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农业再保险的财政法律与实践探讨

2019-12-15 21:12陈可欣
法制博览 2019年18期
关键词:保险法税法灾害

刘 珅 陈可欣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对于我国来说,农业占据着第一产业的重要位置,但是因为多种因素的影响,农业灾害时有发生,不仅威胁着农民的经济利益,也在很大程度上给国家的粮食安全带来威胁。为了能够解决这样的问题,政府部门应该通过恰当的方式,实现对农业的保护,减少农业灾害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推动我国农业的发展,维护好农民的基本利益。

一、关于发展农业再保险的财政立法

(一)编制《农业保险法》

由于农业再保险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其实施与发展主要会受到国家财政等因素的影响,必须结合需求编制《农业保险法》,其中对政府的职能、作用等进行明确。具体来说,《农业再保险》的编制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补贴范围的确定。可以在不同的时期中由财政部门进行针对性的处理,当前可以将出口创汇产品、敏感性农产品等,给予农业再保险的相关补贴,包括糖、棉花、蔬菜、畜禽、水果等。(2)补贴方式的确定,政府部门可以采用“多管齐下”的方式,除了采用农业保险机构支付补贴外,还可以对补贴进行间接支付,如调整经营管理的补贴比例等,或者采用帮助保险人分担其财务负担等方式。对于农业再保险补贴资金的具体来源,可以是税收的一部分,也可以政府为了农业发展所提供的补贴等,资源来源相对丰富,必须在《农业保险法》中进行规划、明确。

(二)调整税收立法

从财政的角度进行分析,税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农业再保险的发展中,也离不开税收的作用,必须及时调整税收立法。在美国,其通过农业再保险为农业的发展提供了诸多的优惠政策,并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免除与农业相关的所有税收。相比之下,我国当前的税法主要涉及农牧保险,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业再保险的发展,但是政府依然需要对其进行及时的调整。(1)在税法中,只是将农业保险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条款进行了设置,但是与农业再保险没有任何的关系。对于农业再保险,政府部门需要践行“多予少取”的基本原则,必须通过调整税法的方式为农业再保险提供更多的优惠[1]。(2)在现行的税法中,仅仅对养殖业、种植业提供了优惠,所以需要通过调整税收立法的方式扩大农业再保险的范围。

二、关于发展农业再保险的财政实践

(一)设立农业再保险公司

结合上文所述,因为农业再保险具有较强的特殊性,我国尚没有充足的经验,因此需要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发展思路,然后结合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更加完善的、系统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具体来说,国家可以结合农业发展的情况,设立农业再保险公司,并且承担农业再保险人的角色。在农业再保险公司中,其具备与普通公司相同的法人资格,但是经营特点较为鲜明,即微利或者保本进行经营,但是与市场中的商业企业共同参与竞争,享受国家提供的优惠政策、补贴政策。通过这样的方式,一方面能够为农业再保险的发展提供保障,承担起商业保险公司中所不愿意承担的农业保险;另一方面还能够将竞争机制引入其中,降低农业保险办理的相关成本,同时提高政府参与市场的灵活性,保证各项措施的务实性,使得农业再保险可以更加稳定的发展[2]。

(二)设立农业再保险基金

由于农业再保险具有较强的脆弱性,所以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需要获得有力的保障,即设立农业再保险基金。例如:法国在1964年就已经成立了农业互助基金会,隶属于法国再保险基金会,其中有50%的资源是农民自发组织缴纳的额外农业再保险保费,而另外的一部分资金则主要是政府的拨款。如果发生了农业灾害,农业再保险基金会将会发挥自身的作用,合理利用农业再保险基金,保证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损失补偿。因此,我国要想发展农业再保险,也应该及时设立农业再保险基金,但是因为农民的经济实力相对较弱,所以政府需要承担大部分的费用,为农民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同时,政府部门可以鼓励与农业相关的企业,缴纳相关的保费,在增加基金来源的基础上还能够减少政府的财政压力,并促进农业再保险的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农业再保险的施行能够为农业的发展提供又一层的保障,同时可以帮助农民减少或者避免农业灾害的影响。为了推动农业再保险顺利设施,政部门需要颁布相关的法律政策,并依据需求将其落实在时间中,这样的方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优化农业再保险的效果,促进我国的农业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结合本文的分析发现,要想发展农业再保险,积极进行立法、实践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可行性。

猜你喜欢
保险法税法灾害
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的警示及应对
税法中的实质解释规则
我省汛期常见气象灾害及防御
推动灾害防治工作实现新跨越
利他保险合同解除中的介入权研究——检讨《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之但书条款
“投保欺诈”的法律规制——《保险法》第16条第3款的解读
自杀免责期间规范之检视——我国《保险法》第44条之反思与重构
对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优惠政策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未成年人死亡保险制度再探讨——以《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