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广西 南宁 530022)
抗战时期,中国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报纸之一《大公报》曾于1941年3月至1944年9月迁到大后方桂林办刊,期间曾与撤退到桂林的香港版《大公报》合并办刊,统一改称桂林版《大公报》。该时期正值抗战相持阶段,桂林版《大公报》在树立民族意识、统一国人意志、进行抗战宣传等方面充分发挥了新闻舆论的重要作用,报道内容涉及国际、国内和广西的政治、军事、经济、社会各方面。通过对桂林版《大公报》的研究分析,出于地利因素,其对驻地广西的相关报道篇幅明显较多,如桂市点滴、各地鳞爪、本埠要闻、市民来信等,都是有关广西或桂林的资讯,涉及内容亦包罗万象。其中,金融领域的资讯又占据了较多的版面,为广西金融史和货币史的研究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资料,但是学者们从中进行金融货币史研究的成果却较为缺乏。通过资料爬梳,发现金融领域中的货币资讯为数不少,集中反映了国内和广西有关货币发行、流通的历史背景,以及有关伪币、假币的历史事件。通过整合这些货币资讯,由此形成的研究成果将有利于了解抗战时期广西的金融、货币情况,亦能“知古鉴今,以史资政”,对当代金融起到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法币是由国家银行发行,以国家信用为保证,以法律形式赋予强制流通的法定货币。1935年11月4日,国民政府颁布法币政策,规定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三家银行(1936年1月增加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纸钞券为法定货币,禁止银圆、铜圆流通。这项举措在当时的中国是一种较为进步的金融制度改革。
1941—1944年,中国的货币发行机构实现了从多家银行发钞到中央银行独家发钞的转变,辅币则经历了铸造面值不断加大并最终停铸的过程,桂林版《大公报》的资讯对这些情形都有所反映,主要形式是广而告之,达到了一定的效果。
1941年4月11日,中国农民银行桂林分行在《大公报》发布通告:“本行兹发行第二版五十元券、百元券各一种,五十元券赭色,百元券紫色,与前发各券一律行使,特此通告。桂林分行北门鹦鹉山路五号,桂东路第一五二号。”[1]
1942年4月20日,中央银行在《大公报》发布通告:“本行兹发行德纳罗公司承印五元及二元钞券两种。五元券正背面均为灰色,二元券正背面均为蓝色,正面左首系印有国父遗像,正面右首为国父遗像水印,中间四色混合花纹。该两种钞券与本行前此发行各券均同样行使,特此通告。”[2]
1942年5月4日,中国农民银行在《大公报》发布通告:“本行兹加发德纳罗公司承印五元券及一元券各一种,五元券正背面紫蓝色,一元券正背面灰褐色,纸券中均为总理像水印,与前发各版钞券一律行使,特此公告。”[3]
1942年5月13日,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在《大公报》发布公告:“兹本行加发美国钞票公司承印绿色二十五元券一种,正面总理像,背面北平天坛图,与本行前发各版钞票一律行使,特此公告。中华民国三十一年五月。”[4]
可见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后半年内,仅桂林版《大公报》就刊登了数条各家发钞银行的货币发行资讯,那么其他媒体上的相关发行资讯可见一斑。这些货币发行资讯的密度在当今是不可想象的,反映出当时的货币发行是比较频繁的,甚至可以说是混乱的,深层次反映了金融货币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和危机。随着战争时局的发展,出于金融政策和银行信用的需要,1942年7月1日,国民政府颁布货币《统一发行办法》,宣布所有法币的发行统由中央银行(发钞时间1923—1949年)集中办理。发行权统一后,中央银行将成为银行的银行,履行发行、保管、清算、贴现等国家责任,中国银行(发钞时间1912—1942年)、交通银行(发钞时间1909—1942年)、中国农民银行(发钞时间1934—1942年)将不再行使发钞权。
