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修正案(九)》犯罪圈扩张的反思

2019-12-15 21:12
法制博览 2019年18期
关键词:罚金罪名修正案

李 瑞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一、《刑法修正案(九)》现状梳理

到目前为止,已经出台了十个刑法修正案,这十个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的主要方式是增加新的罪名、更加严密的描述旧罪状以及修改法定刑等。刑法的频繁修改说明社会的发展,刑法需要修改来解决更多的社会矛盾。扩大犯罪圈的好处主要有三点:一是新的危害社会和人权的产生,旧刑法无法应对这种变化,需要及时的修改刑法度这种新的危害行为予以制裁;二是降低部分犯罪的入罪门槛,将更多行为纳入犯罪,能够增加行为对人的行为的约束;三是将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纳入犯罪圈,作为犯罪处理,能够保证处罚程序的公正,更好的保障行为人的权益。

二、《刑法修正案(九)》犯罪圈扩张的表现

(一)增设罪名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所以刑法要将某种行为作为犯罪处以刑罚,首先必须将某种行为通过立法纳入自己的处罚范围。通过刑事立法增加罪名扩大对社会控制的范围。立法者之所以不断增加新的罪名,将原来不属于犯罪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主要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许多罪名的设计跟不上社会的发展,要实现对社会的管理职能通过增设新的罪名。

伴随社会的发展,犯罪圈的扩张是必然的,因为刑法要将不断出现的新的侵犯法益的行为纳入其调整的范围。但问题是什么样的侵犯法益的行为必须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需要全面的分析。

首先纳入刑法调整的行为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只有当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达到时,刑法才能够介入。刑法的的边界分为范围边界和程度边界,范围边界是指什么样的行为能够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会被刑法处罚,程度边界就是指某种行为到达什么程度时才会被刑法处罚。张明楷教授认为行为只有达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它手段无抑制这种行为时,并且动用刑法对公民的自由不会受到特别的限制,刑法能够对该行为进行合理处置,满足以上条件时,该行为才能够被刑法规制。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罪行法定原则限制着犯罪扩张。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限制其作用的发挥,其处罚的范围和处罚的程度都需要一定的规则来进行限制,具体来说就是能够用其他法律来调整的违法行为,应用其他法律来进行调整,当其他法律不足以保护法益时,再用刑法进行调整,将刑法的调整放到最后,尽量用较轻的刑罚手段代替较重的刑罚手段来调整犯罪行为。

其次,只有当某种行为不能被其他法律抑制时,其他法律不足以不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刑法才会将这种危害行为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内。“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对于那些以道德、行政手段就能抑制,并充分保护法益的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需要动用刑法。《刑法修正案(九)》增加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本罪的目的是有效制止闹访、缠访的行为。实践中,司法机关是否会借助此罪名惩处合法上访的人。国家机关的任务是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的秩序不需要刑法来保护呢。将此种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更加合理。

再次,刑法处罚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然受到其目的的限制。如果某些行为虽然有害,但采取其他法律进行制裁比刑法进行制裁的效果好,就不能将该种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应交由其他法律进行处理。

(二)扩充旧罪

刑法通过扩张传统犯罪对象实现犯罪圈的扩张。例如,《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罪是指强制猥亵妇女,《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为强制猥亵他人,他人的范围大于妇女,因为他人包括妇女和男子,因此扩大了强制猥亵罪的罪体范围,将强制猥亵罪的罪体范围有妇女扩大到男子。随着社会的发展,性自由的开放,猥亵男子的案件时有发生,这种行为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巨大。但是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司法实践判例各异。这种扩大符合社会发展。

扩张传统犯罪主体。为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将本罪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能够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更高的应对日益猖獗的个人信息泄露,以及信息泄露造成的其他犯罪。

(三)增加罚金

首先取消罚金刑的最高额限制。现行《刑法》规定,伪造货币罪罚金刑最高可以判处五十万元,《刑法修正案(九)》取消最高额限制,仅规定伪造货币罪并处罚金。其次增设其他罪名的罚金刑,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等犯罪增加罚金刑。罚金的适用在部分犯罪中能够直接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如恐怖活动犯罪中,适用较高的罚金刑能够有效的防止犯罪分子再犯。

三、《刑法修正案(九)》犯罪圈扩张的反思

(一)犯罪圈扩张的积极效应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圈的扩张将更多的犯罪那日刑法的调整范围,必将会更好的保护法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由原先的主要保护人们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向更多的领域发展,法益也在逐渐扩张。为了更好的保障公共安全,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刑法必须进行修改,扩大其保护的范围。

有利于严密刑事法网,强化刑法的预防功能。为严密刑事法网,刑法在修改的过程中增加了新的罪名,降低某些罪名的入罪门槛,将某些犯罪修改为抽象危险犯。刑事法网更加严密,刑法结构更加完善才能有助于刑法功能的发挥。

(二)犯罪圈扩张的消极影响

刑法过度化,刑罚权膨胀。我国重刑思想严重。《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罪名较多,如果在司法实践中不限制刑法的适用,刑法的本质是恶,只不过是用较小的恶来换取较大的利,通过限制和剥夺人的自由来达到其目的,刑法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最后一段防线。所以犯罪圈应当保持在一定范围内。刑法保障人们的自由,刑法的过度化会限制人们的自由。我国刑法修改时刑罚权不断扩大的过程就是人民权利不断缩小的过程。刑罚过度在导致刑罚权膨胀,国家刑罚权的扩大,会对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市场经济的活跃度、人民的创造性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当刑法达到饱和度的临界值之后,刑法的继续增加会降低人民对刑法的认同度,不利于刑法的实施。

犯罪圈扩大与刑法谦抑性的矛盾。但是现阶段,刑法对我国人民的生活造成了潜在的危险主要是因为刑法刑法的不断修改,导致犯罪的范围在不断的扩大,刑法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特别是醉驾入刑。刑法犯罪圈的不断扩大容易导致人民“刑法依赖综合征”。只要出现了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首先想到用刑法来进行回应。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其对行为的惩罚理应放在最后。刑法的处罚主要是对自由的剥夺,所以不能随意发动刑法,要注意刑法的谦抑性。从实践来看,我们已经形成依赖刑法的观念。

犯罪标签的负面影响。某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的事实将会被永远的记录下去。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前科申报制度。这些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再次融入社会是立法者应当考虑的问题。

刑法的效益问题。刑法在实行的过程中,也要追求效益。即以最小的投入,产生最大的社会效果。刑罚的实现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判决,最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此过程中消耗的人力,物力巨大。犯罪扩大化带来更多的罪犯,需要更多的司法人员,才能保证执行的质量。但是,在犯罪不断增加的同时,我国司法人员并没有大幅度的增加,刑罚的执行效果减弱。监狱不仅是关押罪犯,更重要的是教育、矫正,防止再犯。随着犯罪的增加,监狱教育的功能会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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