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艳君
(361000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福建 厦门)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是司法改革的主体,代表着国家司法的权威,是贯彻落实法治的主力军。正因为如此,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也有着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一旦法院司法活动出现瑕疵纰漏,或是因司法不公开而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误解,或是因公众法律素养的不足,形成网络舆论与专业的司法判断形成矛盾冲突,进而导致法院司法判案的公信力有所下降等,势必会因此而导致人民法院陷入舆情危机,引发更多的质疑不满,司法威信更是持续下降,形成恶性循环。网络时代,涉法院司法舆情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也有着网络的独特特点。同时,一旦处理应对不当,也会对司法改革的持续推进、法治进程的有序展开形成破坏与影响。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需要针对不同的舆情,采取妥善的应对措施,以消除公众的质疑与不满,维护司法公信力。
舆情,代表的是广大社会公众的观点看法,是民意的集中体现。互联网时代,社会公众通过网络发声更为便捷,网络舆情的形成也成为常态。对人民法院而言,舆情的产生表明了公众对法院司法工作的充分关注,体现了公众对法院工作的强力监督。因此,从积极一面来看,因势利导,妥善地应对舆情,充分地把握舆情,积极地接受监督,消除公众对法院工作所产生的误解质疑,有利于提高法院工作的专业性、公平性,也不失为法院进行普法宣传的绝佳契机。
从消极的一面来看,舆情不加引导、不受控制,很容易形成威胁损害法院形象的舆情危机。一旦形成涉法的舆情危机,使民众之观点与法院之工作站在了对立面,势必会带来一系列负面的后果。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被打上了“不公”的烙印,法院的工作备受质疑,司法的公信力大幅下降,法之权威受到挑战。稍有不慎,矛盾激化,亦会带来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人民法院相关舆情的形成,既有法院内部工作不完善因素的影响,也受到法院外部其他相关因素的作用。
1.内部原因
法院内部来看,法院司法活动的腐败不公、瑕疵不足、程序欠缺、实体不公等,都会埋下涉法舆情的隐患,成为此类舆情形成的源头。法院司法审判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法的贯彻落实,更影响公众对法律、对司法、对法治的态度。实务中,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权力滥用,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并存,成为威胁法院的“毒瘤”,也影响了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极容易因此而形成负面舆情。基层法院法官素质存在差异,部分法官个人能力不足,对法律条文、法律原则与精神的把握不到位,因此而在审判中出现了失误不当,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公众的质疑声自然会此起彼伏。部分法官的裁判文书中释义说明不到位,对外公开的判决结果难以“服众”,难以对判决结果给出合法、合理的解释,说法说理均不深入,由此引发广泛的不满。基层法院媒体意识欠缺,对新媒体的传播及影响缺乏深刻的认知把握,对于网络舆情的应对没有形成科学的路径方法,由此使得部分小范围内形成的舆情,难以在初级阶段得以遏制,迅速地扩散发展,直至发展成为严重的难以有效应对与处置的负面舆情。
2.外部原因
法院外部来看,媒体对法院监督的“越界”,是导致舆情形成、爆发的原因这一。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是必要的,但也应该是在合理限度之内的。如今,部分媒体为吸引眼球,获得“流量”与关注,经常对司法案件“评头论足”。甚至部分媒体的报道是建立在对案件详情不甚了解基础上的“揣测”,并且为获得公众的认可,随意地得出与结论,不负责任地诱导公众,形成舆情,干扰司法审判。
部分公众滥用自媒体发声,随意散布涉法谣言,蓄意抹黑司法机关。更多的网民对谣言甄别不到位,再加上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下降,一些毫无根据的抹黑法院的言论,颇有市场,随意扩散,法院应对处置不及时,引发舆情。社会公众法律素养仍有待提高,对于司法的专业性缺乏认知,盲目地发表不合理的言论,运用朴素的观念而非专业的判断来“网络定罪”。一旦法院判决与网络预先“定罪”不一致,就有“阴谋论者”对法院正当公平的司法活动恶意揣测。法院司法案件的当事人,对于法院要求“过高”,一方面自身法律素养不足,对法院工作的定位缺乏把握,另一方面又过于依赖法院,将自身应承担的风险压力推卸给司法机关。一旦难以得到满足,就会一味“怪罪”法院,得出法院不公的结论,甚至成为负面涉法舆情的推波助澜者。
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理应接受来自不同主体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因各方面原因的共同作用,导致人民法院因公众的舆论监督而陷入舆情危机,影响了法院司法活动的规范展开,也不利于公众法律信仰的形成。基于此,人民法院应采取妥善的举措,积极应对舆情,维护司法之权威,塑造法院之公正形象,从而为法院工作的有序展开提供帮助支持。