1942年11月5日,中国农民银行总管理处在《大公报》发布公告:“本行前向中国大业公司在香港订印二十元券一种,正面蓝色,背面蓝赭色,香港沦陷时该券有一部分不及运出,被敌封存。查此项二十元券本行尚未公告发行。为避免被敌人利用起见,经呈奉财政部令准予以作废,内运部分亦予全数销毁,不再发行,以免混淆,特此公告。又本行历次公告发行各版钞券计有一角、二角、五角、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等多种,并无二十元券,合并声明。”[5]提醒民众注意本行货币的发行、使用问题。货币发行权统一后,根据规定,中国农民银行将不再具有发钞权,但先前发行的各版别的纸钞券,仍具有市场流通的法定效力。其他银行的情况与此相似。在此后的一段时间,中国的金融货币流通市场一直是这种混合流通的状况,造成了管理上的诸多不便。
1942年1月初,由于通货膨胀、物价飞涨,鉴于市面上十分辅币面值过小,财政部中央造币厂桂林分厂停铸十分辅币,开铸廿分、半圆辅币。1月26日,《大公报》刊登公告:“中央造币厂桂林分厂为应市面金融上之需要,最近新铸‘半圆’及‘廿分’镍币两种,其‘半圆’一种,由中央银行于本月二十六日开始发行,其‘廿分’一种,不日亦可发行。”[6]
1942年3月,桂林版《大公报》刊登资讯:“币厂铸造半圆及廿分新镍币以来,产量极为丰富,自三月十日起,桂林分厂铸成之新币每日分解四行及邮局即日发行,并与桂、粵、湘三省行及上海商业银行洽妥代为推行,以广流通,而利民用。”[7]
然而到1942年中,因货币贬值加快,铸币成本增加,再次停铸廿分辅币,并且减少半圆辅币产量。1943年起,法币加速贬值,大票出笼,辅币已失去作用,此后,中央造币厂桂林分厂即停造镍币[8]。
分析上述几则桂林版《大公报》所载货币资讯,大致有一个特征:报纸的广告时间往往滞后于这些货币新版本的出笼,说明资讯的速度已经赶不上发钞的速度,当然也与纸币流通中的大小票问题有关。此外也反映了一个历史事实,金融机构和政府当局选择在报纸刊登法定货币的发行资讯,是在抗战相持阶段不得不采用的舆论手段。一方面,太平洋战争爆发导致国际海运中断,国内经济恶化,法币发行加速,超发现象严重,这些广告中的货币均为增发,目的是为了应付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物价飞涨、货币短缺等问题;另一方面,金融市场上多家发钞银行的钞票混合流通,各家发钞机构必须对货币细节广而告之,目的是为了维持法定货币的正常官方地位,同时打击伪币和不法货币的渗透。其中不免有一些当局为了维持稳定、自欺欺人的资讯,如《大公报》曾刊登维稳文章,宣称“财政负责当局对法币前途甚表乐观,据称,法币并未如一般想象之高额膨胀,迄今仍极稳固,盖发行虽有增加,平准基金更有增加,即美国贷我之平准基金总数,已达二万万金元,法币地位,绝无可虑”[9]。事实上在战争的冲击下,在腐朽的统治下,国内的金融局势已是每况愈下。
1941—1944年,在广西境内城市地区流通的金融货币主要有法币、桂钞、关金券和广西金库毫券等,乡镇地区还有铜元、银元、银毫等,五花八门,名目繁多,较为混乱。其中1941—1942年仅法币纸钞券就有中国、中央、交通、农民四大银行各自发行的各种版别,混合流通。广西银行虽然于1937年12月起不再具有发钞权,但其之前发行的桂钞,仍核定与法币按照二比一的比值在市场流通。期间由于国民政府的财政出现严重危机,1942年4月1日,财政部将中央银行库存的关金券提出,以一关金券折合二十法币推向市场流通。1942年,经财政部核准,广西银行将旧有省库券加盖印章,发行5元国币券一种,计231万元[10],以弥补市场小票稀缺的问题。此外,出于特殊背景下的市场需要,广西当局也曾经批准一些地方性质的辅币在境内合法流通。
1935年国民党政府实行法币政策,统一全国货币发行权。各省先后奉行,惟独广东我行我素,依然大量发行银毫券作为本省“法币”[11]。由于粤、桂两省的历史渊源,广东省银毫券在广西金融市场上备受欢迎,流通无阻。面对这样的现状,与其抑制,不如变通,广西当局最终以地方法令的形式予以承认。1941年,广西当局在《大公报》发布通告:“省府以粤省毫券经中央规定,每毫券一元,折合国币七角,一律通行使用,而粤、桂关系密切,金融、经济息息相通,尤应普遍通用。省府特于日前令饬各县、市,对此项粤省毫券,仰即按照中央规定,一律折合国币七角行使,不得稍加歧视。”[12]从历史的视角来看,此举至少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便于金融市场的管理和疏导;二是有利于解决金融市场小票不足的问题;三是为后来桂省将旧有省库券加盖印章后进行流通提供了一个范例。
