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要素效率比较视阈下家庭农场经营探究

2019-12-16 01:42苏世彬王许可唐将伟
江苏农业科学 2019年19期
关键词:生产要素家庭农场路径选择

苏世彬 王许可 唐将伟

摘要:农业经营组织的优化选择能够提高组织与生产要素的匹配效率,从而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存在的主要农业生产组织同生产要素的匹配状况进行对比分析,指出生产队经营、小农家庭经营在调动农村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效率中存在诸多弊端,而家庭农场能够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高规模、多维度合作互动以及融合,从而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实现农民收入增加,应该成为未来我国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主体。针对当前家庭农场发展的现实障碍,提出未来发展家庭农场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乡村振兴;家庭农场;生产要素;匹配效率;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 F306;F224.0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2-1302(2019)19-0049-04

收稿日期:2018-07-1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编号:16AZD002);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编号:2018J01811)。

作者简介:苏世彬(1978—),男,福建安溪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创业管理研究。E-mail:306826553@qq.com。

通信作者:王许可,硕士,主要从事农业经济研究。E-mail:18650335496@163.com。

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实现经济增长的关键,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离不开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现代化。诺贝尔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1964年在《改造传统农业》中指出,不同的制度组织方式对农业发展有重要影响,而要素的效率是决定传统农业停滞落后的重要因素,他同时指出要通过能适应市场变化的家庭农场来改造传统农业。2017年国家出台的《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家庭农场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的基础性地位,随着政府的大力支持,家庭农场数量井喷式增长,家庭农场的机制、发展和作用也引起了学界的关注。但从研究内容来看,大部分研究主要是针对家庭农场的概念界定、特征、规模、优势的宏观分析以及各地区家庭农场实践的经验总结,而较少从农业生产组织同生产要素的优化匹配的微观视角进行研究,尤其是家庭农场如何有效克服历史和当前农业经营组织的缺陷,调动劳动力、土地、资金、技术等要素的参与和互动,激发要素活力、提升农业生产同工业、第三产业生产的互动效率以及家庭农场能否带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民收入的增加。本研究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时期农业生产组织同农村微观生产要素的匹配状况及问题进行比较,发现适合我国国情的家庭农场能够实现农业生产组织同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匹配,使农业生产成为全要素参与的、多维度合作互动的活动,从而能够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实现农民收入增加,应该成为我国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主体选择。

1 家庭农场经营的优势:不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比较

从农业经营组织的历史演变过程来看,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历了以下变迁: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渐形成的生产队经营组织为主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的小农户经营组织为主体以及当前处于探索阶段的小农家庭经营、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多种经营组织并存。本研究通过分析不同时期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同生产要素的匹配效率状况及问题(表1),并在表1的基础上进行详细的分析,进而论证“家庭农场应该成为我国未来农业经营组织的主体”。

1.1 生产队经营:生存权保障与生产要素低效

作为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农业经济的主要组织形式,生产队组织是农村集体所有制条件下的劳动群众合作经济,生产资料归生产队所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生产队受国家的计划指导,生产队中每位农民以社员身份在生产队长的计划安排下统一进行集体农业生产活动。在当时农村生产力极端落后的情况下,这一组织有效克服农村经济发展的劳动力素质低、生产工具缺乏、资金技术不足的困难,有效保障了农民的集体生存权。但是,生产队经营组织形式无法实现农村劳动力、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高效率配置,未能充分发挥生产要素的生产潜力,因而容易造成利益主体虚化、成员利益边界不清、生产者缺乏“自我拥有”精神的激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产权安排既未能清晰界定生产队产权的外部边限,也未能清晰界定其内部边限,辩证地看,外在排他性不足,既为国家获得工业化租金提供机会和可能,但也是造成农业低效率的根本原因,生产队产权的内排他性不足则进一步加剧了农业的低效率[1]。

