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半个月,两大学术争议事件—“曹雪涛论文图片争议”“饶毅举报三位科研工作者”,引发极大关注。
近年来频频爆出的学术造假事件,指向一个环环相扣的“科研成果”生产/消费链条:国外SCI杂志出售版面;中国的科研工作者通过中介公司购买版面,或以此作為国家级资助项目的成果,或以此作为申请国家级资助项目的凭借;中国的科研工作者购买枪手公司的论文服务;SCI杂志刊登文章—皆大欢喜。
学术活动在人们眼中常常带有“纯洁”的意味,它象征着人类纯粹的脑力活动,以及一种超脱于金钱的高尚追求。但是,当中国的“学术市场”,以规模化生产、规模化消费、不断生产创造新消费的“福特式流水线”方式呈现出来,无疑是对“社会想象”的沉重打击。
大量的指责可以理解,但仅有道德鞭挞,还不够。
从公共的角度来讨论学术争议问题,重要的不是我们认为某一种做法是否道德,而是这样的做法到底对谁有利,由谁来作出选择,影响选择的因素是什么。尼采对道德的谱系学分析提供了这样的启发:善是出于利,而恶与害相联系,并带有阶级因素。
因此,它需要我们深入地追问:中国的科研激励制度、评审制度如何形成,受到了哪些因素的影响?
科研激励制度、评审制度的存在,是期待提升科研实力、科技话语权的国家性需求。而千千万万个依赖此制度生存的人,表现出来的更多是一个“经济人”的计算—最先考虑制度的物质激励。
制度当然不只有物质激励。如果制度的多重激励,和大多数“科研经济人”的追逐正向匹配,才是国家与社会真正期待的结果。
但是,如果造假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收益却丰厚无比,那么许多没有真正研究成果的“科研经济人”就会选择一条“学术不端”的捷径。
这是制度的“指挥棒”决定的。
更重要的是,世界上不存在只有优点、没有缺点的制度。
修正制度中的缺点,也绝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那么简单。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是法学界最有名的杂志之一,里面有个引用率最高的文章,讲了这么一个故事。有家幼儿园,家长经常在放学后很久还不来接孩子,给幼儿园老师带来很多麻烦。于是,有个学者就做了个实验,划出一些班,学生家长如果放学后没有准时来接孩子,就罚款。按照直觉,罚款应该会减少家长们的迟到行为。事实是,这些班的家长迟到率大幅度上升。
没有罚款的时候,每位家长的心中和幼儿园是有个“隐性合同”的,一旦违约,他们的心里十分内疚,就会争取下一次早点来。实施了罚款制度以后,隐性合同就被显性化了,家长们再也不会心怀歉意,“不就是交点钱吗”?!
制度最大的作用,是改变在个人身上起作用的激励机制,从而对整个社会形成规范。如何去设计激励,改变激励,有时往往是物质之外的东西在起作用。
所以,当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有关 “国家自然科学奖提名书取消填写论文期刊影响因子,鼓励发表在国内期刊的论文作为代表作”的措施公布后,人们欢呼政府“及时出手”的同时,存在“国内期刊水更深”的担心,也不是没有原因的。
今天讨论中国的学术争议事件、论文造假问题,并不是要以个别事件的实质性对错为标准,来评价一种科研制度,而是作出一种提醒:科学研究需要更科学的激励制度,科研激励/评审制度的设计和更正,需要在学术界总体历时、共时的层面进行利害权衡,同时必须考虑到复杂的社会现实和心理活动。
而且,学术界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只依赖某一个制度,需要的是一套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制度;这些制度不仅包括成文法和规范,还要包括一系列社会中正在形成、发展、演变的惯例、习惯、道德和风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