广西当局发布通告之后,各地被要求严格执行,对于不遵照者予以严惩,随后《大公报》刊登了惩处案例:“白石盐场公署总务课课长马乾初因拒收毫券,(四月)二十四日被刘氏饬令扣押,并电盐务管理处严办。同时分饬第八区专署、县府,此后如有同样情形,需从严惩办,如非专署直辖机关,可报告监察使署办理。”[13]这说明广西当局非常重视并且严肃对待金融市场的问题。
1942年底,由于市场上出现小票短缺的问题,广西当局于是借鉴广东省银毫券的做法,将1931—1936年间与银毫通用的库存省库券进行加盖,充作小额法币流通,通告如下:“省政府以本省前发之金库毫券十元券四十六万二千张,现经电奉财部核准,改印为国币五元券使用,现已改印完竣,交由广西银行发行。为便流通起见,特发布通令,饬各区县市布告民众周知……”[14]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币值的空白,有利于民间交易,很快广西省库券再次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在稳定金融的政策方面,广西当局曾议决修正了《安定本省金融办法》,《大公报》给予报道:“桂省府委员会最近议决修正《安定本省金融办法》,共十四条,内规定省内公私款项、债权、债务之交收,及一切交易买卖,统以法币及桂钞为限。如查觉有用银币,或生金、生银者,除将原物没收外,授受两方各处以一千元以下之罚锾。商店、住户存有银币及生金者,应付收兑金银机关按照比价兑换。存有铜元三千枚以上者,应即兑出市面流通,或携赴广西银行分行处,或县金库兑换钞票。满五角之交易,不准使用铜元,限以钞票或新辅币支付。持有外币者,应兑换法币或桂钞使用,并可按照财部所颁《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办法》,送交四行存储,不得直接使用。关于按揭、借贷、存放款项,及关于金钱之债券债务,如有在二十九年二月十七日以前订立契约内声明系白银者,均依照法价大洋一元、毫银一元二角,均之法币一元,或桂钞二元,清算偿还。今后不准再以白银或铜元订立契约。”[15]但该办法与中央政策多有抵牾,随后于1941年10月又发出公告,废止《安定本省金融办法》,“嗣后本省关于管理金银事件应即依照中央法令,及收兑金银通则办理”[16]。
在法币流通管理方面,国民政府对于庞大而复杂的货币金融市场显然手足无措,特别是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际金融和敌伪区金融对后方金融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国民政府当局的一些法令达到了朝令夕改、难以自圆其说的程度。国民政府自1935年确立法币制度后,便停止了商业银行的发钞权,然而市场上商业银行纸钞券的流通依然呈现正常化和多样性。以农商银行为例,1941年4月,桂林中国银行在《大公报》发布通告:“兹奉敝行总管理处来电,转奉财政部令,农商银行以前流通之旧券应即公告持有人限期来行验兑,逾期无效,如系该银行此次在南京设行以后所发新券,应即视同伪钞,不予收兑等。因即希该行旧券持有人限于六月十五日以前来行验兑,逾期作为无效,特此公告。”[17]但到了该年11月,《大公报》在“桂市点滴”发布了“省府令知农商银行钞票仍准通用”[18]的信息,这显然是不符合中央政策的,只是当局出于实际需要,仍旧予以承认其法定地位。
