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 琳
2018年1月,自媒体人六神磊磊炮轰自媒体人周冲涉嫌“洗稿”,后者找律师证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抄袭,“洗稿”一词进入公众视野,并引起了原创作者的关注。不久之后,国家相关部委启动“剑网2018”专项行动,并将整治自媒体以“洗稿”方式抄袭剽窃、篡改删减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首次纳入打击范围,对搜索引擎、浏览器、应用商店、微博、微信等涉及的网络转载行为进行了规范。在自媒体迅猛发展的今天,如何对“洗稿”进行定性并保护好自媒体内容版权已经非常迫切。
“洗稿”现象发生于自媒体时代,由于行为较为隐蔽,一般难以追究责任。面对不断出现的“洗稿”行为,究竟该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并对其进行定性呢?这需要将“洗稿”与抄袭剽窃这一传统的侵权行为进行比较。
1.“洗稿”的内涵及其类型。“洗稿”是自媒体行业的特有现象,是指对原创内容进行篡改、删减形成新的文章。表面上看,新文章与原文已相去甚远,但其核心内容是雷同的。一些自媒体人通过对原创文章段落、字词、语序的修改,“写”出了自己的文章,且有时传播范围和影响力甚至超过原创文章。而自媒体的发展及其版权保护难,使洗稿在自媒体领域愈演愈烈。一般而言,“洗稿”大致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篡改原创文章的标题,但原创内容基本不变,这种洗稿比较容易被发现,随着版权制度的强化,这类行为会越来越少;一种是不仅篡改原创文章标题,而且也对内容进行篡改,使文章看起来像“原创”的,但实质上内容仍然高度相似。比如,将人名进行替换,或将字词句进行替换,或将文字图表进行替换等。在自媒体平台上,充斥着大量这类文章,由于无法进行科学判定,导致原创作者维权成本较高,这类侵权行为也更为流行。
2.“洗稿”和抄袭剽窃性质比较。“洗稿”行为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要从《著作权法》寻找依据并与相近的抄袭、剽窃进行比较。《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复制权。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只是篡改标题的“洗稿”,很明显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署名权;如果既篡改标题又对内容进行了改编,就需要引入“实质相似”的概念对这一行为进行认定。 那么,“洗稿”与抄袭剽窃是否是一回事儿呢?根据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及参与立法者的解释,剽窃包括“全抄”和“抄精华”。如果根据这一标准进行判断,“洗稿”行为显然与剽窃并无差别。也有人认为,“洗稿”行为可能是抄袭剽窃,也可能是非法演绎,还可能是合理使用,亦可能是借鉴创意思想的新创作,而抄袭剽窃只是“洗稿”行为当中的一种。
“洗稿”行为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不仅在于它是一种新的版权侵权问题,也在于目前在法律和责任追究上存在诸多困难。就目前来看,要认定一件作品被“洗稿”仍然存在较大难度,维权成本高且责任追究主体复杂。
1.认定作品被“洗稿”难度大。针对“洗稿”行为的认定,有业内人士提出,如果接触原作品,并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无法证明有合法来源,就可以确定为构成侵权。司法实践中的关键和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实质性相似”。不过,《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洗稿”行为所用的表达是自己的,而并没有完全抄袭。因此,在认定“洗稿”行为时存在较高难度。那些复制比例高的作品,判断起来比较容易,但“洗稿”的方式千奇百怪,很难通过一定的标准进行判断。一旦“洗稿”的文章改编力度大,达到了“转化性使用”的高度,就很难被认定为侵权。事实上,有很多“洗稿”文章如果仅从文章本身来看,即便是采取了不同的表达方式和风格,只要满足“接触+实质性相似”条件,就是“洗稿”,这是比较容易判断的。但是,一旦上升到版权保护高度,需要法律来维护权益时,在认定和证据上就会遇到各种问题。正是因为“洗稿”的认定难度大,导致一些自媒体平台真正原创的文章很少,而通过“洗稿”这种省时省力的方式进行运营。
2.著作权人维护权益的成本高。“洗稿”在法律规定上的欠缺,增加了现实中著作权人维护权益难度,突出表现为需要的证据多、流程复杂、维权成本高。为了维护著作权,一些人选择了通过撰写文章在网上谴责,也有的选择走法律程序,但不论是哪种方式,都需要作者搜集提供大量证据。对于一般正常运营的自媒体人来说,根本没有精力和时间去应对“洗稿”行为。而举证难和流程复杂带来的直接问题是权益人维权的成本高,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正因如此,很多自媒体账号并不会选择采用曝光、揭露、上诉的方式去争取权益。一些小的自媒体平台要么继续“洗稿”,要么就是通过流量导入的方式与大的自媒体平台进行利益交换,缓解双方矛盾。而这些现实问题使原创者失去了维权的动力,也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洗稿”行为。
