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养殖废水污染环境案损害暴露途径鉴定1例

2019-12-14 07:18张强
中国司法鉴定 2019年6期
关键词:泥塘浅水水井

张强

(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2)

1 案例

1.1 简要案情

某生猪养殖企业未履行环评要求建设相应的UASB和SBR反应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将养殖废水通过私设的暗管排放至厂区外企业自行挖掘且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的泥塘中。自泥塘挖掘至案发之日,企业养殖废水持续排入该塘,在未见转运的状态下泥塘水位却始终保持在30cm左右。因此,认定泥塘中养殖废水是通过泥塘的自然下渗过程排放到了自然环境中。根据图1可知,该养殖场位于农村地区,周边均有村民居住。同时,该地区为某某江的发源地区域,养殖场的废水塘离某某江最近处直线距离仅570m,根据《某某江保护条例》某某江该区段水体被规划为Ⅲ类水质,需要进行严格保护。

图1 养殖场所处位置图

1.2 损害暴露途径判定

通过调查得知,企业违法排污自2013年12月起一直持续至2016年2月,排污行为开始时间早、持续时间长,大量污染物已经排放至环境中并已迁移转化或被自然降解,这给如何科学地评估其造成的环境损害增加了难度。但是,根据当地环保部门之前对企业多次做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监测报告以及调查报告等可知,该养殖场周边地下水和相邻某某江的确存在污染损害事实。由于该养殖企业主要通过泥塘的自然渗漏过程排放废水,并无相关的直接证据证明其排放废水的过程。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科学判定该养殖场废水塘与地下水、某某江污染之间的暴露途径。

1.2.1 地质资料查询

根据地质资料查询可知,该养殖企业废水塘所在地属于盆地喀斯特地貌,基岩地层为三叠系下统嘉陵江组,岩性为灰岩夹白云质灰岩、白云岩、岩溶角砾岩等碳酸盐岩,属区域含水透水岩组,废水极易渗入地下,且该废水塘离某某江最短直线距离仅570m。因此,推论认为该废水塘中贮存的废水极可能随地下水汇入某某江水系。

1.2.2 环境监测分析

2015年3 月,环境监测人员在对位于某某江边的一口水深约2 m的浅水井(图1)取样时,发现井水中有较重的养殖废水异味,呈黑褐色,并有水面宽约10 cm的废水不断从水井流入某某江(图2)。监测结果表明,该水井水中COD 672 mg/L、总磷13.5mg/L、氨氮302.9mg/L,呈现出一般受养殖废水污染所表现出的高氨氮特征。分别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3]中可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Ⅲ类水体标准值,以及《地下水质量标准》[4]中可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Ⅲ类水体标准值比较可知(表1),该水井水质呈严重污染状态,远超出饮用水源的地表水或地下水水质标准,已经不能作为饮用水源使用。

图2 某某江边浅水井现场图片

表1 浅水井水质检测结果 (mg/L)

2015年3 月,环境监测人员还对养殖场附近村民家的一口深约18 m的深水井(图1)进行了采样监测,采样人员在提取水样时嗅到该水有轻微异味。监测结果表明,该水井水中高锰酸盐指数5.64mg/L、总磷0.564 mg/L、氨氮43.00 mg/L,也呈现出一般受养殖废水污染所表现出的高氨氮特征。与《地下水质量标准》[4]中Ⅲ类水体标准值比较可知(表2),该水井水质远超出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水质标准要求,不能作为饮用水源使用。

表2 深水井水质检测结果 (mg/L)

1.2.3 相关性分析

2016年5 月,采集企业废水塘和某某江边浅水井水质进行分析,根据《饲料卫生标准》[5]、《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6]、《猪饲养标准》[7]以及畜禽粪便中重金属分布特性的相关研究文献[8-11],针对猪饲料中一般常见的多种重金属指标(Co、Mn、Ni、As、Cr、Zn、Cd、Pb)进行了分析,结果见表 3。 由于重金属可在自然环境中长期存在、长距离迁移且难以生物降解,因此可根据不同水体中各重金属的浓度水平分布情况来进行其来源的相关性分析。采用IBM SPSS Statistics 22数据分析软件进行相关性分析。

表3 水样检测结果一览 (mg/L)

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可知,浅水井水中各重金属浓度水平分布与排污塘A中各重金属浓度水平分布的皮尔森相关系数为0.986,大于0.8且十分接近1.0,说明二者高度相关。同样,浅水井水中各重金属浓度水平分布与排污塘B中各重金属浓度水平分布的皮尔森相关系数为0.973,说明二者高度相关。因此,可知浅水井水中各重金属浓度分布与排污塘废水中各重金属浓度分布存在显著相关性,进而推论该养殖企业废水塘中的废水的确可通过地下径流的方式排放进入某某江边的浅水井。

1.2.4 周边污染源调查

2015年4 月,通过对污染水井周边范围内的人口集中区域和养殖场等潜在污染源进行排查,发现周边有两所中学及含本案所涉企业在内的4家养殖企业。经查,两所中学的生活废水均经处理后排入他河。4家养殖企业中1家已停止经营,无废水外排。另两家养殖企业养殖规模较小,存栏量分别约为100头和30头,产生的废水量较小且均经有效收集后进入本村人工湿地处理系统。仅有本案所涉养殖企业可产生大量养殖废水且是未经处理即外排状态。因此,推论认为该养殖企业废水通过泥塘渗漏至地下水环境,并经区域浅层地下水流至位于某某江边的浅水井,最终通过井水外溢汇入某某江。

1.3 鉴定意见

该生猪养殖企业长期将未得到有效处理的养殖废水外排,进入企业挖掘的未做有效防渗处理的泥塘中。通过地质资料查询、环境监测数据、相关性分析以及对周边污染源排查等手段进行分析,最终认定企业泥塘中的废水未得到及时转运和有效利用,而是通过泥塘的渗漏与渗透等途径进入地下水环境从而排放,该养殖废水还可通过地下径流方式经某某江边浅水井进入某某江,对周边区域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损害事实。

2 结语

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判定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状态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1]。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作为污染行为损害环境的量化结果,已经成为处理环境问题以及司法解决涉及环境案件的技术依据或定案根据。我国自环保部2011年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探索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以来,相继制定出台了《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Ⅰ版)《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等技术性文件,指导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开展。但在评估实践过程中仍旧存在一些关键性技术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与完善,如评估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判定。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判定往往涉及一因多果、一果多因、多因多果等复杂情况,污染物在环境中发生的各种物理、化学、生物变化复杂多样,且环境损害具有隐蔽性、潜伏性,经历较长时间后,往往更难以对其原因进行查证[2]。因此,本文以某养殖废水污染环境案为研究对象,探索污染源与损害受体之间暴露途径的确认方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体系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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