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2019-12-16 08:10刘聪
法制博览 2019年10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著作权

摘 要:网络信息化的大环境之下,互联网迅速的发展,传统的作品不再限于书本、光盘等传播媒介。网络作品呈逐年增多趋势,网络作品著作权也伴随网络作品的出现而产生。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网络迅速的发展与群众良好的网络需求矛盾不断,著作侵权现象时有发生,著作权主体矛盾日益增长,且现有的制度不能解决矛盾,网络法律监管仍旧需要探讨。本文从网络作品著作权入手,旨在发现当下网络作品发展的弊端,探索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正确发展途径。

关键词: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9-0179-02

作者简介:刘聪(1990-),男,吉林长春人,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院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网络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民众通过网络可以迅速地查询到所需要的信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存在着正能量,也包含着负能量,由于法律的欠缺,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公民以个人形式发布于网络的作品初衷是为了分享自己的生活状态抑或其他发表行为,但部分作品被不良份子重新编辑改编用于其他途徑传播,这严重侵犯了原有作者的合法权益。当下加强网络作品的保护与监督,规范网络作品的正确发展,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是净化网络环境实现网络作品的合法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概述

(一)网络作品著作权的界定

网络作品,指流通于计算机网络以互联网为传播媒介的个人创作性作品。由于互联网的庞大使用人群以及互联网的广泛性,网络作品相对于传统的纸类媒介其传播范围更加广泛、传播速度较快,有传播上的优势,但也给不法行为提供了大量的机会,因而网络作品侵权问题时有发生。本文中所指的网络作品主要包含:公民在网络传播的文章、图片、视频等。网络作品同传统纸类作品一样,著作权人同样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利,这也是作者在网络环境中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有力支撑。当著作权遭受侵犯时,著作权人将有法可依,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网络作品的特征

1.网络作品来源的未知性

网络是庞大而复杂的领域,使用人群数量难以计数,还有相对庞大的数据库。手机,平板电脑等新型科技的发展,网络随时随地都可以使用。大量的信息汇集到一起,不能准确的分辨出作品出自何处、作者是谁等相对模糊的问题。作者以及发布源头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以某搜索引擎为例,当输入一个关键词时,检索出的信息条目众多,信息基数过大且无法分辨作者。这表明作者知识产权意识相对薄弱,在文中多为作者的昵称、笔名等非真实姓名,以后的维权也相应的受到影响。

2.网络作品的多样性

传统的著作权作品多以书籍、光盘、录像带、图册等方式传播,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对于作者的介绍比较全面,有效的杜绝了侵权行为的发生。网络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作为传播媒介,各种软件的兴起,作品传播速度加快、传播面更为广泛。以当下的几款短视频软件为例,同一个作品同时出现多个软件之中,但这些作品的传播者是否为同一人我们却无从所知。这忽视了作者的著作权利,且有些作者认为他人转发是为了宣传自己的作品且未用作商业用途,也就不再追究,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增多。网络作品总体数目一直呈现增长趋势,但未进行合理的划分,多种形式的作品层出不穷,不能准确的进行作品分类定位,这也给维权带来一定的难度。原有作品的重新加工编辑也在网络迅速传播,同一首歌曲也被无数的歌手翻唱,也不乏有些人未经原著作人的同意而使用。网络作品多样性也是文化多样性的表现,但应在合理范围内科学规范发展,保证每位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作品著作权的现状

网络时代的兴起,文化作品的广泛传播,部分群众盲目跟风,无形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著作权益。网络作品的出现,著作权随之产生,且著作侵权的判定主要看侵权人对于作品的使用方式以及使用途径,评价标准比较客观。从实际运行状况来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并不理想,网络侵权不同于日常的侵权行为,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的联动性平台,作品在平台流通广泛,侵权行为亦在虚拟中发生,部分人群所使用的作品并不知道原作者是谁,侵权行为发生于无形之中,网络作品缺乏专有性,给维权行为带来一定的难度。与传统的作品不同,网络作品数量庞大,形势多种多样,没有严格的进行区分,部分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仍旧需要探讨。

