浩特·阿寅勒(游牧村落)集体利益的“共同体主义”或“整体主义”道德原则。蒙古族畜牧业生产,是牧民道德产生的物质基础,草原畜牧业生产中的集体合作性质决定了他们的基本的道德原则。笔者曾论证过蒙古族牧民的整体主义道德,并认为它是畜牧业浩特·阿寅勒合作经济的必然产物[4](P277-283)。如果我们从畜牧业社会道德规范体系意义上认识这种整体主义,它就是牧民道德中处于指导和统帅地位的基本原则。正如我们以往的论证,畜牧业经济活动是一种集体合作的经济类型,浩特·阿寅勒(游牧村落)和萨哈勒特·阿寅勒(游牧临近村落群)是它的基本组织保障形式。牧民作为这种合作经济体的主体和成员,他们在日常的劳动生产中时刻注意并维护集体的利益和集体的荣誉,因为他们懂得只有维护集体的利益,自身的利益才有切实的保障。牧民们对待集体的草场、集体的畜群,是一种用心爱护和照料的态度,在集体中的每个劳动者之间,人们必须保持团结合作的态度和行动,如发生偏差,必须纠正过来。因为草牧场和畜群已经变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态,加上“迁徙、剪羊毛、制作毡子、打井等诸多劳动生产活动,都需要众多劳动力的集体合作才能完成”。其具体的体现形式,我们在以前文章中已有详细的描述和论证,这里不作赘述。总之,就像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中催生所谓的“小农意识”和农民道德一样,畜牧业的集体合作性质决定了牧民道德的整体主义倾向。

下面我们将分几个内容和层次,简要讨论这种整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具体体现形式。

2.牧民道德基本规范之一:爱护草场和水源

这是草原上的人们普遍遵循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它体现了牧民对待大自然的基本态度,也是草原上最古老的且富于宗教信仰特色的习俗道德。蒙古族社会语言和世代流传的文学作品中,对“水草丰美”情景的赞美和追寻比比皆是,有学者曾经著述,称蒙古游牧文明为“草尖上的文明”①,也是一语中的说法。在蒙古语里,“草”均为褒义词而汉语中几乎都是贬义词,体现了农耕和畜牧业两种文明的差异性②。形成这种语言习惯和行为规范的最主要原因,必定是作为畜牧业生产资料的草场和水源的保护态度,这实质上也是源自牧人自身利益得以持续保障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保护草牧场和水源是现象,保障牲畜的生存安全,进而满足牧人的生存和生活需要,才是其真正的目的所在。这种草场和水源的保护实践,与自然崇拜为特征的萨满教信仰相联系时,便形成了更具神圣意义的敬畏天地自然的萨满教生态意义的伦理规范。社会道德和宗教精神信仰在这里合为一体。其体现形式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层次和序列,其中具有至上神意义的长生天崇拜,也有其多种层级形态的崇拜形式和相应的仪式,如山水、敖包等诸多类型的祭祀活动和相应的禁忌规范。后来,随着佛教教义的传播,不仅其理论层次不断提升,还与此有关的硬性的法律规定也相继出台了。有关畜牧业社会经济立法,蒙古族史家称之为“草原法体系”,其突出特点为,有关保护草场、水源以及保护家畜和野生动物方面的立法规定较多且自成体系。如,失火烧毁草牧场,污染江河和湖水者进行严厉处罚,甚至处以极刑。相关内容在《黑鞑事略》等游记中有间接的记录[5](P15),在《喀尔喀法典》等蒙古法律中有具体条文[6](P152)。诸如此类的法律规定,虽然随时代变迁而其处罚轻重有所变化,但其目的都是一致的,均为草牧场的保护,进而保障人畜生存之安全服务。

保护水源的清洁方面,蒙古族地区很早以前就有很多习俗、习惯法和成文法的规定,有些规定也有神秘的宗教色彩。据蒙古族古老的习惯法,人们不许在江河和湖水里洗澡、洗衣服,甚至不许进入水里洗手、洗脚。若有上述洗漱需要,必须用专门的容器,从湖水或河水里舀水,走到离河湖边一定距离的地方方能洗漱。据拉施特《史集》记载:“有一次,合罕和察合台一起出去打猎。他们看到一个木速蛮坐在河中洗涤”,按照蒙古法,他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甚至会被处死。当时看到此情景,察合台要惩罚那个木速蛮。但是,斡哥歹汗以他的智慧和应变能力,合理阻止了察合台,并第二天断案前妥当安排该木速蛮事件,化解了因各地习俗和法律的不同而可能出现的矛盾冲突,合理免除了对木速蛮的惩处[7](P85-86)。对于蒙古本土的有关保护水源清洁方面的习俗不甚了解的局外人来说,很难理解这种严厉的法律规定。

