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带动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融合发展的现有问题

2019-12-14 04:01员凤皎
丝路视野 2019年12期
关键词:融合信息技术问题

员凤皎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在检察机关的建设发展中信息技术也是十分重要的,对提高检察技术、促进检察业务融合有些明显的帮助。然而,在信息技术促进检察技术和检察业务融合发展的过程中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主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究,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改进措施以期促进检察技术和检察业务的融合进程。

关键词:信息技术 检察技术 检察业务 融合 问题

一、引言

检察机关的信息化进程是在科技强检的战略背景下不断推进、实施的,信息化推动了检察技术的进步,提高了检察业务水平,并在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的发展与融合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下,随着科技的进步,不法分子使用技术手段加大了检察工作的难度。因此,加快检察机关的信息化进程是具有现实意义的。随着信息化、现代化的理念不断深入检察机关的建设中,在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融合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本文将会就这些问题对当下检察机关的信息化进程进行反思与问题探究,旨在为检察机关的建设提供有效的助力。

二、信息技术条件下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发展的问题

(一)检察技术的信息化工作现状

信息化使得检察工作的效率得以提高,当今社会是一个讲究效率的社会,司法检察工作也不例外。信息技术带给司法检察工作最为明显的改变就是帮助检察人员突破了侦查瓶颈,加快了证据的收集、固定的流程,优化了核实、展示案件及其证据的步骤,不仅提高了司法活动的及时性,对司法工作的权威与公正也有极大的促进作用。除此之外,在案件的跟踪、运行及检察考核工作中也有着极大的作用。信息化和检察技术建设与其他的检察业务之间并不是孤立的,其中的联系是广泛的、多方位的,如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建设可以对网上办案、预警督办产生良好的提升作用,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其次,在廉洁督察工作的开展中也有很明显的作用,通过对信息技术与督察技术的综合使用来发现、突破、分析、固定相关案件及其证据,确保案件能站得住脚、诉讼无障碍、审判无疑意,维护好司法的公正性。除此之外,信息技术还可以加大司法检察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民众可以通过网络来了解案件的最新进展以及审判流程,从而保证检察司法工作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二)检察技术业务开展中信息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信息化进程在检察技术业务中不断推进,一些问题也在这个过程中被暴露出来了。首先,当前信息技术与检察部门的结合主要停留在提高检察技术这一方面,而检察机关其他的业务部门与其关联性还不是很紧密;证据的搜集、分析、固定需要借用信息技术,而当前信息技术在侦查部门的应用还不是很深入,没能完全发挥出信息技术带来的优势;信息技术手段一方面提高了检察技术,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信息技术的干扰导致在取证和固定证据的环节会出现被技术性手段误导的现象,文证审查机制有待完善;在检察工作及司法程序运行当中,会涉及大量的信息数据,需要建立数据分析整理系统对检察业务过程中涉及的数据进行分析、整理、挖掘,而当前检察机构在这方面的建设还有待提高。其次,在检察机构的人员队伍中,许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随着新时代技术的发展,案情的分析整理也会变得更加复杂,需要有更好素质的专业人才承担检察工作;当前司法流程中的案情审理的透明度依然需要不断公开,信息技术的发展没能在案情公开上得到运用。最后,自动化、现代化的进程还需要不断加强,信息技术需要在检察机关的日常办公中体现其价值和优越性。

三、信息技术条件下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配合长效机制的措施

(一)构建内部联络机制,强化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工作联系

要加强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之间融合推进的深度,就需要在检察技术和业务之间建立起有效的联系性。这种联系性必须要将技术部门的职能与业务部门的职能之间进行有效的划分和整合。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业务部门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瓶颈可以通过与技术部门之间的交流进行解决,从而在职能上找到一种联系性,使得检察部门内部能建立有效的沟通网络,充分地体现和运用信息化技术为检察机构带来的便利,同时当这种联系网络建立起来之后可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因此,加强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势在必行。

(二)构建技术咨询机制,从技术角度为侦查部门提供侦查思路

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不仅使检察部门等司法机关提高了技术性手段,一些不法分子在犯罪过程中也会运用到技术手段,如果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无法有效地使用技术手段,案情可能会被拖延,无法突破瓶颈。因此,建立技术咨询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在一些难以通过常规的手段取得突破的案件当中,可以通过技术人员提供的技术方面的建议为案件打开新的思路,帮助办案人员准确、及时地掌握案情,突破瓶颈。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可以邀请技术人员参与案情的讨论,加快案情侦破的速度,提高准确性。因此,在检察机关的信息化与检察技术的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灵活使用技术手段。

(三)建立文证审查机制,加强对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审查监督

检察部门在执行自身对司法监督职能的最重要的一个体现就是对相关技术性的证据进行审查,这些证据作为对案情影响和审判最为重要的直接影响因素需要在检察部门下以完整规范的检察流程进行审查,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在这种精密繁琐的流程下,技术部门提供的技术性支持能有效地提高审查的工作效率,保证技术性材料在审查过程中避免发生失真、曲解的现象。因此,技术性材料的审查流程需要结合信息技术进行,保证审查过程的规范和严谨。

(四)数据挖掘技术在检察信息系统中的应用

数据挖掘技术是近年来行业内最常使用的一种技术性手段,针对近来犯罪逐渐向隐蔽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传统的通过人工对数据资料分析的方式已经逐渐不适用于当下的案件分析了。使用数据挖掘技术就是通过计算机的分析和处理能力帮助发现不相干数据资料之间的联系性,往往这种联系性是能对案情有些巨大的推动作用的,当下技术性手段在检察业务中使用的趋势和意义也将会越来越明朗。

(五)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的专业技术队伍

无论何时,人才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资源。当前,检察机关中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在逐渐复杂的案情中需要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更高的信息技术和业务素养以适应案情的需要。因此,在检察机关的建设工作中,人才队伍的建设应该放在首要位置,重视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流程,提高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

(六)运用多媒体技术汇报案件并开展网上交流

检察工作是监督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其本身也有着向社会公开案件处理过程、提高案件审理透明度的义务。在网络时代,利用网络技术向外界传递案件审理的流程和结果能够有效提高司法机关公正、權威的形象,对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

(七)加快办公办案自动化进程

信息技术融合检察机关带来的最为明显的助力就是使检察机关办公朝向自动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节省人力物力,提高检察机关的效率和工作质量,对检察机关完善自身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信息技术在与检察技术融合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的问题,然而这些问题都是引导检察机关朝向更加高效、更加公正的方向发展,要把握好信息化带来的机遇,正视并解决其中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叶永亮,许冬蕾.信息技术条件下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J].法制与社会,2015,(14):125—128,132.

[2]杨承志.检察业务信息化和检察技术的应用[J].人民检察,2016,(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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