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付款 天经地义

2019-12-14 21:11李信江徐高峰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3期
关键词:马某清偿欠款

□ 李信江 徐高峰

原告江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杨某、冷某为了经营需要,自2015年12月起陆续向原告购买板材,但货款一直未结清。2016年8月23日,被告杨某、冷某向原告出具欠款确认单,确认自2016年5月1日起尚欠原告货款80000元,承诺此款于2016年10月20日前全部付清,逾期利息按年利息2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同时,被告马红作为担保人在该确认单上签字,为该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杨某、冷某于2016年11月6日、11月30日分别归还了20000元、10000元,剩余欠款原告经催讨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杨某、冷某共同清偿原告货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14045元(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被告马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冷某、马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杨某、冷某向原告购买板材,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买卖关系,被告杨某、冷某接收货物后未履行完全付款义务,属违约。被告马某作为担保人在欠款确认单上签名,承诺为被告杨某、冷某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杨某、冷某支付剩余款项5万元及逾期利息并要求被告马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应按年利息24%自2016年10月21日起计算。被告杨某、冷某、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息24%自2016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马某对于上述第一项判决的款项向原告江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某、冷某追偿。

【点评】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由此可见,法院对该案作出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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