总之,习俗、宗教和法律的多种规定表明,保护草场和水源是草原上人们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

3.基本规范之二:不许浪费食品,要储存食品并节约用之

畜牧业经济是一种季节性的短缺经济类型,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的丰足和短缺更替的特点。冬春两季是畜产品的短缺期,相对来说在这两季基本上很少有畜产品的收获。这时寒流袭击草原而草牧场全然枯竭,牲畜无法保持肥壮身躯,处在持续消瘦乏力而艰难地维持生存。而夏秋两季则意味着畜产品的丰收期。这时候牛羊吃到久违了的绿草而开始抓膘,牲畜的繁殖期和盛产奶食品的季节也随之到来。多年丰足和短缺的周期更替,使牧民懂得了趁丰足季节到来之际,尽量多地储存食品,靠夏秋两季的储存食品,来度过冬春两季的短缺期。因而牧人的生产活动中,自然形成了“夏秋两季储存食品来过冬春”的观念。黄油、奶酪(乳干)和肉干等,蒙古特色畜产品的成因就在于此。这些晒干或深加工的畜产品,是这种季节性短缺经济的催生品。食物的季节性短缺,也必然催生节约食用的习惯。生存的需要使得节约行为成为草原上人们普遍推崇的品质和美德。在蒙古语中,与此“过冬”有关的词语叫做“温都尔呼”(onduruhu)③,其词源意思是牲畜的“过冬”,即“过渡到下一年”或“活到下一年”。后来这个词语,在民间口语中逐渐演变为表达“过日子”(民间口语)“生活”(书面语)等更抽象意义的术语和概念。其实,与家畜能否过渡到下一年度,关键在于能否“过冬春”一样,依靠畜产品过日子的牧人们也一样,能否持续地生存和生活下去,关键还是在于能否安全度过这个严酷的季节。这个概念的形成过程,不仅体现了蒙古族语词和概念的地方特色,更显示了草原上的人畜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生命连接体的现实。

蒙古高原的冬天,从十月开始到次年四月,延续近七个月。在漫长的冬季,牧民考虑人畜安全度过冬春两季,选择背风处的营盘。入冬季节的应急准备工作,首先是食物的存储,其次是居住和穿戴方面的保暖准备。食物的准备,一方面是,上述夏秋两季储存的黄油、奶酪等奶食品外,还未进入隆冬季节,趁牛羊还没消瘦前,宰杀一定数量的牛和羊(牧民一般选择那些不能过冬的老弱牲畜为宰杀对象,叫做“伊德什ideshi”即冬储肉),做冻结的肉或作成肉干储存起来,以备冬春天食用。接着一方面节约食用所储存的食物,另一方面,在冬季男人们趁外出放牧时适时打猎,以补充食物短缺。冬日冰天雪地,猎物肉质和皮毛均优良,是适合打猎的好季节。不管是猎物肉,还是其他红白(肉食和奶食品)食物的消费,人们在冬春两季特别注重有计划和节俭过日子,不许一丁点的浪费。成吉思汗曾经对即将启程追袭敌人的部将吩咐道:“朕命你越高山、渡大河前进。/跋山涉水远途行军,/要爱惜战马于未瘦时,节省粮草于未尽时。/战马瘦了,/再想爱惜也晚了;/粮草用尽了,再想节省也迟了。/行军途中野兽必多,/勿使士兵追逐野兽,/不为无节制的围猎,/应虑及行程遥远。/为补充军粮,/只可适度围猎。”(《蒙古秘史》§199)④很明显,他关心的也是征战中的节制、节省问题。外国使者的游记中,也有多处有关蒙古人饮食方面节约、节省的记录[9](P42,213)。在此不作赘述,节约、节俭过日子确是草原人们普遍遵循的行为规矩。

