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事实婚姻相关法律制度

2019-12-15 09:09
法制博览 2019年26期
关键词:婚姻登记婚姻关系婚姻法

徐 通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浙江 杭州 311300

在选题的意义上,从目前我国婚姻立法来看,并没有对事实婚姻的效力是确定还是否定,态度并不明朗,但是对于不具备结婚条件也不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做法是不支持的。可是在实际生活中来看,如果不对这种事实婚姻状态给予一定的承认和保护,对于他们自身和子女的权益都得不到有效保护,这就不符合宪法的人权保障精神,所以我国一定程度上对其确认维权是非常明智正确的选择。这些制度的完善将是我国传统历史文化的体现,更有利于维护每一个家庭关系的幸福和谐,促进社会主义社会文明进程,更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1]。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分手的判断依据仍以感情破裂为准,但是其准确性缺乏科学依据,而导致了人们对事实婚姻观念的普及以及对非法同居的现象的错误判断,所以本人认为应从两方面对法定离婚标准进行规范。其一对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应以不和睦不幸福作为依据,事实婚姻关系的破裂包含了无法维持两性关系所有的要件,正是因为事实婚姻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只能以诉讼的方式解除,那么这条判断离婚的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

事实婚姻是伴随着合法婚姻而出现的一种别具一格的婚姻形式,广义上来讲就是男方和女方为达成一起相伴到老的目的,可却没有到结婚登记机构办理领取结婚证就在一起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相扶与共的一种状态,浅义上就是指两个人搭伙过日子互相照应彼此,组成家庭。事实婚姻这个概念与登记的有效婚姻具备很多相同的权利义务,事实婚姻本质上算违法婚姻,但还具备一定的合法效力。我国为维护家庭的和谐幸福,放开了一些限制,对那些没有拿着户口本到婚姻登记处领证的男女同志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承认他们是夫妻,对于其同居期间的权利义务参照合法夫妻那样担起责任,但是与此同时成立条件也严格把控,不能过于放纵,这就是事实婚姻概念的由来[2]。

法律中要想做事实婚姻关系下的夫妻,要求双方必须都没有配偶,假若有配偶构成了事实重婚属于非法同居的范畴,不具备保护的效力。在此应注意两个人必须要天长地久,还要有共同组建家庭生儿育女进行社会生活的想法那才能算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法同居关系最根本的区别。因为一切不符合法律规定,违背婚姻法精神的两性行为,都是不值得提倡的,毕竟,没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相扶与共的意愿,也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二)事实婚姻在国外相关立法解释

在美洲的大部分国家关于事实婚姻,主要是宗教婚姻和民事婚姻,也就是在教堂结婚领取证明或是通过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除此之外,凡是未经婚姻登记的双方不受婚姻法保护,其婚姻无效,但是这也有例外规定,那就是事实婚姻,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写下婚书并注明结婚的时间地点就可以了,这就是俗称的习惯婚。在美国有21个州都承认事实婚姻,比较普遍常见,随后各州政府相继出台法律法规规范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行为[3]。

在日本,则必须采取登记婚姻并且要举办婚礼的形式,二者构成要素缺一不可方为有效婚姻。因为日本是岛国,国土面积不大,全民工作压力大,学习生活节奏紧张。因此女权得到解放也投入到工作之中去,与男性一样的是家庭观念很重,看重名分所以不会随意同居,甚至必须让周围的人都知道他们结婚才可以。

(三)事实婚姻在国内相关立法解释

我国目前婚姻市场的现状,如果不加以任何的限制,任由事实婚姻的普及发展和蔓延,将会导致男女双方随意的结合,若不经登记也不婚前检查就诞下孩子,更是不负责任的举动。宏观上来讲不利于提高我国人口素质,更无疑是对我国婚姻法制度的实施和对法律尊严的一种践踏,如此一来,民事婚姻法律制度岂不成为了一纸空文?更何况还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夫妻关系及合法权益,破坏了婚姻的神圣性。另外一方面绝对不承认事实婚的有效也不符合国情,会破坏很多家庭的团结和睦,毕竟地大物博,在偏远山村没有法制宣传,不领证就一块儿搭伙过日子的现象屡见不鲜。

所以,我们应加以有限度的规范,不要极端,采取收放自如的措施进行治理,从目前的社会文明看,事实婚姻关系已经被极大的规范完善,各个地区开始普遍宣传婚姻登记,宣传法制,并且倡导少生优生。因此,在社会生活中,很多青年要结婚了就是不走法律程序进行登记,偏要向往自由,不受婚姻约束,那国家该如何整治这现象?更多的也该从道德层面去教育指导,而后再把法律作强有力的后盾力量来规范[4]。

二、事实婚姻的形式与特征

(一)事实婚姻制度的形式

事实婚姻的通常形式是男女同志通常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所以时间久了,周围的亲戚朋友及群众会认为他们就是民法意义上的夫妻,也认可这种夫妻关系,产生了夫妻关系的一种事实。与此从某种意义上算过起了柴米油盐的生活,体验着酸甜苦辣,单独组建家庭并且独立生活。

夫妻的婚姻关系应是受到法律权威见证的真实的进行,有着对老人赡养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欠缺了登记这一关键要素也不是长久之计策,应该把它正式化一些,这样对两个人都负责,尤其在我国这样传统的国家中更注重名分,也是对女方的重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是没有办理过婚姻登记的都不应认为是合法婚姻[5]。

(二)事实婚姻制度的特征

事实婚姻制度下的最大特点是男女双方应该都没有丈夫或是妻子,处于单身状态,如果有配偶的话将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范畴,而应该归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对于非法同居大多指那些一段婚姻尚未结束,就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久而久之被身边的亲朋好友以为是夫妻,我们不应对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二者的而概念混淆。一般来讲,既然两人决定在一起共同生活相扶与共,白头偕老,如此的事实婚姻才可具备有效婚姻的实质内容和本质要求,符合我国婚姻法立法的精神和愿望。

事实婚姻在我们国家长期存在,这是因为中华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使我国民间盛行仪式婚姻,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周围的亲戚朋友认可,再聚到一起热闹热闹吃顿饭,最后再入洞房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但是长此以往是对国家婚姻法律制度的尊严践踏,并不可取,而我国九百六十多万平方公里,属于世界大国,对于交通不发达经济落后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还很不方便,需要坐马车跑很远的路到城里,导致对其缺少理性的认识。

三、总结

根据目前婚姻立法的基本情况,应迅速完善我国的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相关法律制度。针对西方国家对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司法实践问题,提出对我国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义务的合理建议,进一步完善其不足之处。所以进行立法调整不仅能使婚姻家庭稳定,更是国家和社会的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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