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洪彬
作为当代真理论研究的重要立场,紧缩主义常常成为各个理论家批驳与辩护的主要对象。在紧缩主义的各种具体理论当中,以霍维奇(P.Horwich)为代表的极小主义(minimalism)尤为引人注目。简要地说,在极小主义看来,我们每个人内心中都先天地支持等价图式,即“命题〈p〉为真当且仅当p”,而当我们使用“真”这一谓词时,我们日常中对“真”的全部使用也都可以用这一等价图式来解释1在霍维奇的原始表述中,等价图式被表示为“命题p 为真当且仅当p(the proposition that p is true iff p)”,但需要注意的是,双条件句左侧的p 是句子中的一个项而右边的p 则是一个完整的句子或命题;同时,在中文中,我们缺乏明确的符号以区分“that p”与“p”。因此,为表明二者不同的性质,笔者将前者标为〈p〉而将后者标为p。亦有学者就等价图式中〈p〉与p 之间的关系进行过批评,见[1]。。例如:
P1:他说〈他被劫持了〉。
P2:他说的是真的。
C:他被劫持了。
霍维奇认为,我们之所以能够做出这一推理,是因为我们可以根据莱布尼茨律将P2 解释为:“〈他被劫持了〉是真的”,进而根据等价图式得出“他被劫持了”这一结论。因此在这一场合下,当我们在使用“真”时,其实是我们内心中支持的等价图式在发挥作用。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与大多数的真理论主张不同,极小主义并不试图为我们日常使用的“真”概念提供一个统一的概括,相反,极小主义认为我们不可能提供这样一个概括。当我们在不同场合下使用“真”概念时,我们其实是在以不同的方式应用等价图式,而以怎样的方式使用“真”,与我们在怎样的场合下使用“真”有关,因此我们无法提供一个统一而稳定的“真”概念;而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能够确定在某一场合下等价图式被如何应用,我们便能对这一场合下的“真”概念提供全部解释。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因为等价图式不是对“真”的定义或概括,而是当我们使用“真”时内心所遵循的图式或习惯,同时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又未必总是对这一习惯有明确的意识,所以虽然极小主义本身看起来违背我们对“真”概念的日常直觉,即某种倾向于符合论的立场,但只要这些直觉的形成能够被等价图式所充分解释,那么它便也仍然符合极小主义。故对极小主义的支持者而言,辩护的关键在于在每种场合下找到等价图式发挥作用的相应方式;而如果需要指出极小主义的困难,也需要相应地指出在何种运用中等价图式无法充分地解释“真”概念在其中的意涵。
极小主义一经提出,便遭受了来自各方学者的批评和指责,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来自达米特(M.Dummett)、赖特(C.Wright)、普里斯(H.Price)和林奇(M.P.Lynch)2需要指出的是,达米特本人的文章早于霍维奇立场的提出,而且这篇文章原来所针对的对象也并不是极小主义,在这个意义上,它并不是“对极小主义的质疑”。然而本文仍将达米特列为极小主义的主要批评者之一,这是因为达米特的批评仍然对之后的学者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霍维奇不仅多次撰文以对达米特的批评加以反驳,同时怀特、普里斯和林奇等人对极小主义的批评亦受惠于达米特的主张。这些学者的批评,见[2,7,8,10]。等学者关于紧缩主义或极小主义能否刻画“真”的规范性的质疑。这些学者指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真”是一个具有规范性的概念,我们信念往往以“真”作为目标。尽管我们认为我们的信念应该符合多种价值维度,而且我们并不是在所有时候都以“真”作为取舍信念的标准(比如,当一个有宗教信仰的人出于道德的理由而相信“上帝存在”时,他就并不是以“真”为目的来选择自己相信的信念),但“真”仍然是信念所应该遵循的多种价值之一。同时,“真”不仅有工具性的价值,即真信念能够帮助我们达成其它目标(比如,如果一个人相信明天会下雨,且明天会下雨为真,那么“明天会下雨”这个真信念就会帮助他对明天的雨做出预防,这样他就不会淋雨或因下雨受到其它影响),真信念本身也具有其价值:就算某个信念和我们的任何其他目的都没有关系,我们也希望它是真的而不是假的。因此,我们认为“真信念”是比其它信念更有价值的东西,而且它的“真”给了它这种价值。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其它的信念才以“真”作为自己的目标,在这一意义上,“真”是一个具有规范性的概念。然而,在等价图式中,我们看不到“真”的这一规范性维度。因而,在这一意义上,这些学者指责称极小主义遗漏了“真”概念的重要意涵。
