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书扬
中原工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近些年我国古代法律思想史在研究方面也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并且也在不断加强与国外相关研究的交流,目的是通过借鉴其它学科的理论方法来扩展我国研究人员的眼光,从而实现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的创新。
我们都知道,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归属于法学领域,且属于是该领域中的二级学科,但随着我国大部分高校重新建立法学专业,这也直接促进了我国法律思想史的发展,且相关的学术研究也有了明确的学科定位与学科意识,相关人员也结合现状恢复了教学体系的建立,且也取得了非常理想的效果[1]。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逐渐恢复了中国法律思想史教学的研究工作。可以看到,法律思想史重建面临的最大问题便是恢复教学,但在1977年时就有三所高校率先开设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课程,当人大法律系恢复正常招生之后,其也为设立了专门的课程,且在同一时期也出现了几个较为重要的学科点。
第二,出版了一批中国法律思想史论著。这一时期的思想史著作主要是以教材的形式来表现,而比较能代表这一时期学科水准的著作为《中国法律思想史》,这是在1982年出版的,同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步高等法律院系使用的法律思想史教材。当然,后续也针对这一著作进行了创新,如孔庆明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赵国斌先生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王占通先生主编的《中国法思想史》等等,这些著作的出现也让我国古代法律思想史教学与研究有了强大的数据支撑。
第三,建立了中国法律思想史学术研究机构。该学术研究机构是在1979年成立的,在该机构下还设立有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等部门,当正式成立之后也陆续召开了多次全国性的学术研究会,即主要分析法律思想史的相关问题。随着机构建设的不断完善,这也更加坚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信心,同时也推进了学科研究的发展。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出现了一批受人关注的著作。由于研究内容的深入,如今出现的学术论文类型也变得越来越多,甚至还有非常多的研究者针对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政治思想来进行研究,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在相应领域上也都得到了突破[2]。当然,在通史研究上也出现了非常多鲜明的学术著作,这些著作也都很好的处理了“守正”与“创新”的关系,即容纳的史料有了一定的提升,引证的范围也变得越来越广泛。其次,辞书编写工作也有了很大的进展,如《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中国法律思想史》、《刑法学全书.刑法人物编》等。
第二,史料收集、整理工作取得进展。这一时期的整理工作成绩比较明显,如历代法典、各类契约、乡规民约、家族法规等,这些资料都很大程度地帮助了古代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工作,同时也夹生了我国对思想史的认识。
第三,海外研究成果的引入。到了这一时期,我国学者开始引入海外法律思想史著作,虽然有些著作的作者不是中国研究者,但其内容却与中国法律思想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也为我国研究工作带来了新的思路和方向。
一直以来,我国学者在研究法律史学时都是分为两部分进行的,即思想史与制度史,目的是能更准确的对学科进行分工,从而更深入的了解其中原因。但是,类型这些认为分割法律的做法其实是存在非常多问题的,无形之中也导致法律思想史研究形成了“两种现象”[3]。如果研究人员只分析法律制度问题而不解释这些制度是在什么样的思想下形成的,如只分析历史杰出人物的法律思想而不解释这种思想对当时社会造成的影响等问题,那么整体的研究意义也将无法实现。
随着20世纪80年代的到来,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便逐渐成为我国专家学者必须考虑的问题,而确定研究对象也直接影响到该学科自身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因此相关人员必须提高重视。饶鑫贤先生是这样认为的:“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研究主要针对历史上不同阶段、阶层与代表人物相关的法律观点、理论与其形成、发展、吸收的过程,属于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总结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的主线可以让研究人员更准确的掌握古代法律思想史的关键,并以此为基础来解释各时期法律思想之间的关联。在我国众多的论文著作中也有非常多关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主线的总结,甚至有些学者会认为“礼法结合”是法律思想史的核心,这在西周时期却属于是国家治理的根本,但进入到汉代之后,礼法结合模式便开始不断深入,甚至已经占领了法律思想的主要地位,同时也清晰的体现在法律制度中。
随着新研究方法的深入,这不仅为我国了解古代法律提供了新思想与新方向,但同时也带来了非常多的问题。随着法律思想史自主研究模式淡忘,造成我国专家学者面临较严重的重建自主性问题,这也是未来研究途径的必然结果,与科学界的内在也有着非常紧密的关联。所以,叙事模式的改变不能被“西方叙事方法”所支配,而且还能将更多新研究方法、新研究理论、新研究意识纳入到学术研究中。
学术研究人员要想丰富古代法律思想史的创作手法,其就必须要针对思想史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等进行反思,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准确的了解相关信息。可以看到,我国有非常多积极探索新“写法”的研究者,且各式各样的研究论文也已经问世,这些学术论文不仅改变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史的新面貌,而且也让整体的研究方向发生了改变,但如何完善与创新“写法”,这可以说是未来研究的主要方向。
第一,要照顾到小传统与大传统。这表示相关人员不仅要重视官方法律思想,同时也要了解一定的民间法律意识,尽管官方法律内容会涉及一定程度的古代社会运行秩序与方法,且也代表了古代法律的主流价值,但如果法律思想史只局限于对官方法律的解读,长期下去就会形成一定的片面性。所以只有不断加强民间法律思想观点的研究,这样才能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第二,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的平衡。对任何一种法律制度展开研究都能很好的揭示其立法的意图,这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研究的基本方法,但对法律如何在社会中实践、如何明确法律态度等,这些都没能得到解决,因此在进行法律思想史研究时,其还需要重视实际运作情况、实施状况等方面研究。
综上所述,要想更透彻地了解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的深层价值,首先要做的就是处理好“描述”与“解释”的关系,要了解各种法律思想的内容、起源等问题,当然,关注历史结构、历史意义也是非常重要的,即需要针对历史问题来给出相应的解释。所以,相关人员需要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过程进行“描述”,要从理论层入手揭示历史事件的法律精神,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挖掘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