1.2 小农家庭经营:保障功能的继承与现代化发展的效率阻碍

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以生产队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组织逐渐退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小农家庭经营逐渐形成。小农家庭經营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平均下放给每户农民,并承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最终形成“人均一亩三分,户不过十亩”的小农家庭经营的基本农业生产格局。 这种包产到户的形式克服了生产队形式下“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弊端,农民土地承包权的长久不变是对生产队经营下农民基本社会保障功能的继承和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一组织形式的弊端也日益暴露。首先,这种阻碍作用表现在耕地规模小、低技能化等“小农心态”带来农户生产积极性降低上。当地被访谈农户在笔者进行农村调研时曾表示过“庄稼活,不用学,别人怎么着我怎么着”。其次,土地利用细碎化影响农民绝对收入的增加。尽管阿马蒂亚·森认为农业生产存在“IR关系”,小农经营过程中精耕细作能够带来土地较高的产出效率,而中国“一家一户”的超小农户虽然具有土地产出的内部效率,但是却缺乏整体效率和外部效率[2],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无法得到有效的发展,无法降低农业经营成本并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农民无法实现收入的大幅增加。另外,小农家庭经营行为较为分散,小农户仅靠个体无法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各个交易环节提高自身的博弈能力,也难以进行产业间的互动,进而合理分享农业产业链收益,导致农户交易成本高、风险大、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利益。何颖认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地形特点、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等因素决定了我国小农经济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长期共存,但如何合理地共存仍须要进一步研究[3]。

1.3 家庭农场经营:家庭精神的坚守与再出发

农业生产受自然禀赋影响较大,农产品生产周期较长,劳动过程分散却又持续长久,灵活性较高。因此,完全将工业生产中的规模经济理论和企业经营发展理论应用于农业生产是不恰当的。尤其是公司化经营带来组织环节复杂化、监督成本和决策成本过高,蚕食农业生产利润,必然缩小农民利润收入空间。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是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市场化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经营的重要特点是将小农经营组织形式下的“小块土地+劳动力(家庭部分劳动力)”升级为“大块土地+资本+技术+劳动力(以家庭成员劳动力为主和雇佣劳动力为辅)”,能够实现农业生产组织同农业生产要素的高效率匹配,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3.1 农业生产的自然属性与家庭成员天然特殊生产关系的对等匹配 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地理条件、资源禀赋因素影响,生产周期较长,生产过程较为分散,灵活性要求比较高,对劳动者的投入要求更加持续长久。因此,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诉求与工业不同。家庭农场经营以农户自身家庭成员为劳动力,与合同雇佣劳动力相比有效地适应了农业生产的自然属性。具体而言,在家庭农场经营条件下,农户自身家庭成员是生产的组织者和参与者,这种特殊的生产关系使得农业生产的内生凝聚作用和协作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增强,能极大地调动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家庭成员能够合理安排劳动时间和劳动分工,自由分配收益,进行农业生产的积累和消费,开展综合经营,保持家庭农业生产的连续性和长期性,提高生产要素效率,克服工业生产中雇佣关系和劳资关系带来的监督成本和管理成本的缺陷,达到农业生产自然属性和天然家庭生产关系的有机匹配。

1.3.2 家庭成员“自我拥有”精神激励机制的强化 家庭所有成员作为农场生产的唯一利益主体,是利益所有者、劳动者、经营者的有机共同体。由于家庭农场规模大、投入高,其经营好坏对于农民收益和损失的绝对数量较大,对整个家庭的收入增加有着决定性影响,因此对家庭成员有较大的利益驱动作用。从增加农民收入角度来讲,家庭农场经营以家庭全部资产为基础进行农业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农业生产活动引入现代化农业生产要素,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成员为劳动力主体,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以企业经营理念为指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产生比小农家庭经营更强的“自我擁有”激励机制。在这种激励机制下,家庭农场经营者更具有市场意识、现代经营管理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对农业生产资金、技术、品种、机械设备、信息等现代生产要素的需求更加强烈。家庭农场经营不仅要把土地产出率尽可能提高到最佳,也要兼顾到劳动产出率的均衡提高,以实现劳动、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更新来达到最佳效益[4]。

1.3.3 资金、技术的投入带来产业互动融合增强 尽管家庭农场在规模上仍然有很多争议,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将远高于小农家庭经营规模,也必定带来农业生产机械化的扩大及生产专业化和产业化水平的提高,这使得农业生产对农药、种子、农机设备等相关工业生产以及农产品深加工相关的食品工业发展需求大大增加。同时,农业专业化市场服务对农业性服务业需求也相应增加,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与第二、第三产业的有机互动和融合将更加频繁、紧密。这将改变小农家庭经营下的农业生产的相对孤立、封闭状态,将农业生产中的生产者、生产过程、生产成果同第二、第三产业有效结合起来,实现农业与其他产业的良性互动与协同发展,带动生产要素的集聚内化效率的提高。