在这一指责提出后,霍维奇本人便曾在多种场合以不同方式来回应极小主义下“真”是否具有规范性这一问题。本文赞同达米特等人的基本立场,认为霍维奇的回应并没有成功地解释我们关于“真”具有规范性的日常直觉;但另一方面,本文也认为达米特等人的指责并没有将极小主义的这一劣势充分地暴露出来。在后文的三个部分当中,本文将首先重新梳理近年来霍维奇对相关问题的不同回应,之后将试图论证区分“相信”和“相信为真”的必要性,最后将论证极小主义并未提供一个区分“相信”和“相信为真”的有效方案,最终我将试图表明:日常直觉要求我们至少能够区分出“相信”和“相信为真”,极小主义并不能有效地区分“相信”和“相信为真”,因此极小主义不能有效地解释我们的这一直觉,在这一意义上,极小主义要么提供了一个失败的方案,要么躲避了真正需要解释的问题。同时,我也将把对可能反驳的回应作为论证的一部分放在相应的部分当中。
霍维奇曾多次对极小主义的规范性问题加以专门回应。在2001 年发表的“对极小主义的辩护”一文中([4]),规范性问题还仅仅是他九个反驳的其中之一,而在2006 年发表的“真理的价值”([5])与2018 年发表的“‘真’是规范性概念吗”([6])两篇文章中,“真”的规范性问题已经成为了需要单独处理的主要问题。这几篇文章从不同的角度分别回应了“真”的规范性问题,其主要思路可以概括如下:首先,“真”并不是规范性概念,但“真”仍然可以具有规范性意涵;其次,通过结合图式“如果p,则S 应该相信p”和等价图式,极小主义可以解释为什么信念应该以“真”作为目标,即“真”的规范性意涵;最后,尽管等价图式只能解释“真”的工具性价值,但从工具性价值中我们可引申得到“真”本身的价值。3关于“真”为什么能够在不是规范性概念的同时具有规范性意涵,可参考[6];关于“真”概念的工具性价值及其本身价值的说明,可参照[5];至于如何从等价图式中得出真的规范性意涵,上述两篇文章都略有提及,亦可参考[3,4]。
在2018 年发表的“‘真’是规范性概念吗”一文中([6]),霍维奇区分了两类概念。一类概念其自身定义便包含“好”与“应该”,霍维奇将这些概念称为“具有规范功能”(functionally normative),因为这些概念的使用总是和“好”或“应该”联系在一起。至于另一类概念,虽然它们的定义中不包含“好”或“应该”,但它们仍然可以具有规范性的含义,这是因为通过教育、经验或其他方式,我们往往会认为这样的事情“应该”做或者“不应该”做。如“杀人”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用一种自然主义的方式来定义它(如“使另一个人失去生命”),因而这个概念的定义之中并不包含“善”或“应当”,因此它并不是一个规范性概念,但从表面上来看,它仍然具有规范性的含义,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认为杀人是不好的,而避免杀人是好的,所以我们常常认为一个人“不应该”杀人。如果“真”和“杀人”属于同一类概念,那么尽管“真”不是一个规范性概念或其定义中不包含“真”,它也能够解释为什么我们的信念往往以“真”作为目标。
为了论证“真”的概念中并不包含“好”或“应然”,霍维奇给出了一个概念具有规范功能的三种方式([6]):
(a)一个概念是规范性的当且仅当对它的分析涉及到了“应该”(因此,如果对“X 是好的”的分析即是“我们应该想要X”,那么“好”便具有规范性);
(b)一个概念是规范性的当且仅当它的简单应用能够得出“X 应该被做”或“X 不应该被做”的断言(举例来说,也许X 是好吃的能够得出一个人应该喜欢X 的味道);
(c)一个概念是规范性的当且仅当一个人只有在使用“应该”这一概念时才能够完全把握它(举例来说,也许对“慷慨”这一概念的完全把握就需要一个人明确地倾向于相信“一个人应该是慷慨的”)。