1942年,《大公报》刊载了一系列当局关于法币流通管理的措施。1942年2月,刊登了鼓励后方的法币进入沦陷区的资讯:“财政部对于运送或携带法币,以往会规定限制办法,通行遵办。现为便利法币流通起见,业将以前所颁防止私运暨限制携带钞票各规定停止其效用。并另为如下之规定:嗣后除新印发之钞票,由银行在口岸或在内地运送时,应先向本部请领护照以便查考。至银钱行号政军机关运送法币,或商旅携带法币出口者,一律不加限制,并免于请领护照。”[19]4月,刊登了意图阻止沦陷区的法币和伪币进入后方的资讯:“行政院通过强迫储蓄办法,金融动态以收紧法币为最高原则。一、禁沦陷区钞券内流,内流兑换严格限制;二、强迫储蓄,行政院已通过运购物资配销办法,开始实施;三、四行业务重新划分,工农贷款均加限制……”[20]到了8月,又刊登资讯,修正前面的措施:“财部以后方与沦陷区间汇兑难通,身处后方人民,寄款接济家用,至感不便,特于七月二十二日,渝钱币一五四九号代电通知各省,将以前规定以保险信函及挂号信装寄法币出口或寄往沦陷区之禁令,一律取消;携带钞票出国,及运往沦陷区域之限制,亦由部命令取消。”[21]对于禁止各发钞银行存于香港沦陷区的钞券流通的问题,广西当局也转发了财政部通告:“香港九龙沦陷时,我中中交农四行在港所存钞券,因战事波及,被散兵游匪窃去一部分,是项钞券虽已签章,惟尚未加印号码,其中并有中国银行之五元券已改为港币一元者,财政部为防止敌人利用该项钞券流入內地,套我外汇计,特下令将该项钞票一律作废,不准通用。本省政府昨已转令所属禁止通用。”[22]从严格到纵容,再从自由到禁止,如此循环往复,正是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当局对于法币流通管理低效无能的体现,而这些措施均以失败而告终。
1.铜元
民国时期,广西城乡普遍使用铜元,据1928年统计,全省流通额约为3亿枚[23]。国民政府1933年宣布“废两改元”,1935年推行法币改革,之后铜元流通逐渐变得稀少。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后,铜原料一跃而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物资,价格攀高,为防止资敌,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遂电令各省提价回收铜元,以作他用[24]。
20世纪40年代后,《大公报》有关铜元的资讯,都是与收兑有关,折射了铜价的发展趋势。首先,由于广西等省铜元的收购价格与铜价的上涨不匹配,中央和地方有关当局进行干预,规定了当时的收购价格。1942年9月,《大公报》发布资讯:“财政部以取消当十铜元之辅币资格后,所订收购价格较之铜价似嫌过低,最近已饬中央造币厂及中央银行从速调查湘桂两省铜元之时值,呈请酌加。按规定每公吨收价为三千元,外加手续费三百元。”[25]1942年12月,针对旧有契约的比值问题,又规定了铜元折合比率:“民间旧以制钱或铜币借贷之债务,于折合法币偿还颇多争议,财部为统一折算标准计,昨特规定旧有各种铜元,不分别其币额,概以百枚折合法币一元,制钱以千枚折合法币一元计算,但此项专作为旧契约内所载铜元或铜钱折合法币之标准。”[26]其次,借高价收兑铜元以打击走私。至1943年,随着铜价的走高,敌伪亦企图抢占资源,破坏国内金融,导致广西边境地区铜元走私活动日益猖獗,广西当局提出了边地、内地差异化的收兑奖惩方案。5月,《大公报》报道:“据此间中央银行消息,铜元收价,近已增价,新定为边地铜元每公吨兑价一万五千元,内地每公吨兑价六千元。由收集地运至收购行处所需运费,悉由收购机关照数发回,各缉私机关缉获铜元,除给回运费外,并将铜元值价全数充赏。桂省方面,收购工作,将由中央银行委托广西银行代收,收得后将交桂林中央造币厂收用。增价之后,桂越边地铜元走私资敌之风,可望大戢。”[27]6月,《大公报》又发布严禁私行携带铜元的通告:“昨奉财部令,以敌寇最近在接近国界及沦陷区地方高价收买镍币及铜元,统限于六月一日其如有携带上项硬币者,无论多寡,悉以违禁品处理。”[28]7月,《大公报》再次报道:“军事委员会桂林办公厅、中央银行桂林分行、财政厅、广西银行、广西缉私处、广西绥靖公署及广西军管区司令部等负责人员,前因粤桂边境铜元走私资敌者太多,特于前日举行会商,决将铜元收兑价格提高,藉以杜绝走私之风。计粤桂边区一带收价增为每公吨一万五千元,内地各地收价增为每公吨六千元,并由各银行给予手续费十分之一。如经缉获,并以五成解国库,五成充赏,此项办法,经电呈财政部核准施行。兹悉,财政部已于昨日批准,即日开始实行。”[29]经过数月的重点治理,地方军警、缉私处、查缉所、检查处与地方官厅通力合作,严格防范、检查和缉获,沉重打击了铜元走私活动。据1943年9月《大公报》援引龙州归客谈及铜元问题:“龙州一带走私风气,现在稍戢,过去铜元偷运出口者,动辄以吨计,水银走私,为数亦多。……近来铜元出口者渐形绝迹,水银走私亦已减少。”[30]因为铜元从法理上失去了流通货币的职能,最终消失在历史长河里。