二、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不利因素

(一)相关立法的缺失

网络时代的发展,相关立法应当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断完善。我国网络立法、著作权立法起步相对较晚,较发达国家比较仍有一定的差距性,在我国司法改革日益深入发展之际,法律体系日益完备,相关法律改革也逐渐提上日程。在我国现行的网络法律中也缺乏对网络作品的规制,且网络安全法中所提及的网络法律责任主要是对网络经营者的规制,不能准备的定位到网络作品的作者,这也给维权带来一定的难度。著作权的专门立法方面也存在一定欠缺,现行法律中著作权包含在知识产权之中,网络作品的著作权适用问题也存在争议,阻碍正当的维权,也不利于网络的良性发展。相关立法的缺失致使不法分子游走于违法的边缘,助长了不法份子的不良风气,不利于民众司法信任度的提升。

(二)侵权主体难以确定

网络作品在互联网平台中流动传播,存在一定的虚拟性。区别其他日常侵权行为,网络作品的侵权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个主体可能有多种平台账号,这也给维权带来难度。侵权行为的发生,但我们却无法精准的定性追责,侵权者逍遥法外,侵权行为愈演愈烈。通过对比当下几款热门的视频、阅读软件不难发现,不同平台之间的作品相互模仿,有的直接抄袭转发,但背后的推手却难以发现,账号的注册仅需要手机号或者邮箱账号,并没有进行实名的认证,导致一部分人在网络中肆意妄为,侵犯原创的合法权益。信息化时代每天数以万计的的作品发布于网络平台,存在非营利性的作品也存在着营利性的作品,同时也有更多的用户转发和下载用作其他用途,虚拟世界中上传者是虚拟用户,下载者也是虚拟用户,无法确定权益所属人和侵权人,致使原创作者维权之路遥遥无期、也给维权增加了难度。

三、网络作品著作权发展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加强网络作品的法律保护

相关立法的完备是网络作品作者维权的重要依据,立法的完善使作者有法可依,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网络作品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表和使用,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标准分类管理,大数据化时代,只有从基本做起,才能形成完善的体系,网络作品也是如此,法律的规定,作者依法办事,平台依法管理,网络环境得到净化,更多的优秀作品才会进入到群众的网络世界。同時作为作者也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多学习相关的网络法律知识,武装自己的精神头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作品的创作,创造优良的作品才是正确的行为。立法的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也随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成为良法,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明确网络作品著作权主体

互联网平台中活跃中大量的用户群体,每天大量的用户上传作品,这些用户中不乏存在非真实的身份。明确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才能更好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当下网络平台中也不乏真实的注册用户,但有些平台也存在着匿名用户,这就要求平台应当担负应有的责任,对进入平台创作的人群应有明确的认证标准,侵权行为发生时可以落实到用户个人,这不仅有利于及时发现制止侵权行为,也减少了司法成本。创作者与使用者都是通过实名的注册进入到平台,虽然存在匿名的作品,但通过其账号可以追溯到用户本身,有益于维权的实现。除了对上述平台的要求之外,权利主体也应当洁身自好,积极的配合平台的工作,积极的认证,提升个人的法律意识,不侵犯其他作者的合法权益,个人合法权益也不容他人侵犯,全民共建绿色健康的网络平台,做守法好公民。

四、结语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暗含着危险,合理使用网络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公民自由创作的作品受法律的保护,网络作品也是如此,其包含着作者的辛勤劳动,我们尊重他们的作品,也希望好的作品广为流传。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当下时代发展的要求,作品从书籍转到网络,其传播形式虽然发生变化,但享有的著作权益没有改变,应当更好地保护网络作品,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公民也要不断学习,养成良好的网络使用习惯,避免无意间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发展、法治进步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相关部门和个人都应肩负起各自的责任,将著作权保护落到实处。

[ 参 考 文 献 ]

[1]梁清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2]何悦.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9.4.

[3]马鲁娜.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硕士论文,2017.6.

[4]赵玥.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D].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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