霍维奇认为,(a)和(b)显然不成立,因为(a)要求所有的规范性概念都必须可被明确定义,但既然自柏拉图以来相当多的规范性概念都仍处于不断的争论之中,(a)所提出的要求显然对大多数规范性概念而言都是一个过高的要求;(b)要求规范性的每一个简单应用都能得出某个应然命题,而霍维奇认为这也是高度可疑的,因为我们无法保证某一规范性概念的每一个应用都能得出某个应然命题,如符合这一规范性概念的行为可能和其它规范相矛盾(如一项政策可能符合公平原则但带来社会发展效率的低下),如主体未必有能力去完成这件事等等(如即使一项政策是公平的,但政府可能并无能力来实行这项政策,因此也就无法从“某一政策是公平的”这一命题中得到“这一政策应该被实行”)4霍维奇未对(a)与(b)为何不成立做进一步的解释,他也未进一步探讨究竟有哪些类别的简单应用可以让我们明确地拒绝(b)。但在笔者看来,霍维奇反驳的关键在于后文所提到的:我们不能从“x 有价值”当中得出“x 是一个规范性概念”。笔者认同霍维奇的这一论断,但在笔者看来,极小主义的困难不仅仅在于它无法说明“‘真’是一个规范性概念”,还在于它无法解释为什么在我们的日常直觉中,“真”是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至于(c),霍维奇认为,如同和“杀人”这个概念的意义一样,我们不需要使用“应该”这一概念,也可以理解“真”。首先,我们需要通过教育的灌输才能让儿童相信“人应该相信真理”或其他与“真”和“应该”相关的命题,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往往不会教授这些儿童“真”的含义是什么,这就说明对“应该”的理解可以和对“真”的理解相分离;其次,在一些运用“真”的句子中,我们不需要“应该”这一概念,也可以理解这些句子中“真”的用法。如我们前文所举的那一推理,从“他说他被劫持了”和“他说的是真的”两个命题中,不需要使用“应该”概念,我们也可以凭借对“真”的理解得出“他被劫持了”这一结论。因此,对“真”的理解可以和“应该”相分离,尽管“真”可以具有规范性含义,但“真”并不是一个规范性概念;即使等价图式中不包含“应该”,这也不构成对极小主义的指责。
其次,就“真”的规范性意义而言,霍维奇曾在多篇文章中论述如何从等价图式中得到“人应该相信真理”这一规范性命题。比如,我们可以在日常生活中看到这些命题:
一个人应该相信〈袋熊会飞〉当且仅当袋熊会飞;
一个人应该相信〈E=mc2〉当且仅当E=mc2;
……
显然,这些命题所表达的内容与我们在真理论上所持有的立场无关且它们看起来都相当可信。因此,我们可以将所有这样的命题都概括为以下形式:
GB(Good Belief)命题:“如果p,那么一个人应该相信〈p〉。”结合等价图式后我们可以得到:
如果〈p〉是真的,那么一个人应该相信〈p〉。
因为以上公式对任意类似的命题p 都适用,因此我们可以得到:
任意p,如果〈p〉是真的,那么一个人应该相信〈p〉。
而只要变换一下表述,我们便可以从上一个命题得到:
一个人应该相信真的东西。
因为GB 命题与我们关于“真”的立场无关,因此引入这一命题并未改变我们关于“真”的立场。而因为当引入这一命题以后,我们可以得到“人应该相信真理”这一命题,由此,霍维奇认为,即使根据极小主义立场,我们也可以表达“真”的规范性意涵。
同时,借助等价图式,我们不仅可以解释“真”的工具性价值,还可以通过“真”的工具性价值来解释“真”本身的价值。首先,假设我们具有大量用于指导行为的信念B:“如果我完成事件A,那么事件X 将会发生”,且这些信念都是真的,那么信念B 对我而言就是“有用的”。因为当我想要X 发生且相信A 会导致X 发生时,我就会完成A 以促使X 的发生,如果这时信念B 是真的,我就能获得我想要的结果。真信念未必在所有条件下都是最有用的信念(如在望梅止渴的例子中,“远处有梅林”这个信念是假的,但是这个信念却可以帮助士兵提升士气进而更快到达水源),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对我们仍然是有用的。同时,虽然真信念不总是直接对发现它的人有用,但当它被发现以后,真信念对其他人也会带来用处。在科学研究中我们会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一个科学家,虽然他发现的理论并不能直接带来什么作用(比如E=mc2),但这个理论却可以帮助另外一些科学家根据它发明出相应的技术(比如核电站)从而给整个社会带来用处。因此在我们的社会中,我们鼓励人们发现并相信真的信念。而通过社会的教育和鼓励,我们便会相信“真”具有某种“道德价值”,而那些寻找并发现真理的人则展现了这样一种道德价值,这样我们便会相信“真”本身具有超出工具性价值的某种价值。因此,极小主义不仅可以借助等价图式来解释“真”的工具性价值,它同样能够解释“真”在工具性价值之外的某种价值。
