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
——基于文本分析

2019-12-15 09:09连晓萍
法制博览 2019年26期
关键词:四市环境法条文

连晓萍

温州大学,浙江 温州 325000

纵观环境法的发展史,不难发现环境法是问题应对型法,地方环境立法是为了解决地方存在的污染环境问题。本文之所以选山东省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的样本,是因为京津翼及周边的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是近年来我国污染防治的痛点,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京津翼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明确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都是该行动的实施省,对比这几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数量,山东省最多,因此本文选择山东省作为研究对象,并对济南、济宁、菏泽、德州等山东四个地级市的大气污染防治立法进行比较研究。

一、地方环境立法应有地方特色

就法与社会的关系,法是社会的产物,而环境法也是在环境问题出现后备受重视,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无一不显示其是问题应对型法,也正因此,环境法应更加贴近地方实际。美国克利福德·格尔茨认为法律是地方性的技艺。法律与民族志,如同驾船、园艺、政治及作诗一般,都是与所在地方性知识相关联的工作。[1]其观点主要表达的是法律是人们主观创造出来的,是针对某一事件表达立法者的观念,在特定的环境中产生,换言之,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他把法律比作市场观,不同的市场有不同的市场观,而环境法与其描述的法律尤为相似,就环境法本身的发展可见,环境法的出现是由于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针对环境问题,环境法应运而生,因其特殊性,环境立法更加强调地方性。

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文本分析

(一)总则对比

总则在法律法规中位于最前部分,往往是概况性的条文。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对象、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就立法目的而言,四市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都是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除此立法目的外,德州市、济宁市和菏泽市还有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目的。从四市的防治原则看,除德州市未提及损害担责外,其余防治原则都较为相似,都强调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政府主导。四市在总则中都规定了政府负责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公众的保护大气的义务,唯有济宁市在总则中规定了检察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的义务。

(二)分则对比

分则是具体行为规则,相比总则而言,其是对总则内容的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对比四市的分则的内容,在结构上第二、三章除济南市不同外,其他三市第二章是监督管理,第三章是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且德州和菏泽对第三章都进行了小节的细分,虽然其他市没有细分小节,但是都有在燃煤、扬尘、工业污染等方面有所规定。在大致上并没有区别,仅是在规定的法条数量上有所减少。第四章除德州外都是规定法律责任的内容,而德州将法律责任放置于第五章,添加一章预警和应急内容,而其他市在第二章中仅用一条条文对其进行了规定。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菏泽和德州的条文数最多,分别为20条、19条,济宁、济南市对法律责任的规定的条文分别是13条和4条。济南市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建筑垃圾,针对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相比其他市的规定,显得尤为简略。其他市的法律责任主要针对农业、工业以及生活对大气污染造成影响的行为的处罚,主要是罚款的形式。而对比同一行为,其罚款数额没有差别,例如《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露天燃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都对此进行了同样的规定。

三、总结

随着环境立法主体的扩大,各市都纷纷出台了环境相关的立法。山东省作为大气污染影响较大的省份,其各市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立法应当更加注重本市经济文化等地方特色,充分利用地方特色,否则地方环境立法就失去了其本有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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