2.港钞
由于广西需要的外国货物和省内销往国外的农矿产品几乎全部通过香港进行交易或转口[31],对港币的需求量很大。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当局以稳定金融为名,对于流入内地的港钞,进行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要求民众限期换成法币,但英方当局又对兑换额予以限制。1942年1月,《大公报》报道:“因关系内迁侨胞利益至钜,经与英政府商定限期代兑港钞办法四项,电由四联总处转饬各分、支处查照办理,办法原文:自由中国境内之香港钞票持有人,得于三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特向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邮政储金汇业局、广东省银行、广西省银行、福建省银行请求兑换,月兑换五百元,至兑罄日将收据注销。每港钞一元合英金一先令二便士十六分之十三计算。收兑行、局兑换港钞,得收取百分之二手续费。”[32]由于英军失守香港,华侨随着战争爆发大量涌入内地,当局和英方出台的方案非常急促,没有评估实际情况,因此并没有收到预期中的管制效果。直到8月,不得不宣布收兑延期,《大公报》对此进行了跟踪报道:“流入内地之港钞,前经财政部公告,限于本年一月底前,持向指定行局兑换,当因英方所定期限迫促,内迁难胞未及兑换者为数尚多,近经当局征得英政府同意,展限至十月底继续收兑。”[33]实际上,广西金融市场是受港币汇价左右的,因此无论官方或民间都尽力争取获得更多的港币。因此在这场港钞收兑的博弈中,官方当局以失败告终,民间炒卖港币之风日趋盛行。
1941年4月开始,广西出现法币大票换取小票要补贴的问题,小票面额身价提高,大票面额无形贬值。广西银行本身亦缺小票,调剂多感困难。只有小票付出,而无小票收入。各种存款、还款、汇兑和公库收入均以大票缴交。该行虽曾向中央银行请换小票,以应调剂,但都得不到满足[34],因此不得不限制小票的给付。1941年8月,《大公报》“桂市点滴”刊载:“广西银行付给钞票,近规定百元以上给大票,如有机关公函者,千元以下可给小票十分之一,千元以上二十分之一。”[35]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上出现了小票危机,据桂林粮食公店负责人称:“拟将所有资金悉数购储粮食,公店开业之后,将永不致有周转不灵之怪现象,惟以零票缺少,在外县购米极感困难,而银行又多拒绝掉换零票,殊感不便,欲使桂市米源永久保持畅通,有待银行界对于找换零票一事改善办法。”[36]反映了一定的历史情形。
另一方面,中央和广西当局也采取了一定措施。1941年8月,《大公报》发布通告:“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以梧市(梧州)近来壹元、伍元、拾元各种国币钞票短少,找补困难,特召集梧银行界及有关机关会商解决金融问题办法如下:(一)携带拾元、伍元、壹元各种国币向梧州下游或上游出口者,每人不得超过伍百元,逾额由执行机关扣留交四行,以五十元和百元大票兑换发还,余按向例办理。(二)饬令梧市各找换店一律停止营业。又中、中、交、农联合办事处梧州支处为调节梧市小额券币缺乏起见,特供给拾元、伍元、壹元、壹角券币,合计壹佰万元,由七月二十八日起在该处兑换。”[37]9月,《大公报》报道:“敌伪现在沦陷区以高价收买我壹元、五元法币,政府已通令严于防范。又政府当局将允各省地方当局发行一定数额之地方性辅助券,以补助法币流通之不足。”[38]同时,广西当局为了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也发布资讯称:“近来桂省各大城市使用钞票,多为五十元、壹百元之大票,买卖交易,均感困难,蒙山县参议会为调剂金融,便利市场起见,特具呈请省参议会请求设法补救。省参议会即咨请省府办理,省府咨复如下,查近来辅币缺乏,周转不灵,各地已成普遍现象,五十元以上大票,系四行发行,并非省行所发,业经迭电催促四行总处设法调剂,并饬省行在可能范围内,尽量兑换在案。另据本市银行方面传出消息,日内即有辅币运到本省,预料不久各地将有足量辅票流通市面,稳定金融。”[39]10月,苍梧方面报道:“交通银行以梧市现钞缺乏,特将大东书局承印之十元券大批运来,交该行分行发行,以便流通金融。”[40]