在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极小主义的优势所在。与传统的冗余论(the redundancy theory)或蒯因的去引号主义(disquotationalism)不同,极小主义并不将等价图式视为我们在运用“真”概念时所明确意识到的语言结构,而是将之视为我们在运用“真”概念时心灵所遵循的倾向或构造(disposition),我们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这一倾向或我们可能持有对“真”的其它直觉,但这些直觉都没法概括我们对“真”的全部运用,同时只有将这一等价图式与运用“真”的不同场合相结合,我们对“真”的使用或理解才能得到解释。通过将等价图式视为心灵的构造或对世界产生的自发反应,极小主义能够在人的信念和外部世界之间建立某种联系以提供一个相较于传统的冗余论而言更为缓和的紧缩主义版本。同时,在笔者看来,针对等价图式不包含任何规范性维度或不提供任何“真”在工具性价值之外的独立价值的指责也并不能成立。因为在极小主义看来,我们并非根据一个给定的“真”概念来在不同场合下判断“真”,而是先由我们的心灵在不同的场合下通过不自觉地运用等价图式而得到一系列个别的信念,然后事后再试图对这些概念进行概括从而尝试得到“真”完整的意涵(尽管在极小主义看来,这一尝试是注定失败的)。因而所谓“真”的规范性维度及其独特的价值都仅仅是我们对个别信念进行概括的结果,而不是我们用以产生个别信念的原因。
极小主义立论的关键在于我们能够从无数的某类个别事例中进行相应的概括从而得出“真”相应的意涵,所以反驳极小主义的关键在于能否找到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无法根据等价图式来解释我们相应的对“真”的运用。具体到本文所处理的问题而言,就需要我们考察霍维奇通过引入GB 命题来解释“如果〈p〉是真的,那么一个人应该相信〈p〉”的这一论证过程是否成立。在本文看来,信念能够以真为目标至少需要我们能够区分被相信为真的信念与其它信念(即后文所提到的NBT 命题),但极小主义和GB 命题的引入都无法提供这样的方案,因而引入GB 命题并不能解决极小主义的困难。在接下来的两个部分当中,笔者将分步论述以上观点。
罗蒂(R.Rorty)等实用主义者往往认为“真”不过是我们用以表达信念的符号,因此“相信〈p〉为真”即是“相信〈p〉”。但正如林奇所指出的,与罗蒂不同,罗蒂也称呼自己为“极小主义者”,但他同样承认他所提出的真理概念异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真理概念,并且他的真理论正是为了改变我们日常生活中对“真”的认识,而霍维奇提出极小主义则恰恰是为了解释我们日常生活中对“真”的使用,所以他的真理论中的“真”概念也必须符合我们日常生活中对“真”的使用。因此,霍维奇无法直接声称对所有命题的信念都是对这个命题为真的信念,亦即霍维奇无法声称任何的相信“p”都可以直接等同于相信“〈p〉是真的”。在前文关于“真的规范性”这一问题的探讨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即使是极小主义者,也承认“真”可以在规范性的要求中被应用,即认可“任意〈p〉,如果〈p〉是真的,那么一个人应该相信〈p〉”,并且,无论这一命题所体现的要求本身是否如罗蒂和戴维森等人所指责的那样为信念提供了一个空洞的目标,它都构成了我们日常直觉的一部分,并影响着我们具体的认知实践。5值得一提的是,霍维奇曾在一篇文章中专门论证这一主张,见[5]。
多种标准都有可能使我们得出“应该相信〈p〉”这一结论,如“〈p〉 是道德的”,“〈p〉是对生活有益的”等等,而就我们目前的讨论来说,关键在于极小主义如何解释“任意〈p〉,如果〈p〉是真的,那么一个人应该相信〈p〉”的这样一个日常直觉,而它便代表了“真”的规范性所具有的意涵。进一步地,极小主义不仅需要解释如何能够通过等价图式从而得到“任意〈p〉,如果〈p〉是真的,那么一个人应该相信〈p〉”,它更需要解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如何能够通过运用这一命题从而指导自己的认知实践。在我们的认知实践中,不难设想,当一个人相信“任意〈p〉,如果〈p〉是真的,那么一个人应该相信〈p〉”并相信“〈p〉是真的”时,他可以将后者应用于前者,并最终得出“应该相信〈p〉”6需要指出的是,“应该相信x”和“相信”不同,后者是对命题的命题态度,前者则是x 所具有的性质或满足的一元关系,x 应该被相信并不依赖于是否的确有人相信它。这一结论(虽然并非所有人都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在这一推理过程中,直接帮助我们得出判断的,是“相信〈p〉是真的”这一信念。因此要想解释我们的认知实践,便必须解释我们为何能够选取一些信念的对象〈p〉,从中得出并相信〈p〉是真的,并根据“真”的规范性而得出“应该相信〈p〉”。