4.基本规范之三:不许虐待牲畜,要敬畏、爱护和照料牲畜

牧民爱护和照料牲畜,反对打骂和虐待牲畜,这几乎是他们天生的基本素养。在牧民生活中,牧人与牲畜有天然的生命关联性,这是由畜牧业的本质特征决定的。草原牧民从小开始接受爱护牲畜的多方面教育,可以说蒙古族孩子们是从小与小羊小牛一起长大的。在此不举更多相关内容,只选择一个案例说明问题。蒙古族民间有一种宗教性习俗仪式,叫作“召唤牲畜之福”或“召唤牲畜之魂”(蒙古语为mal uun hexig buyan yi huruilahu)。这种仪式体现了人对牛羊牲畜的善待、敬畏和向往的情怀,也是一种民间信仰范畴。牧民认为,有的人拥有诸多牲畜福气,而有的人则没有或少有这种福气。但人们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对牲畜的所有、经营和收益的这种福气。那么,怎样努力和争取呢?一句话,就是要善待一切牲畜,要用心照料和关心它们,不许打骂和虐待牲畜,要在固定时间举行虔诚的仪式,召唤牲畜的生灵和魂魄,牲畜便会汇聚在你身边。老人们说,如果你总是打骂牲畜,或用种种方式虐待牲畜,会使这个福气远离你而去了。牧民都知道,所有牲畜都近人情,它们都认识自己的主人,都有表达情感的方式和能力。你对它好,它就亲近你,与你不离不弃;你对它不好,它自然就不愿意接近你。如果人们以各种很人性化的方式去接触、关心和照料牲畜,牲畜之魂就愿意围绕着你和你的家庭。反之,则牲畜之魂会远离你而去。这当然是一种宗教性的理解和解释,但它在理论上是能够成立的,有其深刻的关怀道德和利益互渗的意义在里面。在牛羊繁殖的春季或者畜产品丰收的盛夏季节,牧民用事先准备好的“召唤桶子”(一般为木桶,也有用牛羊皮做的“召唤袋子”)来召唤“牲畜之福(魂)”。这种仪式以家庭为单位举行,形成严格的程序和固定的祝赞词[8](P75-78,51-60)。仪式表达的主题意思是召唤牲畜之魂,牧人用优美的语言赞颂牲畜带给人们的功劳,表达对家畜的敬意并爱护它们的志愿,祝愿牛羊多多繁殖,给人们带来富足的生活。通过这个固定的仪式,牧民教育其子孙后代,要爱护和善待牲畜,与牲畜建立亲近的关系。有关“召唤牲畜之福”(或可以翻译“牲畜之魂”)这个仪式,各地在季节选择、仪式形式和祝颂词等方面都有些差异,但其表达的思想主题是一样的,那就是人对牲畜、人对动物的敬畏、依靠和寻求。除了这个典型仪式外,在蒙古民间多有爱护和照料牲畜的具体行为规范,如加封神圣牲畜⑤等,总之,牧民对待家畜,体现的是一种富于人性化的敬畏、爱护和感谢的态度。他们深深懂得,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人畜紧密配合、人畜情感交流对生产效率提升的重要意义。

5.基本规范之四:不许把别人走失的牲畜占为己有

在大草原上放牧,总会发生有牲畜离群走失的现象。这是每一个畜群中均有可能发生的事情,因而古老的草原习俗中形成了这样一条规则:不管谁,如有一天别人走失的牲畜走进你的畜群,你有义务看管并发布“扎日”(蒙古语jar,意为通告的信息),寻找牲畜主人(失主),届时如数归还捡到的牲畜。草原上形成这种习俗规定有其必然的合理性,因为这是涉及到每个牧民的切身利益。其实现的次序和细节一般是这样的:捡到走失的牲畜,捡到方必须报告官府并发布“扎日”信息;牲畜的主人一旦打听到自己走失的牲畜在何处,并且前来能够向捡到方准确说明牲畜的相关印记——如毛色、耳记、烙印、年龄、数量等情况,捡到方应如数归还拾到的牲畜;如果捡到的牲畜数量多且看管时间长,原主人应适当酬谢捡到方,捡到方也可以向牲畜原主人提出索要相应的报酬。古代蒙古法,如白桦法典、卫拉特法典、喀尔喀法典等,对此均有比较详细的立法规定[6](P77,96,97,102,114,142)。上述法律文献中规定的牲畜遗失方和捡到方的权利义务体现了平等互利原则,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草原法系有它合理的法理学和道义理论基础。

出使蒙古的柏郎嘉宾也观察到此类情况,在其行纪中写道:“当偶尔有牲畜走失,如果有人发现也会让它们自由自在地走去,或者是将之驱赶到专门指派负责收容工作的人那里;失主便可以前往后者家中寻找,便会毫不费力地将之领回,使物归原主。”[9](P39)局外人的纪录在细节上当然有些出入,其中说的“专门指派的收容工作”之类可能是,征战等特殊背景下的情况,民间状况就是通过“扎日”信息和报告官府,较容易找到走失的牲畜。这是草原上几乎每个人都知道的规矩。