综上,应对大小票问题的措施主要有四:一是中央增发小额钞票;二是阻止敌伪收购小额钞票;三是允许地方银行发行小额钞票;四是发布资讯维持稳定。但是大小票问题依旧蔓延。1942年4月11日,《大公报》“读者论坛”刊登了广西博白人细尘撰写的文章,提到近来小城市缺乏小票额,找补困难,导致“补水”黑市日益猖獗。各地劝储支团经销的储蓄券,大多为十元券、五元券,而购券者多用一百元、五十元大票额购买储蓄券,他们不但要求找贴,还要兑付小票额,因此产生纠纷。同是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但大小票额的待遇不尽相同,经销机构也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41]。这正是大小票问题一年以来的写照,在流通市场上,大小票“补水”问题愈演愈烈,最高为中央银行民国26年版的5元券,每百元升水40元,同年版的1元券每百元升水20多元,中国、交通、农民等行的钞券则升水10余元[42]。当局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5月,财政部严令取缔大小票贴水掉换,通令四行发行的大票要按照面额流通使用,并制定制裁措施。在法令的约束下和金融机构的调剂下,大小票问题得到了一定缓解,《大公报》随之跟进报道:“中中交农四行所发行之壹百元、五十元钞券,因便于携运,业已畅行。惟以接近战区各地,购买货物需用小券较多,奸商即趁机操纵,以致发生贴水掉换情事。财政部前据报告,迭经行文各有关机关严行查禁,并为明示制裁……”[43]但实际上内地的大小票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并为后来敌伪出台金融对策以及国内金融的恶化埋下了伏笔。
伪币,即抗战时期敌伪政权发行的不被承认的货币;假币,即用仿造的手段制作的假冒货币,在一定程度上,一部分假币也是由敌伪政权仿制的。这二者出现的目的,都是为了攫取财富和资源,都具有破坏正常的经济活动、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的负面作用。对伪币、假币的打击是抗战时期金融战的重要组成部分,1941—1944年,桂林版《大公报》多次报道有关资讯,还原了一定的历史真相。
抗战时期,日本帝国主义为了极力摧残中国的各种金融机构,建立各种伪银行发行伪钞,计有满洲中央银行、中央储备银行、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冀东银行、蒙疆银行、察南银行、华兴商业银行等。这些伪币大量滥发,且没有黄金作为储备,强迫沦陷区民众使用,目的就是用来套购沦陷区民众的粮食和其他财产。由于国民政府当局在金融战中坚持向沦陷区输出法币,用平准基金维持法币汇价,因此沦陷区的法币获得了较为有利的地位。据《大公报》新闻:“沪讯,伪组织强迫人民使用伪币,并规定以法币二元兑伪钞一元,然因伪方一切经费均赖滥发伪钞,致使通货恶性膨胀,而人民对法币信仰益趋坚强,竭力收藏,故伪钞日跌,尤以杭湖一带为最。”[44]新闻中将伪钞称为“手纸”,表明了当局对伪钞的鄙视态度。《大公报》刊登的一篇漫谈表明了一般民众对伪币的看法:“宁伪组织所发的伪币,也叫‘中储券’,沦陷区一般人民却都叫它‘CRB’,因为根本不把它当作货币,不愿称它什么‘钞’或‘券’。一百元的伪币,习惯都称‘CRB一零零’……沦陷区的同胞贱视伪钞,比后方还厉害得多……”[45]伪币主要在东北、华北、江南等沦陷区强迫通行,在一般城镇中只能用伪币,但其实际购买力比法币低很多,而在乡村中,法币则被广泛收藏。由于伪币系强迫使用,以及伪币汇价的不稳定性,沦陷区民众从中受到了莫大的伤害。