就日常直觉中〈p〉与〈p〉是真的之间的关系而言,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有这样一些命题,我们相信它们,但却可能相信它们不是真的,或与“真”和“假”无关,比如我们的道德信念、审美信念或宗教信念;另一方面,即使是霍维奇,也同样承认我们的某些信念需要以“真”作为目标,如果这些信念需要以“真”作为目标,那么至少就需要承认我们的有些信念可以通过某些方式进一步接近“真”,而这就说明它们还没有达到“真”;同时,我们应该能够区分出哪些信念更接近“真”,哪些信念距离“真”更远,否则,我们就无法判断某个信念是否比原来更接近或比其他信念更接近“真”,因而也就无法在认知当中以“真”作为信念的目标,“一个人应该相信真理”就无法在任何意义上指导一个人的认知行为,因而这个要求便也只是一个空洞的要求;因此,尽管目前我们无法对每个人区分相信〈p〉和相信“〈p〉是真的”的方式进行严格的刻画,但任何一个合格的真理论学说,都应该至少能够和我们每个人做出这些区分的各种方式相容,即能够解释为什么我们能够做出这些区分是可能的。简单来说,任何一个真理论学说,如果它承认我们的信念以“真”为目标,都应该至少承认以下命题:
NBT 命题:并非(S 相信〈p〉当且仅当S 相信〈p〉是真的)。
但NBT 命题未必能够得到所有人的接受,因为与其它命题态度不同,对于相信这一命题态度来说,承认这种情况的发生是极为奇怪的:
相信〈p〉且相信〈p〉不是真的(或相信〈p〉且相信〈p〉是假的)。
因此,通过以上直觉,似乎我们同样能够声称:
BT(Believe it to be True)命题:S 相信〈p〉当且仅当S 相信〈p〉是真的。
所以,除了诉诸日常直觉外,还需其他的证据来反驳以上所给出的BT 命题7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等价图式可以表示为:p 当且仅当〈p〉是真的,而BT 命题则只是在双条件句的两端分别加上了“相信”这一命题态度,但是反驳BT 命题却并不等同于反驳了等价图式。因为“相信任意命题p,就会相信这一命题推出的其它任何命题”这一结论本身就是不正确的。比如富兰克林·罗斯福是美国的第32 任总统,因此“罗斯福有两个儿子当且仅当美国的第32 任总统有两个儿子”,但一个人完全可以在相信“罗斯福有两个儿子”的同时并不相信“美国的第32 任总统有两个儿子”,因为他可能并不知道罗斯福是美国的第32 任总统。所以本部分的结论只能用以反驳BT 命题,但却不能用以反驳等价图式。。
首先,即使我们承认等价图式,等价图式中的“真”和我们针对某一命题所选择的“相信”也无法以同一方式处理任一命题。因为在等价图式中,在接受排中律和矛盾律的前提下,任一命题只有“真”或“不真”两种可能,即〈p〉是真的当且仅当p;〈p〉不是真的当且仅当¬p。但对信念而言,我们对不同的命题可以有多个信念强度,并且我们可以对这些不同信念的信念强度进行相互比较。比如有这样一个人,他同时相信且只相信以下两个信念:B1:“亚里士多德说的都是真的”;B2:“通过实验得到的结论都是真的”,此时B1和B2互不矛盾,因此同时持有这两个信念是合理的。然而,如果他发现亚里士多德说过越重的东西下落得越快而他通过实验发现无论多重的东西,下落的速度都一样时,B1和B2所引出的结论就产生了冲突。这时如果他相信自己实验观测的结果且他确实相信亚里士多德说过这样的话,他就需要在B1和B2之间放弃一个信念。因为没有其他信念干扰他在这两个信念之间做出选择的过程,因此如果他放弃了B1和B2之间的任意一个信念(比如B1),这就必定说明另外一个信念(比如B2)的信念强度强于这个信念,因此他需要放弃这个信念以挽救另一个信念。这样的事例常常发生,而这些例子表明,我们对于一个命题的信念可以有多种强度,但一个命题的真假却只有两种选择,等价图式并没有告诉我们信念的不同强度应该如何与真或者假相对应,因此即使我们承认等价图式,我们也无法认为“真”与“相信”可以以相同的方式处理同一命题。