3.“洗稿”现象责任归结复杂。在自媒体“洗稿”行为中,责任归结十分复杂,也增加了“洗稿”现象的复杂性。一是参与篡改、改编原文的作者是“洗稿”的直接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而目前自媒体平台上的笔名使用很大程度上使这些责任人得以规避责任。二是自媒体平台及其运营者是重要的责任人。对于侵权的自媒体平台而言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些平台会依据其对内容需求的变化和环境变化来调整平台对洗稿行为的评判,放任和纵容“洗稿”行为。而当外部政策收紧时,他们又会严格标准,降低风险。三是专业的洗稿软件提供者也要为“洗稿”行为承担责任。当前,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专业“洗稿”者很多稿件通过专业软件生成。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增加技术二字)发展起来后,新闻机器人也加入到写稿队伍中来,这些参与“洗稿”的软件提供者,是否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目前也很难判断。
在相互借鉴或者相互“洗稿”的过程中,整个网络的生态环境会逐步恶化,自媒体的价值观会被扭曲。针对当前自媒体平台的“洗稿”现象泛滥(删除),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目前来看,自媒体平台和监管部门都应当承担起责任,通过行业自律、技术升级和法律规范,对原创者的权益进行保护。
1.建立反洗稿联盟,加强行业自律。针对“洗稿”现象的蔓延,业界有人建议,建立反洗稿联盟一类的非盈利性组织。这种联盟或公约可以由具备声望的媒体发起,并制定认定洗稿行为的标准,聘请专家学者进行裁定。在当前的形势下,建立联盟实现起来(删除)并不难,但要制定标准并把标准推广,让自媒体平台广泛接受,这具有较高的难度。一个更为可行的方式是,建立行业自律协会,通过协会章程、规则,对自媒体行业进行约束。事实上,每一个行业在发展的初期都会遇到各种新问题,也都会逐渐发展出成熟的行业协会和行业准则。自媒体作为一个缺乏有力把关的行业,如果(删除)要想长期健康发展,尤其需要这种行业组织,以加强行业自律。“洗稿”和“反洗稿”可以在行业组织内部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对“洗稿”行为和具有这种行为的自媒体平台予以一定的处罚措施。与此同时,立法机关要完善网络著作权保护机制。比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微博、微信、网络直播等自媒体纳入到监管范围中,被认为是“自媒体行业规范发展的‘紧箍圈’,更是整治低质内容的‘尚方宝剑’”。但仅有这些还不够,今后还应当在司法解释上再进一步。
2.提高技术水平,优化平台机制。目前,对于自媒体平台的抄袭行为,多数平台采取的技术是进行文字比对,通过相似度、重复率来判定是否抄袭。但对于“洗稿”行为而言,仅仅依靠重复率进行判定显然力不从心。因此,必须要采用新的技术和判定机制。一种是在传统技术基础上,引入语义分析技术,对语义相近或核心思想雷同的,可以判定为洗稿文章。但这需要较高的成本,一些个人的自媒体平台难以承担相应的成本。建立反剽窃机制,并在平台间建立合作机制,加大对“洗稿”行为的打击力度。另一种是通过二次申诉+人工审核的方式。这也是目前行业内较为普遍的做法。这一机制由平台提供,但审核机制不应由机器完成,而需要人工介入,否则很难进行准确的认定。不过,对于平台提供者而言,这显然又额外增加了他们的负担和各种潜在风险。目前,微信平台在不断强化原创的价值,其具体的模式还在不断优化中,到底平台该如何优化有待进一步考察。
3.加强内容建设,防范洗稿行为。对于原创平台来说,在反洗稿过程中,也要积极应对,提高保护意识,在写稿创作阶段就可以通过自身的内容建设,建立起防范洗稿的基础。一方面,写作者在写作过程中,可以留下文字标记,在文章使用一些独创的语句和词汇。一旦发现有被洗稿的嫌疑,就可以通过这些独特的印记获取证据。这就要求原创者需要有个性化的写作,能够巧妙地融入一些个性标签。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原创过程中,在内容上留下标记。比如,在采访过程中,捕捉一些特有的语言和细节,并在文章中体现出来;或在写作中,设计一些独特的结构、情节、顺序,以此作为文章特色。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现“洗稿”嫌疑,就可以以这些作为证据,走协商或法律程序,而且有了这些证据胜出的可能性就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