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利用2013年中組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带来上市公司“官员独董”强制辞职这一事件所形成的准自然实验,从上市公司现金持有这一视角探讨“政商旋转门”对民营企业融资的影响。
分析2007-2017年中国A股民营上市公司的数据,本文发现,官员独董强制辞职后,出于预防动机民营企业显著提高了现金持有,当辞职的官员独董具有金融相关背景及上市公司本身面临更严重融资约束时,官员独董辞职的现金增持效应更显著。并且,民营企业因中组部18号文的冲击增加的现金持有具有正向价值效应。进一步分析发现,民营企业高管的政治身份不足以抵消官员独董辞职冲击的影响,正式制度有助于降低政治关联的作用,市场化程度越高、法治环境越完善、金融发展越好的地区的民营企业在政商关联中断时受到的冲击更小。
基于上文的理论探讨与实证分析,本文有以下思考认识和政策建言:
第一,降低融资成本,发展实体经济。之所以需要借助聘任官员独董来扭曲现金持有水平,是因为融资约束是制约多数中国企业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融资难、融资贵是当前实体经济发展的掣肘。故而,面对严重的融资约束时,民营企业处境尴尬:要么通过政治关联获取银行贷款,要么只能依靠内源融资持有大量现金。获得政治关联需要付出不菲的寻租成本,同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过多持有现金,既影响潜在的投资收益,也可能引发自由现金流代理问题。所以,本文认为,中国需要健全金融体系,完善金融市场,降低实体经济的企业融资成本。
第二,健全独董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功能,抑制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和潜在的大股东“掏空”行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然而,部分企业将独立董事作为构建政治关联进而争夺政府资源的工具和渠道。在民营企业中,中组部18号文的实施有助于推动独立董事制度回归本源,优化公司治理,提升公司价值,应当持续推行。当然,学者专家在高校行政中的任职往往并非具有地方资源的调动配置权,并非真实官员,应该区分官员独董与高校独董。
第三,推进反腐建设,重塑政商关系。本文发现民营上市公司聘任官员背景的独立董事能够为公司带来融资便利,并且其作用是公司高管政治身份所无法替代的。然而,企业政治关联的背后隐藏着潜在的行贿受贿、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企业需要支付高昂的寻租成本。更为严重的是,通过兼职构建的非正式“政商关系”破坏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具有严重的“负外部性”。能使政商关系更“清”的官员兼职规则迫使企业从事有利于股东价值提升的市场化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新型“政企不分”。这说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我国企业的市场化转型,需要重塑政商关系。本文认为,实现反腐需要常态化,制度化;需要减少干预市场化的资源配置,建设“服务型政府”;发展政府与企业有效的正规沟通机制是形成“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抓手。
第四,改善营商环境,发扬企业家精神。一定程度上,通过聘任官员背景独立董事构建“政商关系”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民营企业在正式制度缺失条件下的无奈选择。如果正式制度不完善,政商关系不健康,企业家就会将资源更多地配置到“寻租”“游说”等非生产性活动中,而忽视生产性活动,也无心技术创新,进而影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和国家经济的长远发展。中国的企业家精神不能是善于构建政治关联,而应该是善于进行创新和管理,包括持有现金的管理。真正的企业家精神需要提升中国的市场化程度,完善法治环境和推进金融发展。
财政补贴与税收减免是重要的政策工具,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产业的国际竞争业已拉开帷幕,政府的政策选择将会对这些产业产生重要影响。经济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如果盲目认为“补贴政策能够促进行业发展”,而不能够准确识别补贴政策中的交易费用,以及不同类型补贴政策对市场的作用机理,那么由此制订的政策不但不能对产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反而具有负面效果。
本文提出了一个“政策分析的交易费用理论框架”,认为政府政策不仅要看其政策意图,更要看到其中的成本与费用,其中包括“政策过程的交易费用”与“影响市场的交易费用”。与市场的收入分配相比,财政补贴是一种收入的再分配,会增加交易费用。由于存在这些交易费用,财政补贴政策难以有效促进产业的技术提升与发展。
相比财政补贴政策,税收减免政策所增加的交易费用相对较少,其根本原因是财政补贴政策本身会扭曲市场的竞争准则,而税收减免则需要企业的产品先经过市场的检验才能获得,两种政策存在本质上的不同。税收减免政策,尤其是全行业性质的税收减免政策比补贴政策更加能够促进产业的发展。
本研究选取新能源汽车产业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对上述理论推导的含义进行了检验,发现政府补贴对研发支出的影响不显著,税费返还比财政补贴更能增进企业总收入和净利润。因此,包括新能源汽车在内的高新技术产业政策选择应由财政补贴转向行业性的税收减免。
比较中西方的改革可以发现,现阶段中国的政府购买服务并非“公共服务民营化”,而是为解决现阶段中国特殊问题而进行的本土创新,一定程度上呈现出“社会服务公共化”的倾向。前者是指传统上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由私营部门来承担,而后者是指政府把社会力量生产的服务纳入政府绩效,以此增加公共服务的供给。这一特质打破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垄断地位,缓解了公共服务供给的压力,然而,由于政府购买服务内嵌于现有行政体制,公共服务供给出现了“以部门为中心”,缺乏全局的统筹。此外,社会组织的发展生态也呈现出“被选择”的特点,一些社会组织单纯为获得项目而建立,一些社会组织为获得项目而放弃自己长期深耕领域,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自主性的生成。
公共服务民营化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出现都是为了解决特定历史条件下政府面临的问题,然而,前者出现的时机是西方国家面临传统官僚制的弊端以及财政资金短缺,同时社会力量活跃,因此,政府通过公共服务民营化引入竞争,削减政府开支,提高服务质量。而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人民群众的需求日益多元化,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却相应短缺,因而需要调动社会力量增加公共服务。两者的差异在于“做减量”还是“做增量”。
西方国家的公共服务民营化属于削减公共部门、节约成本的“最小化战略”,而保障民生和增加公共服务的供给是中国政府购买服务的一个基本前提,因此,其改革策略是在政府适度控制规模的前提下理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不同的改革目标会采用不同的改革工具。节约成本的改革目标依靠竞争性市场、物有所值的定价等政策工具来实现,而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改革目标则依赖于培育和调动社会力量以满足群众需求。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交替换位”效应是导致监管部门的增加,而政府购买服务则引起了政府部门加强内部控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