反驳者可能进一步声称,尽管“真”是二值的,但因为“相信”是多值的,所以相信“〈p〉是真的”也可以是多值的,因此相信〈p〉与相信“〈p〉是真的”之间仍然可以满足一一对应的关系8如果认为“达到某种强度的相信〈p〉”与相信“〈p〉是真的”之间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那么这一部分提供的论证将无法对此提供反驳;但在这种情况下,BT 命题仍不成立,因为存在达不到这一信念强度的其它信念,我们也可以在较弱的程度上相信这些信念,但并不认为它们是真的。:既然我们相信不同信念的程度不同,那么我们相信它们为真的程度也不相同。一般认为,“相信”是针对某个命题〈p〉所产生的命题态度,而在相信的过程中,主体S 往往会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这一态度。但是,当一个人在规范性维度的指导下进行认知实践,思考自己的一个信念应该被相信或不应该被相信时,他便不仅需要对〈p〉拥有一定的命题态度,同时也要考虑〈p〉和“相信”之间的联系,因此还应对自我所拥有的命题态度有着某种程度的把握。因而,为了展开之后的论述,我们需要引入S 相信“S 相信〈p〉”这一类特殊的信念。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往往认为,我们自身的精神状态要比所谓的“外部世界”更容易被我们所了解,即当我们相信两个不同的命题时,如果前者关于我们的精神状态,而后者关于所谓的外部世界,那么在其他条件未知的前提下,我们更容易取信前者,即在其他条件均为未知的情况下,我们有更大把握相信前者为真。具体到“相信”这种特殊的命题态度,这意味着:在我们无法借助其余条件判断S相信〈p〉或〈p〉是否为真或有多大概率为真时,根据自我认知的优先性,当已知S相信“S 相信〈p〉”时,S 相信〈p〉实际发生的概率(设为P1)大于当已知S 相信〈p〉时,〈p〉为真的概率(设为P2)。因此,如果假设S 是一个理性的认知者,那么S 应该相信P1>P2。
那么,假设S 随机形成n 次形如S 相信“S 相信〈pi〉”(1 ≤i ≤n)的不同信念,且这些信念一直得到保持,其中m 次S 相信〈pi〉,根据BT 命题,便有m 次S 相信“〈pi〉是真的”;同时,当n 足够大时,实际统计的概率应该接近之前的理论估计,因而P1和P2应该符合我们之前认为的P1>P2,同时我们可以近似认为m/n=P1。一方面,这时P1=(S 相信〈pi〉的次数)/(S 相信“S 相信〈pi〉”的次数)=m/n。另一方面,在S 看来,“S 相信〈pi〉”发生了n 次,“〈pi〉是真的”发生了m 次,因此在S 看来,P2=m/n,因此S 眼中的P2等于事实上的P1,而这与上文所提及的P1>P2相矛盾,因而当假设BT 命题时,S 无法得到作为理性认知者所应相信的P1>P2。
在这一过程中,S 当然可以认识到自己过去的错误,更改自己的信念,但当S 不再相信“S 相信〈pi〉”时,这里的“相信”描述的只是S 过去的状态。对更改后新形成的信念〈pj〉而言,要么并非S 相信“S 相信〈pj〉”,这时S 没有意识到自己相信的东西已经发生了改变,所以只能将新形成的m′与过去形成的n 进行比较,因而错误地选取了比较对象;要么S 相信〈pj〉且S 相信“S 相信〈pj〉”,那么它同样可以被代入到新的m′和n′中。此时的S 或许会认为他比原来更接近真,但当S 的信念发生变化之后,均应根据m′与n′重新进行计算,而无论和是否因信念数量和内容的变化而变化,这时的均仍应大于新形成的而S 眼中的却仍是新形成的m′/n′,即,因而这时S 面临同样的困难。
同时,作为理性的认知者,S 自然可以改善自己的认知方法,增加与他人的交流学习,从而缩小P1和P2之间的差距。但无论如何,为了得出正确的结论,S只能在自己的信念系统之内进行推理判断,因而这时缩小的只是P1和P2之间的差距,然而由于他只能借助自己的信念来进行推断,因而只要S 必须通过自己经验范围内的信念出发,S 便只能得出P1,无论P1多么接近P2,S 都无法得出一个小于P1的P2。
