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编辑部:
我公司职工陆某在工作中从高处摔下导致左胫骨骨折,住院5天后伤势好转出院回家休养。其间,经公司申请后陆某被认定为工伤。陆某休养3个月后,走路已没问题。去医院复查显示骨折处已痊愈,医生疾病证明书上也说明骨折处无大碍。可陆某一直坚称无法上班。请问,公司是否还应继续按月支付给工资福利?
蒙高鹏
蒙高鹏读者:
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在治疗工伤期间和停工留薪期内,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即伤残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陆某在医生证明骨折处无大碍、伤情稳定治疗期结束后,你公司要求其复工,而陆某坚称无法上班,面对这种情形,你公司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对陆某作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陆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以及能否返岗继续工作。
如果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伤残待遇。至于是否要返岗,得看伤残的等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应当回到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如果陆某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而又拒绝上班,你公司有权停发其工资福利及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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