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丽雅
摘要:财政部于2017年7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由财政部正式发布,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应用“五步法”来对收入的时间和金额进行确定。为了让广大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理解修订后新准则的改变,并在实际工作中良好应用,本文以园林绿化企业为例,通过2018年实行新收入准则后的一些典型的会计处理案例,来进行新收入准则的具体条款理解和应用,为财务工作的更好开展提供一些借鉴思路。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五步法”模型;园林景观企业
一、新收入准则的适用范围
旧的收入准则缺少对收入认定标准的统一标准。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应用“五步法”模型来对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进行统一,包括:识别合同,识别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摊交易价格,收入确定时点或期间,这五步,将准则适用范围进一步延伸,适用于各种合约,适用于各种商品与服务。同时,确定合同的涵义和认定标准,对合同产生的收益,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等加以明确和区分,将合同资产视作重大权利,而合同负债成为公司必须单独履行的义务。
二、新收入准则下园林绿化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
园林绿化企业是指具有园林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同级别的资质对应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由园林绿化部门管理。旧的收入准则要求企业的收入根据工程进度的百分比来进行确认的,在工程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在资产负债日通过工程进度来确认收入和费用。而新收入准则将旧收入准则与工程合同准则统一起来,根据客户是否取得商品控制权来对收入进行确认。这可能导致企业的收入出现提前或者延迟。具体来说,新收入准则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影响。
(一)对拟定销售合同的影响
确认收入的主要依据使销售收入。对于部分企业来说,如果合同内容可能面临反复调整和修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商品更新升级较快,则企业必须考虑合同合并导致的销售收入确定,以及合同变更的性质以及变更部分的会计处理。在新会计准则要求下,仔细考量目前的合作模式和合同内容,提前处理好部分会计事项,在协商合同内容时,对合同分解、优化调整合同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识别单项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承诺。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企业如果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或者整体解决方案产品(All-In-One产品),合同上会列出很多种商品及服务,但并不是每一种商品和服务都属于履约义务。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的综合性,园林绿化企业一般都是提供整体方案类的服务,合同中的各种商品及服务之间存在高度的关联性。
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不能按照合同进度确认收入,而是按照需要强制执行的合同权利及义务符合时,按进度确认收入。园林绿化企业需要根据合同和企业惯例,将商品和服务是不是“可明确区分”进行仔细分析,以明确履约义务;同时根据客户是否取得控制权来对收入进行认定。除了书面合同承诺,还有诸如免费维修、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等,也可能成为可区分的履约义务,需要根据履约情况完成收入认定。
(三)对交易价格确定的影响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交易价格的影响因素主要是合同条款,其次是可变对价、非现金对价、重大融资成分、应付客户对价等等。新收入准则下,交易价格涉及到多项预估与判断。比如施工企业为了确保工期进度而设置的奖励款,原准则是在奖励款发放时计入收入确认,而新准则要求这一款项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这些新旧准则的差异,要求园林绿化企业仔细权衡和分析未来不确定性事项所导致的收入转回的风险,以及一旦风险发生时收入将转回的数量。
三、新收入准则“五步法”模型在园林绿化企业中的应用
(一)识别与分析合同
新收入准则依据合同带来的收入作为收入确认的范畴,因此在确认收入前,需要分析和识别和客户签订的合同。按照新收入准则的标准,合同必须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在客户获得商品控制权后对收入进行认定:(1)合同可以是书面合同、口头合同或其他形式;(2)合同得到双方认可,双方承诺将履行各自的义务;(3)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义务;(4)合同明确了待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条款;(5)合同具备商业实质;(6)合同很可能收回对价。园林绿化企业要充分考虑到履约责任履行对企业日后的现金流等产生的影响。
(二)合理划分合同履约义务
对合同中提到的履约义务进行分解是收入确认的重要内容,园林绿化企业按照商品或服务能否“可明确区分”,来对合同上的多种商品或服务进行分解。园林绿化企业的销售合同,其产品包括3种形式:有形商品、无形服务或者权利、将不同商品整合起来的重大服务组合。园林绿化企业要将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项履约义务,则需要对合同提供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之间的关联性做慎重考虑,履行好重大整合服务。如果公司无法确保多种商品和服務之间的关联性,则分开核算,划分独立的履约义务进行收入确认。比如景观设计和工程建造服务,通常包括两个履约义务,单独履行合同义务会更好。
(三)计量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园林绿化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时得到的预期对价。交易价格的影响因素众多,园林绿化企业要根据合约内容、遵照传统惯例,综合合同涉及的融资事项、客户对价、可变价格、利息等多个因素的影响,来明确交易价格。在交易价格落实阶段,新收入准则提高了可变对价的判断标准,这导致在特定情况下,合同收入会出现延迟确认的情况。因此,在确认交易交个的时候必须考虑重大融资的时间价值,做好“未确认融资费用”或者“未确认融资收益”会计核算。
(四)分配交易价格至各项履约义务
新收入准则下,园林绿化企业需要根据履约义务上的交易价格来确认收入,如果一份合同只涉及到一项履约义务,则收入确认会相对简单。如果合同涉及到多个履约义务,例如,一份施工合同包含多个履约义务,则公司必须要对多个履约义务进行明确区分,再将交易价格进行分配,对单独交易价格进行估计。
(五)在履约义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要求,客户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后才能确定收入。企业由于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实际的收入认定时间并不一样,必须结合实际的销售方式以及产品的销售状态加以判定。如果合同安排不符合按进度确认收入的上述标准,企业应在控制权转移的特定时点确认收入。对于建筑项目的施工合同来说,这个特定时点很可能更加接近于项目完工的时点。计量合同进度时,已提供的一部分商品以及服务是按照客户的要求来进行的,具有无可替代用途,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完成的进度来收取成本和合理利润,如果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业务,企业需要预估履约进度,使用产出法(商品对客户的价值确定)或者投入法(企业为履行义务的投入确定),反映商品或服务向客户转移的进度,对这段时间内的收入进行确定。
四、结语
新收入准则的公布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实现国际趋同的又一步前进的成果,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的统一标准,对园林绿化企业在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签定、交易价格计量确认、收入和完工进度的确认方法等方面,均带来了一些变化和影响。新收入准则下,园林绿化企业要实现收入确认信息的质量提升,必须要理解新收入准则的基本判断标准,促进企业加强合同的规范管理,做好交易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严格按照“五步法”模型来确认收入的时间和金额,更好的为内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更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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