的确,S 可以认为自己有可能犯错,但问题并不在于我们是否承认自己可以犯错:在S 相信“S 相信〈pi〉”且并非S 相信〈pi〉时,S 同样会认为自己正在犯错,因为他以为自己相信〈pi〉但实际上他并不相信〈pi〉(或相信〈pi〉不是真的),这时在他看来他便相信了一个错误的命题,但这个错误并不被包含在m 之中(即他实际上相信〈pi〉),因而并不会影响P1=m/n 的计算。而只要P1≠1,即使S 以P1来估计自己犯错的概率,他也会认为自己有可能犯错。真正关键的地方在于,通过P1>P2,我们可以得出,基于BT 命题,只要我们只从自己相信的命题出发,我们便总会不得不高估自己对外部世界的认知能力;但从我们的信念之中,我们无法知道为何我们总会不得不高估自己对外部世界的认知能力,或者说这一论断在我们的经验之中找不到基础。因而只要相信BT 命题,S 必然无法理性地得出存在P2<P1这一结论,而这并不是由于他的方法错误,而是因为他建立了一个错误的前提。
因而,通过以上论证,可以发现,如果我们接受BT 命题,我们便不得不拒斥自我认识的优先性,而这明显与我们的日常信念相违背。相反,如果接受NBT 命题,则有S 相信“〈pi〉是真的”的次数为l 且l <m,这时S 自然会设想l/n <m/n=P1,因而这时哪怕S 无法得出P2准确的数值,他也会自然地设想存在P2<P1。因而,只要我们承认自我认识的优先性,我们便必须放弃BT 命题而接受NBT 命题。
接受NBT 命题意味着,对任何试图解释“真”概念的日常直觉的真理论立场来说,我们必须接受存在这样一些信念,我们相信〈p〉,但却不相信〈p〉 是真的,即我们能够在所有的信念当中区分出一些信念,认为它们为“真”或者比其它信念更接近“真”。尽管这样一种区分也许来自我们信念的不同强度,也许来自我们得到这些信念的方式或方法,但至少我们能够做出这样一些区分是可能的。那么极小主义能够解释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做出的这一区分吗?这就是我们将在下一部分所要处理的问题。
在这一部分当中,笔者将试图证明,极小主义无法将相信〈p〉与相信“〈p〉是真的”或相信“〈p〉更可能为真”实质性地区分开来(即无法解释NBT 命题)。需要预先指出的是,尽管相信“〈p〉 是真的”并不能得出〈p〉 是真的,也不能得出〈p〉更有可能为真,但如果我们将“真”作为信念的目标,并且试图让信念趋向于真,我们就必须可以在心灵中将那些一般的信念和那些更有可能为真的信念区分开来,即我们必须能够对〈p〉与〈p〉是真的或〈p〉更可能为真等这些对象作出评价,从而影响我们的认知实践,这样我们才能够在实践中尽可能地让我们的信念趋向于真。否则的话,“人应该相信真的东西”这个命题无法影响我们的认知行为,因此对我们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在这里笔者并不试图论证“真”作为信念目标的合理性或心灵是否有能力达到这些目标,笔者只是试图说明,如果“人应该相信真的东西”这一命题对我们任何人来说有意义,那么我们就必须能够在心灵中有一些标准来帮助我们区分“相信”和“相信为真”等这些不同的信念,而无论这些标准是什么,目前的极小主义都未能提供一个有效的方案以允许这样的标准成为可能。
极小主义以等价图式作为自身理论出发的基点。在等价图式“命题〈p〉为真当且仅当p”中,p 对任意命题而言中立,任何一个命题都有可能满足双条件句右侧的条件从而保证相应的〈p〉为真。因而在等价图式中,p 既可以是“美国的第32任总统是罗斯福”,也可以是“美国的第32 任总统不是罗斯福”。所以等价图式无法就我们的信念内部做任何的进一步区分,因而它既无法帮助我们区分出那些我们相信更接近“真”的信念,也无法允许我们做出其它类似的区分。信念强度的大小可以作为区分不同的信念是否更加接近“真”的备选方案之一,但因为等价图式或GB 命题当中并不包含任何和信念强度有关的内容,所以霍维奇也无法提供或解释这一意义上的任何区分。
霍维奇引入GB 命题以解释“如果〈p〉是真的,那么一个人应该相信〈p〉”这一命题。根据GB 命题,“如果p,那么一个人应该相信〈p〉”,以这种方式,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与“真”无关的条件p 来确认应该被相信的信念〈p〉,而当某个人知道〈p〉应该被相信以后,〈p〉就成为了一个达到了信念目标的信念,因而这时他就可以相信“〈p〉是真的”。那么在这个时候,这个人根据GB 命题所得出的应该被相信的命题也就是他视为更接近“真”的命题。GB 命题提供了一种用以区分“相信”与“相信为真”的可能方案,但是,因为在GB 命题中,命题p 的选取是任意的,所以任何一个命题都可能是应该相信的命题,也都可能是不应该相信的命题,因此在这时这个人仍然无法区分“应该被相信”的命题与那些“不应该被相信”的命题。故GB 的引入也无法帮助极小主义解释为何我们能够在“相信”与“相信为真”的信念之间做出区分。