6.基本规范之五:打猎要有节制,不许随意杀戮猎物

对于牧民来说,畜牧业和狩猎业一直是与他们的生存攸关的两种生产方式。就劳动对象均为动物这一点上,每个牧民几乎都是天生的猎人,因而牧民道德性格中天然包含着猎人性格。牧民不仅对家畜,而且对待野生动物的态度,也是关心和爱护,不许随意猎取和杀戮,考虑的是其持续的繁殖和成长,遵循的是古老的狩猎规矩,考虑的是长远的可持续的收益。他们除了注意捕猎的季节和时间外,还要选择捕猎对象而猎取。如有孕在身的野生动物不得猎杀,正在成长的幼崽不能猎杀,野生群的头领不得猎杀,不许以残酷手段杀死猎物等等,这是猎人普遍遵守的古老规矩。牧人们的狩猎活动,大概以下几个次序进行:首先,要狩猎时按照例规祭祀山神和天地神灵,得到神灵许可才能出猎。其次,在打猎过程中遵守各种规则。如,不许猎杀什么动物,何时在何种条件下,猎杀何种动物等等都有规矩。再者,一般情况下不杀鹿和有些毛色特殊的狼等等。这些或许考虑野生动物的繁殖,或许涉及到动物神灵,即关系到动物图腾崇拜等信仰习俗⑥。

后来这些习俗规定,成为明确的法律条文,见于蒙古诸多法律文本中。有的明确划定了“禁猎区”,不得在禁区内狩猎[6](P114);有的则规定对某些野生动物的禁猎措施[6](P14,142);还有的规定不许“残酷手段射杀动物”[6](P11)等等,各法内容上互相补充形成体系,对狩猎活动的合理开展产生了有力的调节作用。看来,蒙古族社会的狩猎规矩,不仅有一般原则性的规定,还形成了一套可操作的细则,做到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的目的。肖大亨撰《夷俗记》载,“若夫射猎,虽夷人之常业哉,然亦颇知爱惜生长之道,故春不合围,夏不群搜,惟三、五为朋,十数为党,小小袭取,以充饥虚而已。”⑦这无疑是蒙古族地方狩猎活动的如实记录。直到如今,上了年纪的蒙古族人基本都知道这些古老的狩猎规矩。如果有人不小心违反了这些打猎规矩,会被社会舆论谴责,从而对人们的行为选择产生很大影响。

三、余 论

总之,畜牧业伦理或者牧民道德,是人类道德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文明又一重要成果。古代游牧畜牧业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类型和生产方式,是一种保护生态环境、爱护动物并且注重人际间和谐关系的、富于人文关怀倾向的道德文明形态。直到近代的几千年间,蒙古高原的生态环境能够得到保护,是畜牧业文明和牧民的功劳。在牧民身上体现的对待自然、动物和对待畜产品的敬畏、爱护、关怀、照料、节俭的态度,不仅反应了牧民的性格和信仰特点,更展示了牧民群体基本的德性素养和德性品质。他们保持和追求的是一种极度关怀和适度消费的生活方式,体现了一种节俭和简便的生活态度。就这一点看,它对我们现代人类检点自己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当然,用一篇短文很难全面论述畜牧业伦理和牧民道德的全貌,本文只是提出了问题并举几个例子简要讨论而已,今后仍需更深入细致的研究。

[注 释]

①多兰:《草尖上的文明》,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年。

②在蒙古语里,“草”和“草原”是美好字眼,总与向往、追逐水草丰美之地联系在一起,“草尖”寓意是“人中豪杰”(蒙古语sor,sodon),这与农耕语境中的“草寇”“草民”“草根”“草芥”“草率”“草稿”“杂草”……一直到“斩草除根”等贬义词形成鲜明对照。

③文中偶尔使用的蒙古语音写方式,考虑汉语读者习惯都采用了汉语拼音,如“温都尔呼”(onduruhu)等。

④本文引用的《蒙古秘史》版本为余大钧译注《蒙古秘史》,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

⑤蒙古语darhalahu,指的是,加封为主人家做出特别贡献的某家畜为“神圣家畜”,给予完全的自由,不准役使、买卖,更不能宰杀。

⑥参见罗卜桑悫丹:《蒙古风俗鉴》(蒙古文),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9章;哈·丹壁扎拉桑主编:《蒙古民俗学》(蒙古文),辽宁民族出版社,1995年,第6章。

⑦参见,荆楚岁时记(及其他七种),夷俗记,耕猎,中华书局,1991年;又见笔者私藏电子版四库全书《夷俗记·耕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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