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中央及地方企业高度重视法治国企建设,在规范母子公司管理、内部风险防控等方面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企内部还存在“审批高于章程”、“批复取代决议”等不规范的行为。本文将结合国有公司管理现状,浅论法人格否认及风险防控措施。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D925.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9-0193-02
作者简介:段晓冬,男,汉族,河北乐亭人,本科,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与法务部,公司律师、经济师,研究方向: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一、法人人格否认的含义
公司法人格,即法律将公司拟制为独立的“人”,故称其为“法人”。公司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产物,自其诞生以来为促进社会、科技、文化的快速发展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公司存在的最大优势,即在于股东出资设立公司之后,其出资的资产即转化为公司的财产,而股东亦以出资资产为限对公司对外负债承担责任。超出出资范围的债务,股东不承担责任。这样,就放松了对出资人的责任限制,大大提高了投资人的热情,也使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能够集合更多投资人的力量,使公司和社会相互推动、互相引领。
具体到公司法的具体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三条。《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法律条文即构成了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依据。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法人人格独立原则是构建公司制度的基石,人格否认是公司制度的例外。因此在适用该制度时,法院采用较为严格的制度,且应完全具备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
(一)主体要件
法人格否认之诉,原告只能是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而不能是公司或其他股东。而被告只能是实施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的积极的控制股东,其特点为在公司中具有实质控制能力,且参加了积极的行为并实质上利用其行为达到了控制公司、逃避債务的目的;而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成为被告,除非是其支配或控制了股东的行为进而滥用公司法人格。
(二)行为要件
行为要件,即满足上述主体要件的行为人所实施的且事实上严重影响了公司法人格独立的行为。具体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
即具有实际控制能力且实施了积极的行为的股东,故意利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在保持公司资本充实等前提下,实施特定行为,进而达到逃避、减少应负债务之目的。如通过股东为了逃避债务,操控解散旧的负债公司并设立新的同类业务公司、为了规避竞业禁止条件以法人身份从事同类业务等行为。
2.公司法人格混同
即公司与股东混同、无法进行区分、分割,进而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通常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混同。指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任职员工方面无法区分。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与下级企业、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存在高度重合。在具体的业务办理(如诉讼业务)中,上下级公司或关联公司指派同一人员也可能成为判定人员混同的依据。
(2)财产混同。财产混同是法人格否认的最重要的表现,具体即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及其他公司的财产清晰区分。通常发生在股东与公司、上下级等关联公司之间,主要体现在公司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登记住所等一致;随意调配财产、账户混用、企业之间代收、代付不进行结算、上级公司直接干预下级公司的财务管理等方面。
(3)业务混同。业务混同主要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之间。具体表现为上下级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对外宣传不区分主体,造成向对方混淆交易对象;上下级公司同时参与履行合同,造成交易对方混淆债务人;共用业务联系人参与事务工作;共用营业场所等。
(三)结果要件
即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严重的损害,且因公司无足够的财产弥补债权人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有足够能力弥补债权人损失,则不会引起“刺破公司面纱”的法律后果。因此,在规范公司治理及避免法人格否认的法律风险中,需要高度重视国有公司特别是集团公司内部停产、歇业以及经营情况较差的单位。
三、风险防范措施
在发生法人格否认之诉的案件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一人公司除外。同时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公司的债权人在提供相关证据时存在诸多困难,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对公司债权人的证明责任相对较低,只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即可。因公司经营情况的证据由公司掌握而无法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实际,确定由被告方对是否滥用法人人格行为进行举证。
在明确举证责任以及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条件、表现后,即可有针对性的制定防范措施:
(一)规范人员任命,做好档案留存
1.根据公司法及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按照规定履行人员任免程序;如公司章程规定的任免程序与实际不一致,或章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需及时按章程规定程序办理章程修订备案。
2.上级公司或党委下发高管人员任免文件后,所在单位要依据文件、章程,以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形式依法任免高管人员,并留存存档。
3.关联公司办理相同业务时,尽量避免由同一人办理同一业务或类似业务。
(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适当行使股东控制权
长期以来,国有公司上下级公司的之间的请示、批复、决定、通知等文件,事实上取代了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经营决策等决策程序。從表象来说,已经构成了股东支配下属公司,甚至有可能导致“刺破公司面纱”的适用。因此,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所有下级子公司重新梳理公司章程,明确董事会、股东会职责权限,健全公司的决策机制。
2.合理使用母公司、区域管理公司控制权,逐渐以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取代请示、批复。
3.在必须使用请示、批复的情况下,请示时必须明确所在单位决策流程及决策意见;在收到批复之后,要通过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形式落实批复意见,并做好档案归集。
4.在行文批复中,需载明“本意见仅作为股东/区域公司意见(建议),需你公司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完善决策程序”等类似表述。
(三)规范关联交易,避免违背市场规律的行为
1.根据规定需在内部单位进行租赁、调配、买卖、工程承建承揽、资金借贷等交易时,尽量采取符合市场交易模式的方式,并支付相应合理对价。禁止公司之间发生无成本交易等违背市场规律的交易。
2.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落实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意志,避免直接干预下级公司的生产经营。
(四)坚持资本充实原则,做好重要资料的存档
1.无论正常经营、或停产歇业公司,在未完成公司注销手续之前,必须做好年度审计,留存审计报告,严格区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界限。
2.虽然目前公司设立采取认缴制度,但是为了规范公司管理,避免刺破公司面纱,建议在新设公司时做好出资证明(如资产评估报告、现金出资凭证、第三方出具的验资报告等)。
3.涉及增加注册资本时,要完善相应股东会决议,并将出资证明归档留存。
4.办理减资时,严格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落实法定程序、完善相关决议,并在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进行公告,留存相关减资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五)尊重下级公司独立地位,避免业务干预
1.充分利用内部银行推动内部资金融通,加快资金周转,节约资金成本。但应避免账户混同、结算不及时等情况发生。
2.尽量避免上级公司、控股股东、区域管理公司等直接干预下级公司的财务管理。经营亏损、资金紧张的单位应对付款进度进行科学谋划,在无付款能力时不得要求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审批拨付资金。
3.严格按财务规范管控上下级公司的资金支取。
4.机关部室在履行集团公司管控职责时(如工程结算审核、资金拨付审核等行为),要特别注意文件(如结算单、审批单等)中是否有外部单位签名盖章栏。如有,则严禁以部门名义签字或加盖部门公章。
(六)强化内部管控,树立保密意识
1.各有关公司应严格进行档案、技术材料、审批记录等文件的管理;涉及内部管控的文件,非因党政、司法部门依法要求提供,不得对外出示、复制、转借、涂改等。
2.加强员工教育,特别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严格落实保密制度。
[ 参 考 文 献 ]
[1]赵苗苗.民商事案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J].人民法治,2018.
[2]张继昕.“电力垄断第一案”后的法律思考[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9.
[3]叶俐.论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反向适用[J].华东政法大学,20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