国民政府在金融战中采取的是攻守兼备的原则。在守的方面,1941年7月军委会战地党政委员会印发了《打击奸伪伪钞办法》,对伪币流入国统区予以坚决打击。首先,多渠道增发辅币券,以化解敌伪方用伪币收兑法币的企图。据《大公报》报道:“沪中、中、交、农四行为调剂市上壹元券及辅币,打击伪方流通伪钞阴谋,决继续发兑辅币券,各业正当需要,得申请掉换。”[46]广西当局也对外商收购钞票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如《大公报》报道:“本省梧州、柳州,及广东曲江、陵水等地,有香港商人暗中收买我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在七七抗战前所发行之五元、十元,无地方记名之五十、壹百不等,以致影响各行钞票或一行之新旧钞票,价格不等。省府以此种黑市行情,不惟扰乱金融,更易影响币值,昨特饬令各地机关,一体严缉。”[47]其次,对出现的伪币和假币广而告之,提醒民众注意防范。如《大公报》报道:“中渡县发现五十元伪钞钞票一种,据查系由奸商自柳城县属东泉圩携入行使,企图扰乱金融,该票正面系橙黄色,背面紫蓝色,图版式样与我真钞无异,唯版文比较糊涂,纸质稍滑薄而已。省府得讯后,顷已通饬各市县,严予查禁,并布告民众周知,免受欺骗。”[48]又有:“税捐稽收处前发现中国银行五十元伪钞后,经报请省府转送该行鉴别,确系伪钞,盖中国银行之三十一年大东版五十元券,其字体花纹及号码等无不极尽精细,伪造者花纹图纹大都粗制滥造,模糊不清。”[49]甚至连临时投入流通的关金券也有伪造,据报道:“省府据报鹿寨境内发现有伪造十元关金券一种在市面行使,昨经分饬所属严密查缉。”[50]再次,大力破获伪钞案件,予以严厉惩处。1943年6月,桂林破获一起交通银行伪钞案,《大公报》进行了系列报道。桂林侦缉队抓获伪钞推销从犯两名,而操湖南口音的主犯在逃,共查获伪造的交通银行五十元钞票四十张,票面号码全部一致[51],随后移送地方法院审理[52]。在重庆,则执行更为严厉的惩处,据《大公报》新闻:“卫戍总部讯,伪造法币铜版纸何永宽、申德荣、吴绍荣、何光庭四犯,已于六日在渝枪决。”[53]造假者被执行枪决,并在媒体予以公告,在社会上的确取得了一定的震慑效果。
在攻的方面,国民政府坚持用外汇基金维持沦陷区的法币处于较高的汇价。因此自从金融中心上海沦陷以来,国民政府金融当局有力地攻击了敌伪薄弱的金融基础,导致敌伪通过吸收法币套取外汇基金的企图失败,使得法币在沦陷区依旧流通如昔、基础坚固,而敌伪的军用票和伪币则显得毫无价值。《大公报》刊载了一系列精彩的金融时评,对于金融战中输出法币、维持汇价的做法各抒己见,其中持肯定立场的有千家驹的《论法币与平准基金》[54]、刘耀燊的《外汇平准基金运用问题》[55]等。
另外一个有趣的情况是,伪币中又出现了假币。据《大公报》报道:“华北最近发现大量伪‘联银券’之伪券,印刷精良,难别其伪,现已普遍在市上流通。”[56]据推测,该批假币系苏联红军或日本浪人仿制,但毫无根据,或为对苏联造谣中伤,因为苏联等大国才具备这种仿制能力,但其出处已成谜局。后又有报道称,沦陷区伪币发现假币,“沦区伪币券信用,一落千丈,因发现五元、十元假票两种,印制花纹纸质均极精微,难辨赝真,各商店概不改用,信用几掐,经济恐慌,现准我法币流通市上”[57]。为了应对假币问题,稳定沦陷区金融,敌伪被迫允许使用法币,这样又进一步导致敌伪财政、经济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国民政府当局在金融战中又赢一局。但对于假币的来路,并无确凿的出处依据,出于对当局有利无害的立场,最终亦不了了之。
《大公报》是一份影响很大、广受好评的报刊,其资讯具有相对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客观性。抗战期间,在桂林创办的《大公报》刊登了不少有关货币的资讯,除了文章中有关货币发行、流通,以及伪币、假币的部分内容,还有许多零散的信息,但限于篇幅,无法一一析出。虽然史料信息来源于单一的报刊载体,从方法论上来说存在一些弊端,但通过对这些史料的粗略梳理,大致复原了1941—1944年国内和广西的金融概况,丰富了抗战时期广西金融史和货币史的内容,呈现了一定范围内的广西社会面貌。文章对于货币资讯的梳理,至少让这一段时期内的广西金融史和货币史在史志书籍中不再是枯燥的寥寥几笔,而是呈现出有血有肉的一段艰难岁月。《大公报》中的货币资讯,不仅仅是史料信息在某一领域内的归类,同样透露出办报人的良知和爱国热情,这也是当时背景下的主旋律。放眼当今,里面的一些资讯内容对当代金融仍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