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诉讼离婚冷静期的利弊

2019-12-14 16:05陆勤晶
法制博览 2019年19期
关键词:家事夫妻当事人

陆勤晶

安徽农业大学,安徽 合肥 230036

2018年9月,民法典草案中关于离婚冷静期设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目前草案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仅仅是在协议离婚程序中,而并不涉及到诉讼离婚程序。但在实践中,离婚冷静期的身影也活跃在诉讼离婚当中。相较于协议离婚中的自我冷静,诉讼离婚中冷静往往有更多的外部因素介入其中,且诉讼离婚的冷静期涉及到当事人诉权,国家法律资源等问题,往往引起更多的关注。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之时,设置一段期间,供双方冷静下来修复婚姻。这一概念其实属于舶来品,相关国家早已有成熟完备的制度,例如美国夫妻双方离婚时有6月的冷静期,在英国离婚冷静期也称为熟虑期,一般周期为9个月,法国民法典“离婚的程序”一章中设专节规定了冷静期间的“临时措施”[1]。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中已经明确冷静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2],但各地的试点情况不一,例如,山东潍坊法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规定,对于离婚案件中双方有和好可能的情形,可以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一审案件冷静期不超过六个月,二审案件冷静期不超过三个月,广东高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三十条“试点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三个月的冷静期。根据案件需要,冷静期可予适当延长,但不应当超过六个月。冷静期不计入审限。”

笔者梳理了近年来我国离婚冷静期的试点工作概况,结合我国目前司法实践和国情,综合探讨诉讼离婚冷静期的利弊。

一、离婚冷静期的积极影响

(一)保持夫妻双方的理性

根据2017全国300万人离婚原因分析,77.51%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真正感情破裂的只占到14.86%。目前结婚人群以80,90后为主,较为个人主义,不太会换位思考,导致离婚变得越来越轻率。此外,根据湖南医科大学对200对配偶的样本调查,凡是处于婚姻危机期的配偶都表现出暴躁,易怒,抑郁、难以沟通的情况。而冷静期的设置对于这一部分群体来说既可以给他们一个彼此沟通的机会,也可以让社会相关专业力量介入帮助,给他们科学的指导,让他们更加理性的对待自己的婚姻。对于可以挽回的婚姻尽最大的限度挽回,实在无法挽回的也可以引导当事人寻求温和的方式解决矛盾。冷静期的设立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在不理性的状态下做出不理性的决定。最大限度的保障双方理性的意思表示。

(二)保障了当事人权益

离婚冷静期是一种在原有审判模式基础上的改革创新,与调解制度相比冷静期具有强制性、专业性。冷静期适用的前提,是法官通过判定离婚案件是危机婚姻而不是死亡婚姻。在此状态下设置冷静期,可以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使夫妻双方彼此冷静,对于可以挽回的婚姻来说,避免了夫妻双方因为冲动而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如若离婚诉讼未在冷静期内调和,冷静期的设置也可让当事人有更多的时间做好心理准备,以更加理性的态度对待离婚。

(三)维护了社会和谐

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元,家庭的稳定性对于社会和谐来说至关重要。如果社会的家庭结构总是处于不稳定状态,那么势必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2010年就有人大代表提出离婚冷静期的议案,2016年最高法院提出家事审判要立足国情,随后各地法院陆续试点冷静期做法,取得良好的使用效果。例如在徐州市贾汪区的离婚冷静期的试点中,五年来80%对夫妻经过调解和好如初,15%经过调解选择了协议离婚的温和的方式。上海市设立了“离婚劝和工作室”,聘请“婚姻家庭咨询师”为想要离婚的夫妻提供咨询帮助,成效显著。[3]

二、离婚冷静期的消极影响

(一)设立离婚冷静期与现行调解制度重合。

我国现有的离婚诉讼制度已经具备离婚冷静期的部分功能。首先,从一审立案日到正式庭审日,离婚双方可在此候审期间,充分考虑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其次,对一审不判离的,一方无特殊情况的等待六个月后方能再诉,这六个月也可起到冷静思考的作用;最后,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离婚诉讼都必须始终贯彻调解原则,法院的庭前、庭中和庭后调解,都可以让当事人有充足的时间去考虑。故在现有民事调解和程序流程下,再设立离婚冷静期,从程序上来看具有部分功能的重复。

(二)离婚冷静期的效果不佳

一方面,离婚冷静期确实延长了审判的时间,对于确无和好可能的夫妻,案件耗时长,妨碍当事人早日开始新生活,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其子女也随之经历漫长的心理煎熬与痛苦。另一方面,从试点地区的做法看,离婚冷静期内法院会邀请专人婚姻辅导、法官进行家事调解与回访,这会增加法官的工作量和法院的运行成本,使诉讼离婚流程更长,做的仍是调解性重复工作,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域外的有韩国,强制设立离婚冷静期,但离婚率仍占亚洲榜首。我国上海静安区法院在2016年,四个月审理了67起离婚案件并对其设置了冷静期,27个家庭被挽回,可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被挽回的家庭中仍有部分最终还是走向了破裂。

(三)离婚冷静期的设立还会给当事人带来隐忧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延长了离婚程序的时间,时间增加意味着不确定风险的增加。离婚冷静期“冷冻”了诉讼程序,却不能“冷冻”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冷静期中可能存在转移、隐匿财产、恶意损害对方利益的各种不确定的风险。而这些二次伤害一旦发生却没有相关保障制度为当事人的损失买单。更有夫妻为争夺孩子抚养权,藏匿并讨好孩子,诋毁对方,暗藏隐患。家事审判改革要考虑当事人的感受,不能以牺牲当事人权益为前提。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必须要先充分保障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绝不是简单增加一项诉讼审判程序,关系到当事人权利,社会的稳定和公众的道德观。盲目离婚固然不可取,一味增设离婚的难度也不可行。如何发挥国家公权力在个人婚姻领域的作用,既是立法技术问题,也涉及到一个社会的人文关怀。只有充分总结离婚冷静期试点的利弊,结合我国当前国情,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的发挥离婚冷静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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