极小主义的支持者或许能给出这样一个反驳:假设有两个命题p1、p2,根据GB 命题,我们可以得出“如果p1,则我们应该相信〈p1〉”、“如果p2,则我们应该相信〈p2〉”,但这两个命题都没有指出我们应该相信p1还是p2。而假设在现实世界中,p1成立而p2不成立,我们这时便可以根据GB 命题得出,应该相信p1,不应该相信p2,因此我们便可以将“应该被相信为真”的信念与那些“不应该被相信为真”的信念区分开来,进而区分出一般的信念与那些应该被相信为真的信念。这一过程可以简要地表示为:
P1:任意命题p,如果p,则S 应该相信〈p〉
P2:p=p1,p1
C:S 应该相信〈p1〉
然而,我们能得出结论“S 应该相信p1”依赖于GB 命题与P2,即p1成立。但这里我们能够判断p1成立,这显然并不是因为S 或其他任何人相信p1,或者说p1不表明任何人的心灵状态。因为如果是这样的话,GB 命题就可以被改写成“对任意主体X 和S 而言(S 可以等于X),如果X 相信p,则S 应该相信〈p〉”,那么这时S 应该相信的信念就无法和他自己或其他人的信念区分开来,因而这时GB 也无法对一般的信念与“相信为真”的信念进行区分。当S=X 时,这种区分显然是不可能的。当S≠X 时,极小主义为X 所施加任何额外的身份限制(比如专业人士、审慎的人、多数人的意见等等)都有可能为了解释为何这些限制是合理的从而使其偏离原有的紧缩主义立场从而滑向其他立场;而如果X 是任意选取的,假设A 相信“华盛顿是美国第一任总统”,B 相信“华盛顿不是美国第一任总统”那么我们既可以使得X=A,从而得出“S 应该相信〈华盛顿是美国第一任总统〉”,也可以使得X=B,进而得出“S 应该相信〈华盛顿不是美国第一任总统〉”,而能够同时得出这两个相互矛盾的结论,这显然说明GB 命题不足以帮助我们从各种命题当中区分出应该被相信的命题9极小主义者可能回应称,极小主义仅仅试图解释我们如何使用“真”这个概念,但并不试图提出能够帮助我们获得任何真理的方案。但我们显然认为“一个人应该相信真理”这一表达是可理解的,并且它能够对我们的认知实践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依赖于我们能够做出“相信”与“相信为真”的区分。即使极小主义不为我们提供任何探究真理的方法论指导,它也至少应该能够为这些可能的方法论留出足够的空间,即允许我们可以对信念做进一步的区分,而且这些区分与“真”相关。但根据以上的论述,无论根据等价图式还是GB 命题,极小主义目前还不能对这一区分进行实质的解释。。
那么如果p1成立指的是其中所描述的对象和性质之间的关系被它们所分别指称的对象和性质所满足呢?这又似乎回到了传统符合论所面临的问题。传统符合论最常遭受的指责之一便是它无法解释我们所表达的信念、想法或者断言如何能够“符合”某个相对独立于我们心灵的外部世界,因为它预设了一个我们能够把握这一外部世界的“上帝视角”;然而,对极小主义来说,对于任意一个主体S 而言,如果只有当他知道了世界中对象和对象、对象和性质之间客观存在的某种关系之后他才能知道哪些信念应该被相信而哪些信念不应该被相信,从而将被“相信为真”的信念与其它信念区分出来,那么他又如何能够知道这种独立于心灵的、客观存在的关系呢?在这里极小主义和符合论所面临的困难是同样的。极小主义或许能够将把握这种关系的方式归为如同等价图式一样的心灵构造,并试图以某种自然主义的方式来回应这一问题,但如果它不进一步解释这样一种构造如何能够传递世界中的条件p 对心灵中的不同信念〈p〉所造成的影响,进而让心灵可以区分应该被相信的信念和不应该被相信的信念,“心灵构造”的概念便只是回避而非解决了传统符合论所留下的困难。
因此,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就“真”的规范性问题而言,霍维奇的极小主义并没有提供一个优于传统符合论的方案,即使引入了GB 命题,极小主义也仍然无法解释为什么我们能够区分出那些被我们“相信为真”的信念与其它信念,因此也就无法解释为什么我们的信念会以“真”为目标。极小主义将我们对“真”的运用归为我们心灵中以等价图式为基础的自发倾向或者构造,但这种构造如何在我们的心灵与外部世界之间发挥作用,仍需要极小主义者们的进一步澄清10这种方案是可能的,因为已经有学者试图从进化论的视角出发,以此来解释我们信念的产生及信念的规范,见[9]。但我们无法得出“所有应该被相信的信念都是真信念”,因而即使我们能够解释信念的产生机制以及信念的一般规范,这种规范也不足以帮助我们对“真”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