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主体,是法的执行者与落实者,是法治推进的关键部门。实践中,不少涉法网络舆情之所以会形成,就是因为法院方面未严格遵循“良法”的要求,或是实体或是程序方面有了不公,工作中的“失误”透过网络被无限放大,被激愤的公众抓住,直至形成负面舆情。因此,如果法院能够从源头上、从根本上做好了本职工作,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均“无懈可击”,没有任何不公、不廉、遮掩、低效的司法行为,自然也不会产生相应的舆情。法院始终以专业、公平、高效的模式规范运转,公众对法院工作也会只有信服与肯定,不会有质疑与否定,负面舆情形成的源头也得以被掐断。
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法警,以及其他文职工作人员,都应该严于律己。在与案件当事人接触时,工作人员应该要展示出法院良好积极正面的形象,以免给案件当事人留下负面印象,进而被上传至网络,引发负面舆论。法院工作人员有服务意识,秉公办事,礼貌客观,也是保持法院良好形象的必然之选。
法律本身就不是尽善尽美的。保持司法的高度专业性,一定程度上可以确保实现司法公平公正。同时,力破司法神秘,避免陷入思想上的误区,也应该肯定司法公开对司法专业、司法公正的必要价值。通过司法公开,置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使司法活动的各个方面得以公开进行。无论是司法审判活动,还是法院司法活动的相关资料信息,都能通过司法公开来确保公众充分地、自由地获取。以全面的司法信息提供作出根基,以坦荡的态度接受监督,毫无根基与理由的所谓的“负面舆情”自然也会站不住脚,负面舆情的影响也不会因此而扩大化、无序化的发展。对于民意,也并非总是一无是处,其中也体现了公众朴素的思想观念,也是有与法律原则精神一致的部分。只要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坚守司法独立,可以做到司法公正,即使公开了各类司法信息,也不至于受到民意的左右甚至是“摆布”,反而会因司法公开,公众法律素养日益提升,民意与专业法律判断也会趋同,这也正是法治的追求。
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独立展开的,但要塑造形象、提高公信力,仅靠法院的专业公正司法活动是远远不够的,仍需要媒体的积极配合。法院方面应该积极与媒体沟通互动,利用媒体搭建公开的平台,使媒体成为法院积极形象宣传的好帮手。媒体也要做到合法监督,避免“越界”。对于媒体存在的肆意抹黑,不顾案件事实而进行的不理性报道,甚至违法职业道德,违法法律法规的涉法新闻报道,法院也应该严厉惩戒打击,以儆效尤。
互联网时代,藉由新媒体表达的自主性、网络传播的扩散性,各类涉法网络舆情的形成犹如“一阵风”,形成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稍有不慎,处置不当,即会带来严重的影响,最突出的就是会影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损害司法的权威。对于网络舆情的应对,基层法院应该有所准备,而不是以困惑和茫然的状态来面对,也并宜通过“堵”的方式来处理。形成对网络舆情的正确认知,既要认识到舆情的积极影响,把握机会,允许公众对司法监督权的行使,并反思法院工作,予以优化完善,同样也应该要考虑到舆情的负面影响,以积极的形态、正视的态度、合理的措施来应对舆情。坦坦荡荡、公开公正,始终沉着冷静、妥善应对。对于舆情,不应有压力负担,而是将其作为优化审判工作的动力监督,面对负面舆情,要始终保持应对的良好心态与自觉性,以专业的司法工作,高度的自觉自律,消除舆情,获得广大群众的肯定与支持。
时至今日,人民法院舆情管理已经成为常态化的工作。要妥善应对处置舆情,需要做好舆情的预警、分析、研判及处置工作。在不同的阶段,通过相应制度的构建,预防、应对、处置舆情,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舆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建立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利用信息化的技术手段,对于涉及人民法院的相关信息进行搜集、汇总,以此来了解民意,查找法院工作的瑕疵疏漏。对涉法院的舆情进行研判,利用专业的知识,分析舆情之走势,以便于在恰当的时机采取必要的措施,引导舆论朝着正确的、良性的方向发展。做好舆情的处置及应对工作,关键是要以诚恳、端正的态度面对舆情,回答公众所提出的各种质疑,展示出法院司法工作的专业性与公正性,从根本上塑造法院正面积极的形象。对人民法院舆情,综合分析,精准研判,及时应对,必要总结,多方面举措共同展开,既能防范负面舆情,也能切实降低舆情的负面影响。
互联网时代,依托网络而形成的涉法网络舆情来势汹汹、危害凸显,对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形成了干扰和影响。结合人民法院舆情形成的内部、外部原因,理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法院本职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负面舆情形成;做到司法公开,实现媒体与法院的良性互动;正视网络舆情,形成正确的观念;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应对机制。通过人民法院舆情的分析、研判、应对及处置,从源头上遏制负面舆情的形成,最大限度地降低舆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长效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助力法治进程的持续推进。