1.3.4 适度规模家庭农场带来人地关系匹配效率的提升 就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和土地的配置效率来看,一方面工业化和城镇化带动农村劳动力不断流向城市,进而导致农地的大面积撂荒,土地浪费严重,利用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过程中非农就业机会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不足,农村劳动力转移空间依然十分狭窄。家庭农场适应了当前农村实际需求,不仅实现了规模土地经营,解决了我国当前土地撂荒、分散、低效率的现状,又表现为优先以家庭成员为劳动对象和少量雇佣劳动力,能够较好地吸纳农村劳动力,解决非农产业不够发达、非农就业机会相对供给不足的问题,有效实现了农业经营组织同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需求的匹配。

2 家庭农场经营的困境:要素效率提升的现实障碍

尽管家庭农场有效克服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生产队组织和小农家庭经营组织的弊端,拥有比较优势,但是在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现状下,家庭农场仍然面临一系列的现实困境。

2.1 土地规模与效率及其实现障碍

由于家庭农场的概念最初是来自美国等发达国家,因此很多人认为我国也应该发展类似于美国的大农场,但一部分学者对此进行了批判,黄宗智认为美国“地多人少”而中国“人多地少”,美国家庭农场模式不适合中国国情,中国承包责任制以来“小而精”的适度规模家庭农场才是中国农业正确的选择[5]。罗艳等通过实证对家庭农场的规模进行了测算,但由于不同地区的农业资源禀赋、农业活动类型的差异,不同学者关于家庭农场规模的实证测度也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6-8]。在效率评价方面,陈军民基于河南省的家庭农场调查数据,运用DEA方法发现家庭农场运行效率整体较低,建议应合理确定规模[9];张小双等从财务、顾客、内部流程、学习与创新4个维度构建了家庭农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10];任重等实证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家庭农场发展仍然处于粗放式发展阶段,绿色农业生产能力仍须进一步提高[11]。

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经营所需要的土地流转受到来自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流转空间依然十分狭窄。在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有限的情况下,农村庞大的劳动力转移依然存在诸多挑战。农民手中的土地作为大部分农民最重要的资产,具有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效,在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农民不愿轻易将手中的土地流转出去。土地产权不明晰及农民有惜地意识使得家庭农场无法获得足够的土地经营规模而推动生产效率的提高[12]。

2.2 劳动力转移与能力提升障碍

从小农家庭经营向家庭农场经营的发展是人地关系重新匹配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大批的劳动力须要从土地上转移,土地将向少数家庭农场经营主体集中。罗艳等在对安徽某地的调查数据研究中指出,在家庭农场适度规模为 8.40 hm2 的情况下,该地区需要90.44%的农业劳动力从种植业中转移出来。由于当前非农就业机会对农民就业的吸纳能力不够,使得分散在细碎土地上的小农户无法转移到土地上。尤其是在当前城镇化条件下,城镇化过程中农民的就业、户籍、社会保障、住房问题如果无法解决,农民将土地长期流转的空间就相对较小。同时,当前我国农业劳动力素质总体比较低,农业劳动力老龄化严重,人力资本投入较低,职业技能水平偏低,农业生产能者作为未来发展家庭农场的稀缺资源仍然较少。西奥多·舒尔茨强调“人”在农业中的作用,认为人力资本是农业发展的关键和增长源泉,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要增加对农民人力资本的投资,以此来提高农民对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家庭农场作为一个现代化的农业经营组织,须要具有现代化经营管理、较高的市场判别能力、经营运作能力的农民,对农民的经营素质要求比较高。当前农业经营能手比例较少,这影响家庭农场的未来发展。

2.3 资金与技术扩大障碍

家庭农场相对于小农土地细碎化经营来讲,土地经营规模较大,规模化、机械化和集约化较高,这就必然对资金和技术的投入提出更高要求。再加上农业生产本身生产周期长、投资收益回报慢、受自然和经济因素影响面临诸多生产风险,因此家庭农场对农业金融信贷要求相对较高。由于农村土地抵押金融市场不成熟,土地融资体系不健全,农民通过土地抵押融资面临诸多困难,一方面使得农户由于土地流入租金价格过高而不愿意流转进行规模经营,另一方面也对家庭农场大规模机械化和专业化生产、农资购买、农产品经营带来较大的障碍。

