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呼 艳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参观博物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单纯通过展柜欣赏展品的参观模式已不能满足现代人的需求,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更希望把包含博物馆元素的文创产品带回家。故宫博物院、美国大都会艺术博物馆等世界著名博物馆无不将文创产品作为推广博物馆文化、满足观众需求的重要手段。可见,文创产品开发对于博物馆而言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势在必行。
2009年轰动一时的“天下第一福商标侵权案”,一度引发了人们的高度关注。该案中,原告文化部恭王府管理中心主张“天下第一福”和“康熙御笔之宝”均为其注册商标,其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北京湖山书苑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擅自将该商标用于宣传及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加注该商标的行为属于对其商标权的侵犯,因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北京湖山书苑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十万元。审理过程中,北京湖山书苑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提出其所售产品系从正规渠道合法购进的答辩意见。最终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的商标权应归文化部恭王府管理中心所有,北京湖山书苑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销售该福字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但鉴于其对所售产品系侵权产品并无认识,且能证明该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了提供者,因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
为提高景点知名度、扩大景区影响力,龙门石窟藏品保护区龙门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于2007年4月11日在《大河报》上发布了部分宣传广告,该广告中选用了部分精美的景点摄影作品。广告发布后,其中四张照片的作者张某,以龙门石窟藏品保护区龙门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及《大河报》未经作为著作权人的自己的同意、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照片为由,把龙门石窟藏品保护区龙门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大河报》告到法院,要求龙门石窟藏品保护区龙门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大河报》向其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二十万元。诉讼过程中,龙门石窟藏品保护区龙门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提起了反诉,认为张某未经其同意拍照的行为,违反了《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构成侵权。要求张某销毁侵权作品,并向自己支付二十四万元的赔偿金。该案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龙门石窟藏品保护区龙门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及《大河报》共同赔偿原告五万五千元。
故宫博物院与万邦公司自2004年开始合作开发中国画仿真复制印刷技术。故宫博物院委派职工张小巍,万邦公司委托员工徐忠东、解镇岭负责该项目。万邦公司于2004年5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中国书画仿真复制印刷方法”的发明专利,发明人为徐忠东,专利申请人为万邦公司,于2006年8月3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 200410009135.0。2006年5月,故宫博物院、解镇岭、张小巍与万邦公司、徐忠东签订《权利转移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增加上述三方为涉案专利的共同申请人,同时增加解镇岭、张小巍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并由万邦公司与徐忠东办理具体的变更登记事宜。然而,在办理变更事宜过程中,万邦公司、徐忠东拒不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没有履行合同。2008年5月,故宫博物院、解镇岭、张小巍提起诉讼,要求万邦公司及徐忠东履行上述合同义务。经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变更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的判决。两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三原告发现万邦公司、徐忠东为逃避前述合同义务,将该专利权完全转让给了大唐万邦公司。法院最终审理认为,万邦公司与大唐万邦公司之间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其行为损害了故宫博物院的合法利益,应属无效行为,被告应当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权利转移协议书》[5]。
我国的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原则上由最先申请的人获得商标权。因此,博物馆应强化商标注册和保护意识,对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应当积极注册商标进行保护。而且这种注册不应仅仅局限于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还可以是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甚至是防御商标。当然,如果某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还应当及时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商标权,避免商标被抢注或滥用。
天下第一福商标侵权案中,文化部恭王府管理中心要求北京湖山书苑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之所以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其在强烈的商标保护意识的支配下,积极对“天下第一福”和“康熙御笔之宝”进行了注册,从而获得了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
摄影师状告龙门石窟管理局侵权案,本质上是博物馆藏品之衍生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与藏品复仿制品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衍生作品尽管源自藏品,但其中增加了后续作者独创性的成果,已经构成了新的作品。
有人主张,龙门石窟景区景点的著作权应该属于石窟管理局,因为摄影师所拍照片源自管理局的创意和布景。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因为著作权法并未明确相关单位可以获得对灯光和布景的著作权。在涉及灯光和布景的具体案件中,法院认定特定灯光和布景能否构成作品,应当严格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而不应随意扩大作品的范围。
在我国,《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并对专利权人进行了相关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故宫博物院诉北京万邦包装装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专利纠纷案中,故宫博物院作为该项专利发明的合作开发者具备专利申请权,并享有该项技术的专利权。该案的法律关系其实并不复杂,但值得博物馆行业进行反思。
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过程中最常侵犯的是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为避免在文创产品开发中引发知识产权纠纷,博物馆在进行文创产品开发时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博物馆应当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对商标的保护力度。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人员专门负责商标的注册和维护。一方面,积极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服务注册为商标,以防止商标被他人抢注而陷入被动;另一方面,规范对商标授权的管理,明确商标授权范围,防止因授权不清而引发纠纷。此外,对于他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要充分运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反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博物馆藏品的所有权通常由博物馆享有,但该藏品的著作权却不一定由该博物馆享有。因此,博物馆开发文创产品时,必须强化对产品著作权的审核,以避免陷入侵权纠纷。
根据现有法律,著作权中的复制、展览、摄制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死后50年。通常而言,作者死后五十年,作品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但即便如此,博物馆对该类作品的使用仍受到四重限制:首先,该使用必须是出于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目的;其次,对该类作品的复制应限于本馆收藏的作品;再次,即使符合前述两个条件,博物馆对该类作品的使用也只是不许可、不付费;最后,博物馆在使用该类作品时必须作者及作品名称。因此,博物馆在进行文创产品开发时,必须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对于衍生作品创作中需要使用他人著作权的,应先依法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再进行衍生作品创作,以免侵犯他人权利;同时,博物馆自身也要增强知识产权权利意识,充分运用现有法律制度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守护好自身的智力成果。
博物馆在文创产品的开发过程中需高度重视专利权的保护,与合作单位共同开发文创产品时应就专利权的申请及归属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在文创产品开发中所涉及的文物修复、仿制、数字化等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创新、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只要符合条件的都可以通过申请专利进行保护。
综上所述,越来越多的博物馆在文创产品开发过程中开始意识到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让这些无形资产逐步增值,有赖于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既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在文创产品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成果;也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文创产品开发的积极性,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对文创产品开发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博物馆文创产品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博物馆在文创产品开发过程中,应综合利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法律制度,以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体系促进自身发展。
[1]代净.侵犯商标专用权,“天下第一福”法院维权[OL].http://bjgy.chinacourt.org,2018年11月1日访问。
[2]参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01790 号民事判决书。
[3]佚名.状告龙门“侵权”案有果洛阳自由摄影师获赔5.5 万[EB/OL].洛阳信息港- 洛阳BBS→社会关注→摄影在线,2018年11月1日访问。
[4]参见薛飞、肖悦《故宫博物院胜诉仿真印刷术专利案》,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12月30日,第8版。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791 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