2.4 农业经营服务链条构建障碍

家庭农场为一个现代化的农业经营组织,其农地制度是基础性制度环境,政府支持政策是坚强后盾,农业教育与培训制度是重要推进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重要支撑[13]。从政府角度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尚处于探索阶段,政府配套制度法规建设、财政、金融、税收政策比较缺乏,尤其是家庭农场登记注册管理、土地流转市场交易平台、土地流转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组织等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引导;农业知识教育和人才培养、经营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服务体系建设仍存在较大差距。从市场角度看,家庭农场同市场各环节企业尚未形成利益共同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争夺市场利益,过分强调自身利益而忽视农民利益。姜长云认为,应该增强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的提升带动能力,发挥龙头企业在加强供应链管理和产业链“补短板”作用,鼓励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加强合作[14]。从社会角度看,家庭农场发展需要社会各方力量协作完成,尤其是土地流转、信贷融资、商业保险、农资供应、市场信息、销售、农业技术、农机服务等方面的完善。

3 发展家庭农场经营的路径选择

3.1 构建政府、市场、社会一体化的生产要素服务体系

家庭农场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市场-社会”的一体化服务体系。首先,政府的引导和服务尤其是对规范和完善同地流转市场交易、第三方中介组织、家庭农场的登记认证、财政补贴、抵押融资、农业生产保险、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等。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依然占有相当地位,政府如何通过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来稀释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尤为重要。其次,家庭农场的培育和发展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结果。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经营须要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自由流转,农民作为经济人有权根据市场状况决定是否流转、流转量、流转对象、流转时间。再者,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的不断完善也是家庭農场培育和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尤其是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第三方农业信贷融资平台、商业保险、农资供应、市场信息、农业技术、农机服务、农产品物流等方面的完善,都需要社会化专业服务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3.2 土地规模选择的动态变化与因地制宜

受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国情影响,中国家庭农场规模不仅要考虑技术和经济的问题,还要考虑农民社会保障、就业等问题。既要充分发挥农业在吸纳农村家庭就业中的作用,同经济发展协调,同劳动力的转移能力相匹配,又要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因此,我国家庭农场规模不可能像美国家庭农场一样;但是家庭农场规模又要充分发挥规模经济优势,充分调动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的全生产要素参与效率和潜力,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民收入大幅增加。总体来讲,家庭农场的规模应同地区土地禀赋和经济社会相适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进行变化调整,即宜大则大,宜小则小。从农民收入的角度来看,规模的下限是家庭农场的经营收入不低于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的收入,而规模的上限则是整个家庭成员经营能力范围内的最大经营面积。

3.3 加大人力资本投资是长久之计

朱启臻等认为,家庭农场的经营主体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并以农业为业的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场规模的下限是家庭成员的生计需要,家庭农场规模的上限是现有技术条件下家庭成员所能经营的最大面积[15]。当前我国在农业专业化人才培养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尤其是农业从业人员教育文化素质较低,年龄偏大,专业技能不足,市场经营意识不强。政府应当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培育新型农民,尤其是加大农业教育体制改革,加快农业发展需要的各方面人才培养,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大批高素质劳动力。同时,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户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农业知识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市场行情判断能力。因此,加大国内农民的人力资本投资是未来我国发展家庭农场的长远之举,也是加快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3.4 家庭农场的有序渐进发展与多元组织的并存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我国农业未来发展的新型主体,在充分调动生产要素参与效率和活力拥有诸多优势,但家庭农场的发展并不是意味着完全取代其他农业经营组织形式,而是与其他组织形成共存的多元共同体。在我国农业发展现状条件下,农民基数比较大,农业发展的地区差异也普遍存在,不同地区的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诉求也不尽相同,因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的创新中必然允许多种组织形式的存在。在实践中,不同农业经营组织在各地区的成功探索也充分证明了地区差异对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多元选择的重要影响。因此,在农业现代化组织的实践探索当中,家庭农场的培育和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应当允许多种经营组织形式并存,让农民自由选择,而不应该通过政府行政手段推进,农业经营组织多元共生的格局在当前乃至未来若干时期内仍将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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